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较之作者先前的研究,本文在史料的根据上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关键词】传统农业;粮食生产;亩产量;总产量
耕地面积、粮食的单产和总产,是衡量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水平的基础性指标。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中,笔者曾对清前期的这些指标做出过自己的估计。近因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乃检视旧作,对当年的研究成果重加审查。其中对耕地面积再估计的结果,已经整理成专文发表[①]。本文讨论粮食的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作物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虽然研究的整体思路没有改变,但在史料的根据上比先前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一、粮食亩产量
(一)水稻亩产
表1:南方各省水稻亩产量事例分布表
**指道光(含)以前各朝的事例。
***指咸丰至清末各朝的事例。
本次收集的亩产数据在数量和地域分布的广度上均远超过以往的研究。前人如郭松义、赵刚等先生以及其他研究者已经发布的清代粮食亩产数据,也包括笔者本人过去贡献的,总数约计1000多个,其中南方稻作数据不超过1000[②]。而本项研究收集的南方各省稻作产量数据,仅据录入数据表的事例统计,总数即已达2319个;由于有些数据是经过处理合并计算的,原始数据的实际数量至少在1万个以上。在地域分布上,前人的数据多集中在苏、浙、皖的江南地区以及江西、两湖、广东、福建等省,而四川及广西、云南、贵州等在清前期亦有大面积水稻种植的省份的数据则相对较少。本项研究除进一步在前人已有研究基础的各省收集事例外,在过往研究相对薄弱的几省,也收集到了大量事例,从而使亩产数据在各省的分布更加均衡。清代南方各省州县一级行政单位的总数,根据《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大约只有900出头(包括台湾),即便算上土州、土县、土司,也就1000稍多。笔者收集到亩产数据的行政单位的数量超过其半数,可以说已经覆盖了南方水田稻作区的绝大部分地方。
其次,即便那些在历史文献中明确记载的亩产数据,很多也是当时人的一种估计,而且有些是数值并不确定的一个产量范围如“二三石”、“三四石”之类。这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古人的此类记载。既然是估计,就只能是“在通常情况下大概如此”而非确切的亩产。这与用地租数据折算亩产量的情形是一样的,并不能期望个别数据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而只能追求“大数法则”下总体结果的合理性。对于“二三石”、“三四石”之类的记载,虽然古人给出的数字是模糊的,但为了进行研究,笔者也不能不将其看作一个确切的产量区间并将其中间值“2.5石”、“3.5石”记录进数据表。这种数学处理,当然并不意味着所录入的数据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
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不尽人意之处,笔者相信,如果不以“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作为衡量标准,而只当做清代南方各地稻作亩产水平的大致反映,这批数据是完全合格、可以放心使用的;较之以往仅凭数百、最多千把数据做出的研究,由于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以其为依据得出的对当时稻作亩产量的估计,也一定更为可信。
接下来便是这些数据的数学处理问题。理论上,由于每个数据所代表的耕地面积不一样,有的只是一小块稻田的产量,有的却反映了很大一片地区的产量水平,计算这些数据的平均数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并不是每个数据都能知道其所代表的耕地面积有多大。所以,笔者仍然只能使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方法;无论计算一省的平均亩产,还是计算各省的总平均亩产,均使用此法。所得结果如表2。
表2:南方各省稻作的平均亩产量
为了从多方面观察,表2对每个省的稻作亩产都给出了3个平均数,即按包括晚晴事例在内的全部清代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仅按清前期(清初至道光)事例计算的平均数和仅按嘉庆、道光两朝(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上半期)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从中可以看出,除个别省(江苏、福建)外,总的说各省的3个平均数之间相差不大,如果以清代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其余2个平均数与其差距最多也不超过正负10%。还可看出:与按清代全部事例平均的亩产相比,按清前期事例平均的亩产虽差距不大,但多数省(7个)都要稍低一些;而按嘉、道时期事例平均的亩产则正相反,多数省(也是7个)要稍高一些。全部12省总计的平均结果是:以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清前期事例的平均数为98.7,嘉、道事例的平均数为103.5。以上所说情况,详见表3。
