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六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一条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https://www.sju.edu.cn/jyfzjjh/79/ce/c7380a96718/page.htm
2.2024年《档案法》知识竞赛100题及答案.pdfC.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 D.确定归档范围 5.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 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A.定期 B.不定期 C.按时 D.及时 6.国家规定()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A.有利用价值 B.不得归档 C.已经归档 D.无现行效力 7.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https://m.renrendoc.com/paper/321662622.html
3.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所属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___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https://www.educity.cn/souti/y8p3cr3t.html
4.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22、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 https://mip.oh100.com/peixun/ziliaoyuan/239841.html
5.档案管理考试题及答案请选择答案: A:B:C:D:2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A :每年 B :定期 C :不定期 请选择答案: A:B:C:3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 https://www.danganj.com/news/19685.html
6.档案保管办法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https://www.huatuxx.com/xinwen/601.html
7.2020年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试题56.《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B) A.十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四十年 *57. 57.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是以表册的形式列举文书档案的来源和形式,并指导其 的一种指导性文件。(C) https://www.wjx.cn/jq/87307799.aspx
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③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https://zhuanlan.zhihu.com/p/675959820
9.档案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5、我国唐代的人事档案称“甲历”,其保存场所是(A) A、甲库 B、兰台 C、架阁库 6、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当(C)。 A、自行处理 B、销毁 C、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馆移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C)年向社会开放。 https://www.ruiwen.com/shiti/2564140.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http://www.chinapfjy.com.cn/news.asp?id=18348&channel_id=29&category_id=103
11.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https://www.jy135.com/guizhangzhidu/2287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