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非英语国家,"警察"一词也是最通用、最相似的词汇之一。
维多利亚时期伦敦的警察。/公共领域
马修-A-麦金托什(MatthewA.McIntosh)策划/审核
公共历史学家
酿造门
简介
执法只是警务活动的一部分。在不同情况下,警务活动包括一系列活动,但最主要的是维护秩序。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一些社会中,警务活动是在维护阶级制度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他们的作用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他们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腐败、残暴和专制统治的实施。
警察部队也可称为警察部门、警察服务、警察、宪兵、预防犯罪、保护服务、执法机构、民间卫队或公民卫队。成员可称为警官、骑警、警长、警员、护林员、治安官或公民/民间卫队。爱尔兰与其他英语国家不同,国家警察部队及其成员均使用爱尔兰语术语Garda(单数)和Gardaí(复数)。警察一词最为通用,在许多非英语国家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术语。
警察有许多俚语。许多关于警察的俚语已有几十年或上百年的历史,词源也已失传。最古老的俚语之一""(cop)已基本失去其俚语内涵,成为公众和警察用来指称其职业的常用俗语。
一词来自中古法语police("公共秩序、行政、政府"),[9]又来自拉丁语politia,[10]是古希腊语πολιτεα(politia)"公民权、行政权、公民政治"[11]的罗马化。
古代
中国
中国古代刑罚插图,摘自《中国刑罚》(1801年)一书。/UniversalImagesGroupviaGettyImages
自春秋时期的楚国和晋国开始,中国古代由"县令"执法的历史已有数千年。在晋国,几十个县令分布在全国各地,每个县令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任职期限。他们由地方行政长官任命,地方行政长官向上级机关如长官报告,长官则由皇帝任命,他们负责监督"县"或辖区内的民政管理。每个县长下设"副县长",共同协助该地区的执法工作。有些县令负责处理调查工作,就像现代的警探一样。[13]当地公民可以向当地的县办公室举报针对他们的轻微司法犯罪,如抢劫。县制"的概念传播到了韩国和日本等其他文化中。
巴比伦和埃及
在巴比伦,执法任务最初委托给具有军事背景的个人或旧巴比伦时期的帝国巨头,但最终执法任务委托给了被称为paqūdus的官员,他们在城市和农村定居点都有存在。paqūdu负责调查轻微犯罪和实施逮捕。
警察局长Ptahmay的石灰岩石碑。来自现代埃及。新王国,第十八王朝,约公元前1300年。/图片由OsamaShukirMuhammedAmin提供,埃及国家艺术博物馆,知识共享
在古埃及,早在古王国时期就有执法的证据。在古王国末期的第五王朝,手持木棍的官员负责守卫市场、神庙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并逮捕罪犯。据说他们还利用训练有素的猴子、狒狒和狗来执行守卫任务和抓捕罪犯。旧王国灭亡后,进入了第一中古时期,人们认为同样的模式也适用于这一时期。在此期间,贝都因人被雇佣来守卫边境和保护贸易商队。在中王国时期,建立了一支专业的警察部队,专门负责执法,而不是像以前那样非正式地安排战士充当警察。新王国时期,警察部队进一步改革。警察担任审讯员、检察官和法庭法警,并负责执行法官下达的刑罚。此外,还有一些由受过祭司训练的警察组成的特殊部队,他们负责守卫寺庙和陵墓,防止节日期间的不当行为或在仪式中对宗教仪式的不当观察。其他警察部队的任务包括守卫商队、守卫边境口岸、保护皇家陵墓、守卫工作中或运输途中的奴隶、在尼罗河上巡逻以及守卫行政建筑。
到了新王国时期的第十八王朝,一支名为"梅杰"(Medjay)的精锐沙漠护卫警察部队被用来保护有价值的地区,尤其是法老感兴趣的地区,如首都、王室墓地和埃及边境。虽然他们因保护底比斯及周边地区的王宫和陵墓而闻名,但他们的足迹遍布上埃及和下埃及。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队长。古埃及的警察部队并不负责保护农村社区,因为农村社区通常通过向村里的长老求助来解决自己的司法问题,但许多农村社区都有一名巡警来执行国家法律。
希腊和罗马