表3:南方各省稻作按不同时期事例计算的亩产平均数比较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收集这批亩产量数据的时候,并没有区分单季稻、多季稻或稻麦复种等项情形,而只是录入了史料记载中的产量数值(与稻复种的麦、豆等旱粮的产量没有计入)。因此如上估计的3-3.2石产量区间是指一亩水田全年的稻谷总产量,而非一季产量。如果只算一季产量,当时水稻的平均亩产应该在这个水平以下,估计最高也不会超过2.7石[⑧]。如果将只种稻水田(单季或多季种植)与稻-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分开来估计,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接触到的史料,前者通常要比后者高一些。清代史料中只种一季晚稻的稻作产量,每亩3石以上者十分常见,双季稻、多季稻的总产量又至少可以比只种一季晚稻者提高20%或更多[⑨]。而与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因受品种、二季轮作农时安排以及耕作精细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比只种一季晚稻者要低一些,超过3石者不多。综合考虑,本项研究将只种稻水田一年的总亩产估计为3.3-3.5石(按上述南方稻作总平均亩产3-3.2石区间上调10%);与旱粮复种的稻产量,按水稻一季的平均产量再下调10%,粗估为每亩2.4石。
当然北方地区水稻亩产量较低的事例也不少。如京畿玉泉山的稻田,据康熙三十年皇帝说,其产量“一亩不过一石”[18]。康熙四十年代,总兵蓝理在天津一带开渠引水种稻,据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的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计算,康熙四十四年亩产量为1.28石,四十五年为0.43石,四十六、四十七年为1石,四十八年为0.5石[19]。雍正间,天津葛沽有义学起租稻田338.9亩,每年纳租米93.25石,雍正四年以后减租,每年实收租米76.2525石[20]。此例,按前一种租额折算产量,约为亩产1.1石;按后一种折算,仅约为0.9石。陕西西安府蓝田县有学田水地8亩,每年租稻3.2石[21],折算亩产量仅为0.8石。汉中府沔县马家堰下渠南水沟有水田1.5亩,嘉庆间知县马允刚将其拨入书院,每年收米租6斗[22],折算稻谷亩产量只有1.6石。在长安、洋县、宁羌州、盩厔等陕西州县,笔者也都见到亩产仅为2石或稍多一些的低产事例[23]。在上面引证过高产事例的河南省商城县,亦有亩产不足2石或仅2石稍多的低产事例[24]。南阳县光绪间稻产,“熟年每亩约收六斗,每斗带籽二十四斤”[25],按官斗计带籽产量也才1石稍多。
就一般情况而言,北方稻作的产量以每亩2-3石者为多。由于收集到的事例数量不多(仅百余例),难以根据其平均数估算产量,在本研究中姑以2-2.5石作为北方稻作的产量区间,折算成近代市亩市斤约为292-365斤/亩。
据见到的一些民国时期的北方水稻产量记载,大体也在每亩300多斤到400斤之间。如民国《井陉县志料》记载:“邑中沿河之水皆产稻”,全境稻地约9000余亩,每亩产量约300-400斤[26]。又民国《涿县志》记载,该县稻田面积约12314亩,年产稻米约14770余石[27],合稻谷产量,也在300斤以上。参考民国时期的产量,将十九世纪上半期北方水稻的平均亩产量估计在2-2.5石区间应该是合适的。
清前期北方地区种稻虽有拓展,但毕竟种植面积有限。当时北方的绝大部分耕地仍然是旱作。因此,北方稻作产量的高低,对于其时全国水稻的平均产量,不会有大的影响。
(二)旱粮亩产
先看北方旱粮亩产。笔者收集的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情况如表4所示。
表4:北方地区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表
表5:北方地区旱粮生产的平均亩产量
从表5看出,当时北方旱粮的单产,的确仍然只能“以斗计”;换算成近代市亩市斤[28],直隶约为99斤,山东为107斤,河南为123斤,山西为65斤,陕西为145斤,甘肃为79斤,新疆为150斤,东北为88斤,总平均产量约为107斤。其中,明显高于平均产量的为河南、陕西、新疆3省区。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黄淮海冲积平原占该省土地的大部分,气候温湿,雨量充沛,适合农耕,是北方旱粮作物的主产区之一。河南的亩产数据与相邻的山东省的情况差不太多,二者都是产量高的可以达到2-3石,多数在数斗到石余之间,但极端低产的1-2斗事例在河南不多,而后者较多,故平均下来,河南的亩产量要稍高于山东。陕西的情况是一方面存在着陕北一些地方亩产仅1-2斗甚至几升的极端低产事例,但另一方面,在关中平原和陕南等生产条件好的地区,亩产水平普遍较高,1-2石的事例不少,2-3石的也有一些。以故,陕西的平均亩产水平反而是北方内地省份中最高的。新疆是新垦区,收集的数据都是军屯产量,而军屯大多是选在水、土条件较好的地方,劳力、耕畜、籽种都有保障,所以产量也比较高。
山西、甘肃及东北的产量均低于北方的平均水平。山西地处黄土高原,纬度偏北,丘陵和山地占全境面积的2/3以上,年平均降水量仅数百毫米,地表水资源也不多,农业生产条件较之相邻的直隶、陕西、河南均相差不少。虽然晋中、特别是晋东南的情况相对较好,但从收集到的数据看,亩产能够达到1石或稍多一些就已经是那里不多见的高产了。在气候高寒的晋北、特别是沿边口外一带,亩产仅斗余甚至“不及斗”的低产事例十分常见。普遍产量不高加上相当数量极端低产事例的存在,大大拉低了山西的平均亩产水平。甘肃适合农业生产的地方不多,仅在引黄灌溉的东北部宁夏府近河套地区以及河西走廊的一些绿洲地带,才有比较像样的粮食种植,整个说其农业情况则是“地高气寒”,“田虽广而瘠,粪种无灋,丰年亩仅收数斗”[29]。东北大部分是新垦区,虽土地肥沃,但气候寒冷,作物生长期短,又地广人稀,耕作粗放,所以整体亩产水平也不高[30]。
