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文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1]梁珍珍,宋赞.浅谈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及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
由于各国的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尽相同,其中民间组织发展更是不同,现在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在国际上尚未达到明确的界定,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普遍达成共识,即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笔者将其归纳为:民间组织即由公民志愿参与,不以营利为目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民间组织兴起的深层欲求,也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变革要求。民政部于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约为117.2万个。还有一些未注册的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笔者将其归为潜在民间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指由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总体来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政府强硬管理,受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限制,后续资金不足等的问题,都仍待解决。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
(一)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
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保护信托组织是针对美国工业遗产保护再开发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民间组织。而它脱胎于英国信托组织,在英国,民间组织众多,发展完善,日益成熟。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英国五大民间组织,还有很多全国性、地方性和针对某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一个保护网,它们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出版各种形式丰富,充满趣味的手册和书籍;设立专门的纪念日,和活动日,如英国的“历史遗产开放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莫里斯手工艺基金”等。这些措施吸引了民众的同时,又加强了知识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热情。
(二)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
(四)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
三、对我国现有及潜在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启示
(二)政府打破“自上向下”的管理方式,积极推动与现有和潜在民间组织发展合作
由于发展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民间组织团体的组织形态单一,政府对其管理也是自上而下,单一粗暴的直达命令式,双方缺乏合作,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平台。应对这样的局面,首先,政府应该放下姿态到群众中去,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使沟通顺畅,及时接受其反馈意见。扶持其发展成更多更强更具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最终实现强强联合的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给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作为民间组织自身而言,如何吸引更多民众投身其中,发展更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去,面对国人对保护“事不关己”的态度,如何转变成“国事即家事”,这是一个值得大家一起努力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民间组织中大量的科技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在活动中,如何发扬其创新精神,打造人人积极参与保护和知识传播的良好环境和事业发展。
四、结论
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6.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文化遗产虽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大大降低了遗产的价值。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弊权衡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范围内对遗产保护的重视发端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32届大会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各国通过发展文化旅游、博物馆旅游、文化遗产日等方式来加大对本国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这些利用方式使得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与知名度有所提高,也创造客观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取得的成效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02年后我国先后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文化部颁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颁布《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充分显示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
(二)“文化遗产日”的推行,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从2006年开始,我国每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每年通过不同的主题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其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通过举办展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提高了人们群众的保护意识。
(三)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首先是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吸纳各类资金。同时积极开展国际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利用国际组织资金援助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
(四)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方法不断丰富
通过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探索来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这些方式主要包括在文化遗产地开展文化旅游,通过旅游效应带动经济的发展,再利用旅游业发展获得的经济收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丽江古城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突出,形成了著名的“丽江模式”。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产业化模式还包括开展节庆活动打造文化品牌,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建立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等方式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
(五)民间组织积极发起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各类保护文化遗产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活动,集中智慧,促进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如2009年1月在北京市举行的中国民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题成果大型研讨会,就是民间组织积极发起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六)民众自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
人民群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自觉性与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如在汶川地震以后,羌族的同胞参与到了碉楼和村寨的抢救和修缮。2004年,贵州黎平县侗族乡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雨桥”在洪水中被摧毁,当地500多名侗族群众自发地从洪水中抢救回桥的大部分构件,使风雨桥最终得以修复。
三、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建设性破坏
1、新农村建设中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人们盖新房建新村,使一些古建筑和古遗址遭到拆迁以及破坏。村里的年轻人受到现代城市生活方式以及现代文化的影响,将传统的具有文化底蕴的生活方式以及建筑景观视为落后的文化加以摈弃,这难免会造成对一些文化遗产的传承的影响。2、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的推行也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的原因之一。如三峡工程的修建,就使得一些清末民初的民居建筑、早期古脊椎动物与人类化石遗址、明清墓葬以及一些题刻、碑文遗产被淹没。
(二)保护性破坏
1、旅游业的过度开发。旅游人数的大量增加,完全没有考虑到遗产地的环境容量以及景区的游客承载量,从而造成了文化遗产地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过度商业化现象、以及游客对文化遗产本身的破坏。此外,有些地区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没有做好旅游开发规划,在遗产地进行无序建设,从而对文化遗产地的景观生态以及审美价值造成破坏。2、高科技手段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近些年来,随着对一些石窟遗产、壁画遗产以及古文物的开发,使得这些遗产地、博物馆也吸引了不少游客。为了使游客获得更好的审美体验,景区往往会利用现代光照技术或其他高科技手段对景区进行“装饰”,这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也难免对遗产以及文物造成伤害。3、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在加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前,对风景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以及文物等的管理一直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的问题一直存在。直到现在很多的文化遗产地既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A级旅游景区又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各种各样的头衔使得在保护与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混乱,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