在罗马帝国,军队在提供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罗马士兵从军团中抽调出来,驻扎在平民中执行执法任务。地方行政官,如财政检察官(procuratorsfiscal)和检察官(quaestors)负责调查犯罪。当时还没有公诉的概念,因此犯罪受害者或其家人必须自己组织和管理起诉。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当首都的居民增加到近100万时,设立了14个区;这些区由7个由1000人组成的小队保护,这些小队被称为守夜人,他们充当守夜人和消防员。他们的职责包括逮捕轻罪犯、抓捕逃跑的奴隶、夜间看守浴室以及制止扰乱治安的行为。主要处理轻微犯罪,而暴力犯罪、煽动叛乱和骚乱则由城市队甚至禁卫军(如有必要)处理,尽管守夜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发挥辅助作用。
印度
古印度的各个王国和帝国都有执法系统。ApastambaDharmasutra》规定,国王应在城镇和村庄任命官员和下属,以保护臣民免受犯罪侵害。古印度的各种碑文和文献表明,执法官员的角色多种多样,如捕快、小偷、看守人和侦探。
波斯帝国
波斯帝国拥有组织严密的警察部队。每个重要的地方都有一支警察部队。在城市中,每个区都由一名称为库班(Kuipan)的警察局长指挥,他的下属必须服从他的指挥。警察还充当检察官,执行法院的处罚。他们必须了解起诉案件和提出指控的法庭程序。
以色列
非洲
在殖民前非洲的许多地区,尤其是西非和中非,出现了类似行会的秘密组织作为执法机构。在没有法院系统或成文法典的情况下,他们开展类似警察的活动,使用不同程度的强制手段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阻止反社会行为。桑海帝国的官员被称为assara-munidios,或"执法者",他们充当警察。
美洲
美洲的前哥伦布文明也有有组织的执法机构。29]在阿兹台克帝国,法官手下有官员,他们有权实施逮捕,甚至逮捕达官贵人。[30]在印加帝国,被称为"库拉卡"(curaca)的官员在他们被指派监督的家庭中执法,被称为"托科伊里科克"(tokoyrikoq,意为"洞察一切的人")的巡查员也驻扎在各省维持秩序。
后古典时期
中世纪西班牙的"SantasHermandades"是为了保护圣地亚哥卡米诺路上的朝圣者而成立的。/罗兰-zh扫描,维基共享资源
在中世纪的西班牙,SantasHermandades或"神圣兄弟会",即由武装人员组成的维持治安协会,是市政生活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在卡斯蒂利亚。由于中世纪的西班牙国王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12世纪开始出现了保护性的市政联盟,以打击土匪和其他农村罪犯,以及无法无天的贵族,或支持一个或另一个王位继承人。
这些组织本是临时性的,但却成为西班牙长期存在的固定组织。第一个有记录的hermandad组织是在北方的城镇和农民联合起来,在加利西亚通往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的朝圣路上维持治安,保护朝圣者免受强盗骑士的侵害。
在整个中世纪,这种联盟经常由城镇联合组成,以保护连接它们的道路,偶尔也会扩展到政治目的。其中最强大的是北卡斯蒂利亚和巴斯克港口联盟,即海洋联盟(Hermandaddelasmarismas):托莱多、塔拉韦拉和比利亚雷亚尔。
1479年卡斯蒂利亚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阿拉贡的斐迪南二世和卡斯蒂利亚的伊莎贝拉一世采取的第一项行动就是建立了由中央组织的高效神圣兄弟会,作为国家警察部队。他们对现有的兄弟会进行了改编,使其成为一支由自己任命的官员领导的普通警察队伍,并赋予其极大的即决裁判权,甚至对死刑案件也不例外。最初的兄弟会一直充当着温和的地方警察单位,直到1835年被最终取缔。
在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德国的维密法院提供了一些治安服务。这些法庭有一名主持开庭的庭长,以及负责判决和执行执法任务的非专业法官。非专业法官的职责包括向已知的闹事者发出正式警告、签发逮捕令和执行死刑。
"Muhtasib"治安官,摘自1657年的《拉兰布服饰手册》。/图片来自维基共享资源
在中世纪的伊斯兰哈里发王朝,警察被称为"Shurta"。也许早在乌斯曼哈里发时期就有了称为舒尔塔的机构。据了解,阿拔斯王朝和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中也有舒尔塔。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充当警察和内部安全部队,但也可用于执行其他任务,如海关和税收执法、收集垃圾以及充当总督的保镖。
从10世纪开始,随着军队承担起内部安全任务,舒尔塔的重要性逐渐下降,而城市则变得更加自治,并通过雇佣看守人等方式在当地处理自己的治安需求。
此外,在中世纪的伊斯兰世界中,被称为"muhtasibs"的官员负责监管集市和一般经济活动。