复种因素对北方旱粮产量的影响不可低估。在麦、豆、杂粮两年三熟的轮作复种情况下,以中等偏下产量计算,即便平均一熟的产量仅6-7斗,该地一年的总产量也完全可以达到或接近1石。康熙四十三年,皇帝在谈到其巡幸过的北方各省情形时说:“小民力作艰难,每岁耕三十亩者,西成时除完租外,约余二十石”[37],按对半租计算,亩产约为1.3石。四十六年又说:“内地之田”(按此指北方地区),丰年亩收“一二石”[38]。他是就一般情况泛泛而论,其实当时实行了复种的地方多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各主产粮区,每亩单季的产量本来就高,一年的总产量当然更不止此。笔者认为,计入复种因素,也充分考虑不复种及产量较低地区的情况,将高低产扯平,北方旱粮的平均亩产按一年的总产量计算达到1石上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本项研究将北方旱粮每亩一年的总产量,估定为0.9-1.1石,换算为市亩市斤,约为亩产142-173斤,中值在157斤左右。
南方旱地的粮食产量,单季耕种不会比北方低,加之大多为连作多熟,至少两熟,少数地方更有三熟者,平均每亩耕地一年的总产量,即便最保守的估计也应在2石以上。本项研究将其粗估为2.5-3石,其中值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433斤。
(三)全国平均粮食亩产
讨论完南北水田、旱地在不同耕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以后,就可以尝试着估算当时全国平均的粮食亩产量了。
计算全国平均粮食亩产需要利用耕地数字。根据笔者的推算,道光后期的全国总耕地面积约为136093.48万亩(清亩),其中北方耕地为72212.47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3%;南方各省耕地共63881.03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7%[44]。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比例为99%,水田为1%,则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为52.5%,水田约占0.5%。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水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40%,种单季或多季稻之田的比例为60%,则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为23.5%,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9.4%,只种稻水田为14.1%。[45]将上文估计的北方旱地亩产0.9-1.1石、水田稻作亩产2-2.5石、南方旱地亩产2.5-3石、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3.4-3.9石、只种稻的水田亩产3.3-3.5石按各种耕地的权重计算,可得全国水旱粮食总平均亩产的估算结果如下:
(1)按低限计算,平均亩产=0.9×0.525+2×0.005+2.5×0.235+3.4×0.094+3.3×0.141≈1.9(石/亩);
(2)按高限计算,平均亩产=1.1×0.525+2.5×0.005+3×0.235+3.9×0.094+3.5×0.141≈2.1(石/亩)。
番薯自明万历年间由吕宋、安南等国引种到闽、广沿海地区,在清前期传播很快,先是南方各地,乾隆以后,随着藤种冬藏技术的解决(窖藏法),更向北方扩散。嘉、道时,除边疆地区外,内地省份已普遍引种,尤以广东、福建、浙江、江西、云南、四川、山东、河南等省种植较广。在一些省份,番薯已是一种重要作物。如福建省,据记载,“闽中多种番薯,迩来栽种尤盛,闽地糗粮,半资于此”[62];“其用比于稻谷”[63];“以此物之盛衰,卜年岁之丰歉”[64]。广东沿海一些地方“农民咸藉此以为半岁粮”[65]。他如浙江“沿海及岛中居民,以此代谷”[66];江西贵溪山乡名之曰“薯粮”[67],均反映出番薯在当地已是重要作物。在北方的山东胶州,番薯也“繁衍与五谷等”[68]。
二、粮食总产量
粮食总产量可以用平均亩产乘以粮食生产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清前期,由于人口激增,耕地紧张,我国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尽管粮食生产用地在当时的全部耕地中占多大比例并无直接史料可供判断,但二十世纪上半期至五十年代初的统计数据可以提供参考。这一时期的人口数量、人均耕地面积、种植业整体结构都与十九世纪中期没有太大差别,故其数据具有参考价值。
早期的数据有民国初年的统计。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刊行的《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计算,1914年农作物总种植面积为16.28亿亩,其中稻、麦、豆、黍、玉米、高粱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为13.7亿亩,占总面积的84.2%;1915年的总种植面积为9.98亿亩,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8.6亿多亩,占86.8%[71]。
国民党政府时期,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发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3年各种粮食作物的耕作总面积为6635364千公亩(约合9.95亿市亩),占其时7672507千公亩(约合11.51亿市亩)总耕地面积的86.5%[72]。又据1947年版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的数据(仅为部分省份的统计)计算,1937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约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的86.3%,1947年占85.4%[73]。
