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大体上可分为:
1.工业技术成果
2.商业标志
3.文学
4.艺术和科学领域
5.其他工商业信息等
特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
在当今信息时代,传统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张。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就是一定的信息,如发明创造,工商业标记等,这些均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特点
(一)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二)创造性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三)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四)可复制性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