在中世纪的法国,有两位法国王室的大官负责警务:法国元帅和法国大警员。法国元帅的军事警务职责下放给元帅的宪兵,其部队被称为元帅部队(Marshalcy),因为其权力最终来自元帅。元帅部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百年战争时期,有些历史学家则将其追溯到12世纪早期。另一个组织是巡警(古法语:Connétablie),由法国巡警指挥。1337年,巡警正规化为军事机构。弗朗西斯一世(1515-1547年在位)时期,Maréchaussée与警察合并。合并后的部队也被称为"",或正式名称为"法国警察和元帅"(ConstabularyandMarshalcyofFrance)。
自诺曼征服以来,英国维持公共秩序的制度是一种私人什一税制度,称为互押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阿尔弗雷德大帝时期引入的。社区被划分为十个家庭一组,称为什一户,每个什一户由一名什一户长监管。每个家庭的户主都要对自己家庭的良好行为以及什一丁的其他成员的良好行为负责。每个12岁及以上的男性都必须参加什一奉献。什一组成员有责任在目睹或获悉犯罪时发出"呐喊",而什一组成员则有责任抓获罪犯。什一组成员抓获的罪犯会被带到什一夫长面前,由他决定是否有罪以及处罚。罪犯所在什一税组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支付罚金。
由十个什一税人组成的团体被称为"百人团",每个百人团由一名被称为"乡绅"的官员负责监督。"百人队"确保如果罪犯逃到邻村,可以将其抓获并送回本村。如果罪犯没有被抓获,那么整个百人队都会被罚款。百人队由称为郡(shires)的行政区划管理,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县,由称为郡长(shire-reeve)的官员监督,郡长一词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郡治安官拥有"追捕权"(possecomitatus),这意味着他可以召集郡里的人去追捕罪犯。[33]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什一税制度通过"法兰克佩德"(frankpledge)制度得到加强。到13世纪末,治安官的职位得到发展。治安官的职责与什一税首领相同,同时也是皇家官员。捕快每年由教区选举产生。最终,治安官成为第一个由税收支持的"警察"官员。在城市地区,守夜人的任务是维持秩序和执行夜间宵禁。守夜人在夜间守卫城门,在街道上巡逻,逮捕夜间无故上街者,还充当消防员。最后还设立了治安官办公室,由治安官监督巡警[35]。
1252年的《武器巡回审判令》要求任命治安官来召集人手、平息破坏和平的行为,并将罪犯移交给郡长或乡长,该法令被认为是英国警察最早的前身之一
大约从1500年开始,私人看门人由私人和组织资助,履行警察职能。他们后来被昵称为"查理",可能是以在位君主查理二世的名字命名的。抓小偷者也因抓获小偷并归还赃物而获得奖励。他们是私人,通常受雇于犯罪受害者。
一词在英语中最早的用法似乎是1642年出版的《英格兰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一书中提到的Polles。
早期现代
加布里埃尔-尼古拉斯-德拉雷尼,世界上第一支穿制服的警察部队的创始人。/图片来自维基共享资源
1667年,路易十四国王的政府创建了第一支中央组织的制服警察部队,负责当时欧洲最大城市巴黎的治安。1667年3月15日,巴黎议会登记了这份敕令,敕令设立了中将(lieutenantgénéraldepolice)一职,由其担任新巴黎警察部队的首领,并规定警察的任务是"确保公众和个人的安宁,清除城市中可能引起骚乱的东西,确保治安良好,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职位和职责生活"。
这一职务最初由加布里埃尔-尼古拉-德拉雷尼(GabrielNicolasdelaReynie)担任,他手下有44名警察局长("警务专员")。1709年,这些专员得到了警务督察的协助。巴黎市被划分为16个区,由警务专员负责维持治安,每个警务专员被分配到一个特定的区,并由一个日益壮大的官僚机构协助工作。1699年10月的皇家法令将巴黎警察部队的计划推广到法国其他地区,从而在法国所有大城市和城镇设立了警察总监。
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一世于1800年2月17日将巴黎和其他居民超过5000人的城市的警察重组为警察局。1829年3月12日,政府颁布法令,成立了法国第一支穿制服的警察队伍,被称为"sergentsdeville"("城市警佐"),巴黎警察局的网站称这是世界上第一支穿制服的警察队伍[39]。