解放初期,粮食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仍维持在上半个世纪的水平上;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甚至还更高一些。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49年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24286千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09959千公顷,占88.5%;1952年总播种面积141256千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123979千公顷,占87.8%[74]。
以上统计数据显示,二十世纪上半期直至五十年代初,粮食生产用地占我国种植业总耕作面积的比重始终高达80%以上[75]。考虑到近代以来随着农业商品化发展带来的种植业结构变化,十九世纪中期粮食生产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90%。本项研究即据此取值,将当时的粮食种植面积估定为占总耕地的90%,即约为12.25亿清亩,约合11.29亿市亩。
根据这个估计,将其与当时每亩耕地的平均产粮数相乘,可得十九世纪中期粮食总产量的估算结果如下:
(1)按低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12.25≈24.5(亿石);
(2)按高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2×12.25≈26.95(亿石)。
如上估算结果,换算成市制斤数约为3503-3853亿斤,中值为3678亿斤。我国近代的粮食总产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期的1931年为2192亿斤,1932年为2338亿斤,1933年为2321亿斤,1934年为2016亿斤,1935年为2244亿斤,1936年为2318亿斤;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为2249亿斤,1947年为2150亿斤[76]。解放初期的粮食总产量,1949年为2264亿斤,1952年为3278亿斤,1957年为3901亿斤[77]。上述近代粮食产量的数据显示,十九世纪中期以后的一个世纪里,中国的粮食总产量不仅停滞不前,而且大大低于此前历史时期。这种情况,直至1949年全国解放,结束了长达100年之久的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局面以后,才得以改变。粮食总产量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历史命运。
与此前时期比较,十九世纪中期的粮食产量,无论单产还是总产,都是中国传统农业发展的最高点。表6是笔者对从明万历到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我国粮食生产主要指标的估计:
表6: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粮食生产用地面积、亩产量及总产量估计
注:*此时期为明朝“盛世”,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00年前后(万历中)。其时的全国耕地面积,笔者在《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仍沿袭自己过去的估计,即民田6.8亿亩、官田0.8亿亩,合计为7.6亿亩(明亩)。这个估计应该是偏低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民田的隐漏因素也计算进去。万历时虽进行过较大规模的土地清丈,但隐漏仍不可避免。如果将当时的5.66亿多亩民田(用清雍正二年的湖广耕地数修正后的全国民田数字)不仅用20%的折亩比例加以修正,而且再同时计入10%的隐漏率,则民田的实际面积应为7.36亿亩。当时的官田约为0.82亿亩,与民田合计,估计明后期的耕地总数约为8.2亿亩,合7.56亿市亩。总耕地中的粮地面积系按总耕地面积的95%计算(明代经济作物种植规模不及清代,故粮地占比应较后者为高)。此时期的粮食平均亩产仍依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按1.65石估计(该书第197页),合243.5市斤。
**此为明清易代,清朝入关并统一全国时期,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61年(顺治十八年)。官方记载的是年全国耕地面积为549万顷(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田土一田土总数》),假定隐漏率为20%(其时社会动荡,又清初为恢复生产,垦荒土地的登记起科政策较为宽松,故对耕地隐漏率的估计应比明万历时为高),则实际耕地面积为658.8万顷,合市制607万顷。总耕地中的粮地占比按95%估计。平均粮食亩产量亦按明万历时的243.5斤估计。
***此为清初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即将进入“盛世”门槛的“前夕”,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720年代初。是时的全国耕地面积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粮地占比假定为92.5%(取明万历和清道光末占比的中间值)。当时的北方旱粮亩产,大致仍可按1石左右估计;南方旱地亩产,按嘉、道时亩产估计区间的低限下调10%即2.25石计(当时一年种两造的地方没有嘉、道时广,故应估计得略低);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按嘉、道时的低限下调10%即3石计;只种稻水田的亩产亦按3石计(当时双季稻的种植较后来为少,因此水田的稻产量可按一季晚稻的通常产量计)。