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待(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在《博物馆条例》实施前所进行的各种商业(除非法贩卖文物及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行为,特别是上博艺术品公司这类20世纪就已铺展的商业行为
答:在《博物馆条例》颁布之前,国有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可以从事经营性行为,非国有博物馆也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且对二者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可针对文物等藏品未有明确的限制。《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其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有效。但这些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负连带责任。《博物馆条例》实施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支持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予以支持。
答复人:班天可
复核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目前博物文创产业提倡政企分管,那么,请问如何看待博物馆自行创办的公司(和博物馆内部的文创部门不同)营利这类公司成立后为何还能使用博物馆的名称
答:国有博物馆可以对外投资创办公司。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博物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博物馆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博物馆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国有博物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博物馆自行创办的公司,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该博物馆名称,因其属于工商机关企业名称禁限用的范畴,且易于引起误解。
请问在保有功能坚持宗旨的前提下,博物馆将其文化产业的收入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上缴/保护文物/奖励工作人员就可以了吗(就非营利性来说博物馆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的商业收入是否可以自由分配?
答:博物馆的经营应符合《博物馆条例》的规定。依《博物馆条例》第2条,不论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均为非营利机构。国有博物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经营收入应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进行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经营支出,不得发生未被批准的支出。
非国有博物馆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国有博物馆收入可用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博物馆的收入;该收入可以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博物馆的财产。
按《文物保护法》来说,所有国有博物馆没有文物(包括自行购买/民间捐赠)所有权的说法是否正确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比,文物所有权是否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一大优势
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博物馆对其文物不享有所有权。文物重在使用及其价值的实现,集体或私人博物馆对文物拥有所有权,主要的优势在于其处理起来较为便利、自由,但也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根据《博物馆条例》第25条,如果集体或私人博物馆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那么与国有文物一样,同样“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张琳
第一,如果著作权人所捐赠之作品,比如美术作品的原件,仍在保护期内。博物馆、美术馆拍摄之后,许可他人使用仍然构成侵权。这一方面是因为,为了准确再现原作品而进行的拍摄,并不构成作品(可见王迁教授教材中引用的美国案例),而只是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另一方面,即使在拍摄时体现出了独创性,产生了作品。对新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曾发生过中国革命博物馆,将馆藏的开国大典油画许可一家工艺美术馆制作纪念品的诉讼。估计中国革命博物馆向对方提供的也是照片。法院判决,革命博物馆和那家工艺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如果博物馆、美术馆为馆藏油画等平面艺术品拍摄的照片只是准确地再现了原作品,比如为了在网上展示展品而拍摄的照片,属于上文所说的复制件,不是新作品,博物馆、美术馆不能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自然也无法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曾经发生过台北故宫博物院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馆扫描其展品复制件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事件,这种指责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台北故宫博物院聘人对展品所拍摄的照片,属于平面艺术品的复制件,不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作品。相反,如果对立体产品的拍摄,体现出了独创性,则构成摄影作品。其他博物馆未经许可的使用,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答复人:王迁
复核人:马忠法
国有博物馆文物研究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博物所有呢,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研究若引用文物照片或文物研究标明出处即可吗
答:国有博物馆系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科研成果属于国有博物馆所有,即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属于国有博物馆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区别。对于研究成果是否属于博物馆,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确定。如该成果属于职务作品,通常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但若作者主要是利用博物馆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博物馆承担责任的,则著作权归博物馆所有。如该成果属于委托创作,则依据博物馆与创作者之间的约定确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博物馆所有。
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研究若引用文物照片或文物研究成果标明出处即可。对于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文物图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非盈利性科研活动中使用该图片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博物馆不享有著作权的文物图片,则可自由使用。
答:对于博物馆建筑的著作权,博物馆建筑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著作权人系其作者,通常是建筑设计师。但在实务中,设计师往往通过合同将该著作权,转让给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者。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该建筑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则按照其作者的约定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博物馆建筑的所有权,应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国有博物馆的建筑无疑属于国家所有,但集体或私人博物馆的建筑等一般属于它们自己的(见文物保护法第6条)或承租他人的。
答:国有博物馆动植物如是博物馆的藏品,则属于博物馆所有,属于事业单位资产,即国有资产;如属于绿地上的动植物,则系土地的附着物,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按照国家文物局的通知要求,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须先取得省级文物部门的备案确认,再凭此据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证书。疑惑的是,省级部门出具备案确认凭证的时候,尚未确定法人资格,博物馆主体资格实际是不存在的,那么这个备案确认凭证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要求提供的藏品作为博物馆资产的公证等需要以博物馆名义签订的备案材料中。
答: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7〕16号,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系民办非事业单位,省级文物部门系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事业单位设立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登记设立。
第一,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属于一种行政法上的设立登记,该登记具有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性质。第二,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答复人:涂云新
复核人:黄锫
经常去看展览,被人提醒不能拍照,法律上是否就博物馆拍照问题有明确规定,国外的知名博物馆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如果我用连续地用闪光灯拍照,被发现后会面临什么处罚?博物馆的临时展览在这方面适用于哪些法律?
答:具体而言,博物馆内拍照事宜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中国国家博物馆规定:“基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举办的陈列展览,欢迎观众拍照留念,但请勿使用闪光灯、自拍杆和脚架,拍照时请注意自身、他人及展品安全。”使用闪光灯拍照,如对藏品造成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是博物馆临时展览,与能否拍照无关,而主要涉及到藏品本身是否还受到著作权保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