在日本封建社会,武士负责对平民执法。一些武士被称为"町武卫"(Machi-bugyō),担任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局长。在他们之下,还有其他武士担任"赖木",即助理裁判官,负责进行刑事调查;在他们之下,还有武士担任"道心",负责在街上巡逻、维持治安,并在必要时实施逮捕。负责管理道信。和通常来自低级武士家庭。这种制度通常不适用于武士本身。武士家族之间的纠纷应通过谈判解决,谈判失败时则通过决斗解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武士才会将纠纷提交给地方法官或警察。
KarukayaDōshin./照片由洛杉矶县立艺术博物馆提供
在瑞典,根据马格努斯三世在13世纪颁布的皇家法令,地方政府负责法律和秩序。各城市资助并组织看门人在街道上巡逻。15世纪晚期,斯德哥尔摩的巡逻任务主要由一支特殊的领薪城市卫队承担。城市卫兵的组织、制服和武器装备与军事部队类似,负责打击各种犯罪和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些卫兵由军人、消防巡警和一支不穿制服而在脖子上佩戴小徽章的文职部队协助。这支文职部队负责监督城市条例的遵守情况,如卫生问题、交通和税收等。在农村地区,国王的法警负责法律和秩序,直到16世纪30年代设立郡。
直到18世纪初,英国国家参与执法的程度都很低。虽然有一些执法人员以巡警和看守人的形式存在,但并没有一支有组织的警察部队。在英国,像法国那样的职业警察部队并不适合英国,因为英国认为像法国这样的例子是对人民自由和平衡宪法的威胁,有利于专横跋扈的政府。执法工作主要由公民个人负责,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起诉与自己有关或无关的罪行。只要喊一声"杀人啦!"或"抓小偷啦!",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加入追捕行列。一旦罪犯被抓获,教区巡警和守夜人就会实施逮捕,他们是国家提供的唯一公众人物,通常是兼职和本地人。1692年设立了第一笔此类奖金,金额为40英镑,奖励将一名公路客定罪,随后几年,奖金范围扩大到盗窃者、投币者和其他形式的犯罪。
1720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犯罪率随之上升,政府悬赏100英镑捉拿一名逃犯,悬赏金额也随之增加。虽然提供这样的奖励是为了鼓励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提起诉讼,将罪犯绳之以法,但政府的努力也增加了私人小偷的数量。捕贼者之所以臭名昭著,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本职工作是抓捕真正的罪犯并对其提起诉讼,不如说是因为他们"在受害者和袭击者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为归还赃物索取报酬,并利用起诉的威胁使罪犯束手就擒"。他们中的一些人,如乔纳森-怀尔德(JonathanWild),因为为了获得赏金而实施抢劫而在当时声名狼藉[46][47]。
1737年,乔治二世开始用税款支付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一些看守人,开始了向政府控制的转变。1749年,法官亨利-菲尔丁(HenryFielding)开始组织一支准专业的巡警队伍,被称为"弓街巡警"(BowStreetRunners)。
菲尔丁希望规范执法活动并使之合法化,因为在主要依靠公民个人和国家奖励的执法系统中,腐败、误捕或恶意逮捕的比例很高。亨利-菲尔丁的工作由他的弟弟约翰-菲尔丁法官继承,约翰-菲尔丁接替他担任弓街办公室的治安法官。在约翰-菲尔丁的领导下,弓街巡警的制度得到了政府越来越多的认可,尽管在随后的几年里,这支队伍只是断断续续地得到资助。
1763年,政府拨款成立了弓街马队巡逻队,以打击公路抢劫。在随后的80年里,弓街巡逻队一直是警务工作发展的指导原则。弓街巡警是伦敦街头生活日益专业化和国家控制的体现。
麦克丹尼尔事件是1754年英国的一桩政治丑闻,在这起丑闻中,一群窃贼被发现为了收取赏金而假意起诉无辜的人。尽管如此,在1828年,伦敦方圆10英里内有不少于45个教区都有私人资助的警察部队。
现代
英国
继1779年和1788年在苏格兰格拉斯哥建立早期警察部队之后,格拉斯哥当局成功地向政府请愿,于1800年通过了《格拉斯哥警察法》,成立了格拉斯哥市警察局。该法案在都柏林城堡的民政管理机构的控制下,在每个男爵领地建立了一支由首席警官和总督察组成的部队。到1841年,这支队伍的人数已超过8,600人。
帕特里克-科尔昆(PatrickColquhoun),泰晤士河警察的创始人。/国家医学图书馆、维基共享资源提供的扫描件
1797年,帕特里克-科尔昆说服在泰晤士河伦敦港经营的西印度群岛商人在码头建立一支警察部队,以防止猖獗的偷窃行为,这些偷窃行为每年造成的货物损失估计达50万英镑。面对英国坚定的反警察情绪,科尔昆在为警察辩护时,以经济指标为政治理由,表明专门负责预防犯罪的警察"完全符合英国宪法的原则"。此外,他还对法国的制度大加赞赏,认为法国的制度达到了"最完美的程度"[53]。