南北耕地及南方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占地比例,北方耕地仍按全国耕地的53%计(其中种稻的水田很少,忽略不计),南方占47%;南方耕地中,仍假定水、旱田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按30%计,只种稻之田按70%计,即估定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的23.5%,与旱粮复种的水田占7%,只种稻的水田占16.5%。按以上的估计加权计算,康、雍之际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为1.76石,因系保守估计,可约计为1.8石,合每市亩279.2市斤。
如果表6的估计靠谱的话,那么除清初顺治时期外,清代的粮食生产在亩产和总产两方面均较明万历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康、雍之际的粮食亩产量约比明代全盛时期提高14.8%,总产量则增长了45.3%;又经过100多年的和平发展,到道光末年,即中国历史即将进入长期动荡的“近代”前夕,粮食亩产水平较康、雍之际又提高了16.8%,总产则约提高了44.7%(道光末数均按估计区间的中值计),达到了中国传统农业粮食生产水平的“顶峰”。
然而这只是观察其时农业状况的一个方面。事情的另一个方面是,清前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人口快速增长。明盛世的人口,笔者估计最多也就在1.2亿上下。清初承长期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人口有所减少。但随着康熙二三十年代以后和平安定局面到来,经济逐渐恢复并进一步发展,至晚到康熙末、雍正初,人口数量就又重新达到了明盛世的水平。乾隆初年,全国按保甲统计的“民数”约计1.4亿多。此后一个多世纪里,人口连上2亿、3亿、4亿几个台阶,至道光末年达到了近代人口增长趋于停滞前的官方记录峰值4.3亿左右;再计入不入保甲“民数”的人口,实际人口更可能高达4.5亿以上。[78]
如果将人口因素也纳入到观察的视野里,那么,清前期的粮食产量数据就不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耀眼了。表7是笔者对明万历至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的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的人均指标的估计。
表7: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估计
注:*明万历时期人口的估计,参见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明末农民战争至清顺治入关初期几十年的战乱,笔者估计应使中国损失了不下20%的人口,即顺治前期的全国人口可能只有9600多万。但考虑到顺治后期已无全国规模的战乱,人口当有所恢复,故此处粗估为1亿人。
***清康、雍之际的人口至少应有明万历时的水平,很肯能更多一些。考虑到乾隆六年(1741年)首次通过保甲册报的人口数已达1.4亿,笔者将1720年代初的人口估计为1.3亿,以与前后数字相衔接。
可见,按人口数量平均,清前期只在康、雍之际这个时段,由于粮食总产量提高(得益于耕地面积和亩产量的双重增加),而人口尚未大增,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明盛世。但当道光末年人口数量达到明代的3.75倍时,尽管耕地面积和粮食总产量又有进一步的增加,人均耕地和人均粮食产出均反而比明万历时大幅度下降了,其中前者下降了近56%,后者下降了44%。道光末人均816斤的粮食占有量是按原粮估计的,按当时的技术水平加工为成品粮,最多也就在500斤左右[79]。考虑到粮食总产出中还要除去种子、饲料、工业(如酿酒等)及储备用粮,因此余下能用到食用上的,也就是一个基本温饱的水平(这里还没有涉及分配制度的问题),没有多少富裕。与明代及康、雍之际的情况比较起来,道光末年的民生状况,无疑是更加艰难而不是改善了。
明万历至清道光末耕地面积及粮食产出总量增长而人均指标下降的情形,如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人口激增也影响到农业劳动生产率。在传统时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最主要部门,绝大部分人口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由于人口成倍增长而耕地只有不到66%的增加,道光末年的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不足3亩,远低于明代。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更少的土地上,如果没有土地产出的相应增加,无疑将造成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清前期的人口结构与明代相比不会变化很大,因此总人口的成倍增长也就意味着农业劳动力的成倍增长。道光末的总人口比明代多了2.75倍,即便当时的人口结构有些变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增加倍率也不会与此相差太远。而其时的粮食生产总量只比明代增加了1倍稍多,平均到每个农业劳动力的粮食产出即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不用具体计算也可以知道肯定是比明代大大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
人口激增带给清前期农业的影响,是值得好好研究的当时农业状况的另外一个方面。不过,这方面的讨论不是本文写作的主旨,这里只是点到为止。
