一博物馆文创开发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概述
(一)关于馆藏资源的著作权
1.馆藏资源的作品范围▲▲▲
①本身就是作品的馆藏藏品。例如,书法、绘画、雕塑、手稿、书法、照片等,在满足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特征时,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馆藏资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
判断馆藏资源的著作权归属,与判断普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无太多不同。对于确定属于作品的馆藏资源,首先应先判断有无明确作者:
如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则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待作者身份确定后,再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果作者身份能够明确,则著作权归属的判断,还应结合作品创作背景及作品性质来综合判断。根据作品创作背景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作品(单一自然人作者基于自己的创作意志独立完成)、合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其中:
①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作者个人独立完整享有;
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著作权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还可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③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④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之间的关系及著作权归属,具体可如下图所示:
3.馆藏资源作品使用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明晰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归属之后,在馆藏资源的使用以及文创开发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著作权法律问题:
①作品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分割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将该等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不仅如此,作品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分可分割性还体现在:除发表权外,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②著作权保护期对于著作财产权的重要意义。
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具体如下图所示:
注:上图中“特殊作品”是指: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但如上述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同样不再保护。
③藏品所有权(物权)与著作权的可分离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就意味着,未就著作权转让订立书面合同的,著作权不发生转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因此,对于属于作品的藏品,即使博物馆取得了藏品的物权,如未同时对藏品的著作权是否一并转让进行约定,就不代表同时取得了藏品的著作权,博物馆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藏品的著作权或基于藏品著作权进行文创开发。
B、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方式。
(二)关于博物馆商标权
1.商标注册布局应考虑在全产业链、深度挖掘文创元素的商标价值▲▲▲
商标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博物馆可以利用馆舍全称、简称、馆藏资源名称、馆舍徽标、具有识别性的文字、图案等元素进行商标注册。而在注册商品及服务类别的选择上,可以从深入挖掘博物馆文创元素价值以及全产业链布局的角度进行考量。
以中国国家博物馆为例,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篆体印章图案”“馆舍图形及文字”等标识,在现行商标注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当中的全类别上进行了注册布局,所涉标识不完全列举包括以下图示:
2.在使用中积累商标背后的品牌价值▲▲▲
3.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博物馆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还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文创开发环节的监督管理与品牌形象维护。▲▲▲
②文创产品开发的品类选择,应避免选择高风险的产品品类,例如食品、保健品、坚硬或者细小(易吞食)的儿童玩具、匕首等等。且如开发产品涉及食品的,必须符合生产/销售该等文创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
③文创IP题材、形式的选择以及具体内容的审查,应当符合博物馆自身的品牌形象定位、符合主流价值观、具备正能量、满足国家对于IP内容的审查标准,不得损害民族精神或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如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则产品质量的监督属于博物馆作为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5.重视文创开发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安排。▲▲▲
有鉴于此,加强对文创开发环节产生作品的著作权控制,对于扩大文创开发范围、延伸文创开发生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此类因文创开发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做好事先安排并落实到书面合同的约定当中,从而增加博物馆对于全产业链文创开发布局的控制力。
三结语
【注释】
[i]参见:Ms.RinaElsterPantalony,ManagingIntellectualPropertyforMuseum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