凭借4200英镑的初始投资,新的水警部队成立之初只有约50人,负责维持33,000名内河工人的治安,科尔昆称其中11,000人是已知的罪犯和"游戏者"。这支队伍的部分资金由伦敦西印度种植园主和商人协会提供。这支队伍在第一年就取得了成功,他的手下"挽救了价值12.2万英镑的货物,并拯救了数条生命,从而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这一成功的消息迅速传开,政府于1800年7月28日通过了《1800年泰晤士河掠夺法》,建立了一支资金充足的警察部队--泰晤士河警察,并制定了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新法律;这是目前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警察部队。科尔昆出版了一本关于这项试验的书《泰晤士河的商业与治安》。这本书在伦敦以外的许多地方受到读者的欢迎,并激励了其他城市的类似力量,特别是纽约市、都柏林和悉尼[52]。
科尔昆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处理问题--利用成本效益论证来获得企业的支持--使他实现了亨利和约翰-菲尔丁在鲍街警探身上未能实现的目标。与鲍街的津贴制度不同,河上警察是全职受薪人员,不得收取私人费用。[54]他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了预防性警务的概念;他的警察将通过在泰晤士河上的长期驻扎,对犯罪起到非常明显的威慑作用。
19世纪50年代大都会警察局的成员。/图片来自维基共享资源
由于工业革命的爆发,伦敦迅速达到了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55]。议会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调查伦敦的治安系统。1822年,罗伯特-皮尔爵士被任命为内政大臣,他成立了第二个更有效的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采取了行动。
皮尔被广泛认为是现代警务之父,[59]他深受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社会和法律哲学的影响,边沁呼吁建立一支强大、集中但政治中立的警察部队,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免受犯罪侵害,并对城市犯罪和混乱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60]皮尔决定将警察部队标准化,使其成为一个正式的带薪职业,以平民的方式组织警察部队,并使其对公众负责。
由于公众担心在国内事务中部署军队,皮尔按照民事而非准军事的方式组织了这支部队。为了显得中立,警察的制服特意采用了蓝色,而不是当时的军装色--红色,同时警察只配备了木制警棍和拨浪鼓[62]以示需要援助。除此以外,警察的军衔中也没有军衔,中士除外。
为了使新的警察部队摆脱公众最初将其视为政府镇压新工具的看法,皮尔公布了所谓的"皮尔原则",其中规定了警务道德的基本准则:[63][64]
1829年的《大都会警察法》限制了警察的权限和权力,将其视为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从而创建了一支现代警察队伍。他们的工作是非政治性的:维护和平并逮捕罪犯供法院依法处理。[65]这与法国发展起来的"大陆模式"的警察部队截然不同,在法国,警察部队在专制主义国家的范围内工作,是君主权力的延伸,是统治国家的一部分。
1863年,大都会警察获得了独具特色的看守头盔,1884年,他们改用了在更远的地方也能听到的哨子。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1788年英国开始殖民后不久就出现了有组织的执法机构。最早的执法组织是守夜人和行船卫队,成立于1789年,负责悉尼的治安工作。他们的成员来自被驱逐到澳大利亚的行为良好的囚犯。1790年,悉尼徒步警察取代了守夜人。19世纪早期至中期,新南威尔士州的农村执法人员由当地治安官任命,被称为"长凳警察"或"长凳警员"。骑警部队成立于1825年。
警用摩托车通常用于巡逻和护送,如在澳大利亚所见。/照片由约翰-奥尼尔拍摄