注释:
*本文是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农业部分的阶段成果之一。
[①]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
[②]前人收集并发表的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绝大部分都集中在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1期)两篇专文及赵刚、刘永成、吴慧、朱金甫、陈慈玉、陈秋坤编著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出版)一书中。其他一些研究者的著作,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研究的专著和论文,也对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的收集做出了贡献。前人发表过的数据资料,凡已经见到的,我们在做本项研究时均一一根据原始文献重加核实、订正并吸收进各省数据表(少数无法得见原始出处,又判断其大体可靠者则注明转自某文某书)。这些已经公布的数据资料,据我们统计,算上后文将谈到的旱作数据,总共约有1000多个(出现在我们数据表中的不到1000个,因为有些做了合并处理)。
[③]光绪《滁州志》卷2之2《食货志·土产》。
[④]韩梦周:《理堂外集·劝谕业佃瘠田加粪文》。
[⑤]关于清代度量衡制度的不统一及各地民间计量习俗的复杂性,前人已多有研究和介绍,可参看郭松义:《清代田土计量种种》,《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1期;《清代的量器和量法》,《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1期;《清代的亩制和流行民间的田土计量法》,《平准学刊》第3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文史哲》1990年3期。
[⑥]根据表1,清代全部事例共2319个,其中清前期事例1801个,占77.7%;嘉、道事例733个,占全部事例的31.6%,占清前期事例的40.7%。
[⑦]按稻谷1清石=1.036市石、1市石=130市斤、1清亩=0.9216市亩换算。
[⑧]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20世纪30年代抗战前全国秈粳稻的平均亩产量为:1931年336斤,1932年383斤,1933年351斤,1934年281斤,1935年347斤,1936年355斤,6年平均为342斤。笔者认为,清代嘉、道时期的南方水稻平均亩产,即使高于上述产量,也不会超过400斤(亩产2.7石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395斤)。
[⑨]据《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成绩报告》(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编,民国十三年),1920年代,该试验场种植的双季稻平均约比单季晚稻增产20%。清代的一些事例更高于此。如康熙末苏州织造李煦在当地试种双季稻,两季的各自亩产,康熙五十五年为3.7石、1.5石,五十六年为4.1石、2.5石(《李煦奏摺》第198、204、226、233页),第二季对总产量的贡献分别达到了28.8%和37.9%。同时期江宁织造曹頫在上元县推广双季稻,情形亦大致相同,见《红楼梦学刊》1980年2期《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下)》。
[⑩]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1期。
[11]《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己酉。
[12]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13]民国《西乡县志·建置志》。
[14]乾隆《光山县志》卷14《学校》。
[15]乾隆《光州志》卷31《恤政志》。
[16]嘉庆《商城县志》卷5《学校志上》。
[17]《钦定授时通考》卷21。
[18]《清圣祖实录》卷153,康熙三十年十二月丁亥。
[19]天津历年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见《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册,207:直隶巡抚赵弘燮等奏报稻田数及其情形折(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292: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已垦地亩去年收谷实数并收贮缘由折(康熙四十七年二月初十日);第2册,458: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水田收得稻谷数目折(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初三日);636: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天津稻田收成谷数折(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初五日)。
[20]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
[21]雍正《蓝田县志》卷1《建革·儒学》。
[22]光绪《沔县志》卷2《学校志》。
[23]长安县事例见黄冕堂《清史治要》205页。洋县事例见光绪《洋县志》卷3《学校志》。宁羌州事例见光绪《宁羌州志》卷2《建置·书院》。盩厔事例见民国《盩厔县志》卷4《教育》转引乾隆《西安府志》。
[24]见嘉庆《商城县志》卷6《学校志下》。