1838年,亨利-英曼(HenryInman)组建了南澳大利亚警察局,这是第一支集中指挥并管辖整个殖民地的警察部队。然而,虽然新南威尔士州警察部队成立于1862年,但它是由当时新南威尔士州殖民地内的大量警务和军事单位组成的,并可追溯到皇家海军陆战队。1862年通过的《警察管理法》从根本上对整个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所有警察部队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集中。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警察部队,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则在联邦一级执法。就人员和物质资源而言,新南威尔士州警察部队仍然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警察部队。新南威尔士州警察部队也是唯一一支要求新招募人员在新兵阶段接受大学教育并由新招募人员自己支付教育费用的警察部队。
巴西
巴西国家公安部队(ForaNacionaldeSeguranaPública)。/照片:FabioPozzebom/ABr,维基共享资源
1566年,里约热内卢招募了第一名警察调查员。到17世纪,大多数都尉府都已在当地设立了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1775年7月9日,米纳斯吉拉斯州成立了一个骑兵团,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1808年,由于法国入侵葡萄牙,葡萄牙王室迁往巴西。国王若昂六世成立了IntendênciaGeraldePolícia("警察总署"),负责调查工作。1809年,他还为里约热内卢设立了皇家警察卫队。1831年,独立后的各省开始组织当地的"军事警察",负责维持秩序。联邦铁路警察成立于1852年,联邦公路警察成立于1928年,联邦警察成立于1967年。
加拿大
在英国和法国殖民统治的早期,市政当局雇用看守人和巡警来提供安全保障。19世纪30年代,加拿大建立了现代警务机构,这些机构效仿伦敦大都会警察局,并采用了皮尔原则的理念[71]。
1868年成立了国家警察部门--多米尼克警察。多米尼克警察最初为议会提供安保服务,但其职责很快扩大。1870年,鲁珀特领地和西北领地并入多米尼克。为了维护新获得领土的治安,加拿大政府于1873年成立了西北骑警队(1904年更名为皇家西北骑警队)。
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联邦执法,并在八个省和所有三个地区执法。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拥有自己的省级警察部队,即安大略省警察(OntarioProvincialPolice,简称OPP)和魁北克省警察局(SretéduQuébec,简称SQ)。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的警务工作由加拿大皇家骑警和加拿大国家警察负责。上述部门也提供市政警务,但加拿大较大的市镇可能会建立自己的警察部门。
在印度,警察由各邦和中央直辖区控制,称为邦警察局(SPS)。入选邦警署的候选人在试用期结束后通常会被任命为副警司或助理警察局长。如果在邦警察局的服务令人满意,这些警官将被提名加入印度警察部队。[73]服役颜色通常为深蓝色和红色,制服颜色为卡其色。
美国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郡治安官是最重要的执法官员。例如,纽约警长办公室成立于1626年,奥尔巴尼郡警长办公室成立于16世纪60年代。郡治安官是民选官员,负责执法、收税、监督选举以及处理郡政府的法律事务。治安官会在公民投诉或提供犯罪信息后调查犯罪并实施逮捕,但不会进行巡逻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村庄和城市通常会雇佣捕快和执行官,他们有权进行逮捕和执行逮捕令。许多城市还成立了夜班,或由市民志愿者组成的小组,他们会在夜间巡逻街道,寻找犯罪或火灾。通常情况下,巡警和执行官是白天的主要执法人员,而夜间值班人员则在夜间值班。最终,市政当局成立了日间值班小组。暴乱由当地民兵处理。
1789年成立了美国法警局,随后又成立了其他联邦机构,如美国公园警察(1791年)和美国造币警察(1792年)。1751年费城、1807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1838年波士顿和1845年纽约分别成立了第一个城市警察机构。
在美国老西部,执法工作由地方治安官、护林员、巡警和联邦元帅负责。此外,还有负责送达民事和刑事逮捕令、维护监狱和逮捕轻微犯罪的城镇执行官。
近年来,除了联邦、州和地方部队外,还成立了一些特别区,为指定地区提供额外的警察保护。这些区可称为邻里改善区、犯罪预防区或安全区。
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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