[25]见潘守廉《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
[26]民国《井陉县志料》第五编《物产》。
[27]民国《涿县志》第三编《经济·实业》。
[28]不同作物每石的重量不一,这里统一约略按1市石=140市斤、1清石=1.036市石、1清亩=0.9216市亩换算,公式为:清石/清亩计量的产量×140×1.036÷0.9216。
[29]龚景瀚:《澹静斋文钞》卷3《平凉府纪恩碑》。
[30]东北一些地方斗量偏大,可能也是史料记录的其亩产量较低的一个原因。如在吉林地区,有的地方以苞米450斤为一石,合45斤一斗,较之通常斗量大出2倍(见民国《双山县乡土志》)。这类地方的亩产记载,当然要大大低于按官斗计量的产量。此种情形,北方其他地方也常见。
[31]康熙《登州府志》卷8《风俗》。
[32]吴树声:《沂水桑麻话》。
[33]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3《河南疏二·敬陈农桑四事疏》。
[34]嘉庆《密县志》卷10《风土志·谷种》。
[35]乾隆《无极县志》卷末《艺文》。
[36]卢坤:《秦疆治略》。
[37]《清圣祖实录》卷215,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
[38]《清圣祖实录》卷231,康熙四十六年十月己亥。
[39]包世臣:《齐民四术》卷2《庚辰杂著二》。
[40]文柱:《蚕桑合编序》。
[41]陈斌:《量行沟洫之利》,《皇朝经世文编》卷38。
[42]《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
[43]因系稻、麦合计,按1市石合138斤折算。
[44]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
[45]其时北方耕地中水田的比例、南方水、旱田地及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各自比例,本项研究仍沿袭笔者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的估计(见该书第192-196页),仅将稻与旱粮复种之田占南方水田的比例调整为40%(原估计为47%,稍嫌偏高)。
[46]道光《内江志要》卷1《物产》。
[47]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48]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
[49]道光《石泉县志》卷4《事宜》附录。
[50]道光《鹤峰州志》卷6《风俗》。
[51]道光《建始县志》卷3《物产》。
[52]乾隆《襄阳府志》卷6《物产》。
[53]乾隆《沅州府志》卷20《物产》。
[54]见康熙《云南通志》卷12《物产》。
[55]见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26、27、28、31。
[56]道光《遵义府志》卷17《物产》。
[57]乾隆《镇安府志》卷4《物产》。
[58]道光《徽州府志》卷5之2《食货志·物产》。
[59]乾隆《霍山县志》卷7《物产志》。
[60]张鉴等:《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
[61]乾隆《广信府志》卷2《地理·物产》。
[62]陈云程:《闽中摭闻》卷1。
[63]乾隆《宁德县志》卷1《舆地志·物产》。
[64]嘉庆《同安县志》卷14《物产》。
[65]《台海采风图考》卷2。
[66]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8。
[67]道光《贵溪县志》卷12《物产》。
[68]道光《胶州志》卷14《物产》。
[69]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
[70]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188页。
[71]据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1917年12月刊行,第50-105页各表数字计算。按农商部本次公布的统计数据系据各省报告照录,未加任何订正,数字间抵牾、荒谬之处颇多,计算亦多错误,只可观其大体。1914、1915两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相差甚远,即为一例。但各种作物面积的相对比例,两年比较尚无大的不同,故此处予以采用。
[72]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69页表129(耕地数据);第505-506页表136(主要作物耕作面积数据)。按该耕地数据为1930年江苏等25省的耕地总计。该书表136开列的粮食以外作物只有棉花、油菜籽两种,无法据之计算所有作物的总耕作面积,而只能根据耕地数据估算粮食作物的占比,这比按播种面积计算可能要稍高一些。
[73]据该书第15页表5。
[74]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表2-12。
[75]事实上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0年代末,1981年以后才降至80%以下,见上引书表2-12。
[76]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0页表84。按原统计的粮食品种为稻、小麦、高粱、小米、玉米、大豆6种,其他粮食不在内,故以上产量仅为这6种粮食总产量的合计数;当时全部粮食作物的总产量,应比上述数字为高。又原统计的单位为市担,按1市担合100市斤换算。
[77]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表2-13。
[79]当时的综合粮食成品加工率估计也就在60%或再稍高一些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