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平,天水成纪博物馆法定代表人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法院】
一审: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陕西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简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李小亮(另案起诉)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并两次将盗掘出土的文物交由孟某某。第一次孟将2个鎏金编钟底座出售给天水成纪博物馆,后又将编钟11件出售给天水成纪博物馆。第二次李小亮将9件编钟交由孟出手,孟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天水成纪博物馆。
2014年期间,张建红(在逃)将盗掘古墓葬得来的二十四件石磬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孟转卖天水成纪博物馆。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石磬属国家二级文物。
2011年左右,李小亮组织团伙其他人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潘村使用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轮流进盗洞清坑,盗掘出一套完整的陶制编钟(14个陶制编钟,3个陶制瑞兽底座,1个陶制人俑)。李小亮将盗掘获得的一套陶制编钟以18万的价格卖给孟某某。2015年孟某某将该套陶制编钟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天水成纪博物馆。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该套陶制编钟为国家三级文物。
2001年期间,张小彦(另案起诉)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附近古墓葬盗掘出土黑色裸体陶俑180件、并以80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给孟某某。2017年3月孟某某将其中64件黑色裸体陶俑以30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天水成纪博物馆,获利20万元人民币。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孟某某卖给天水成纪博物馆的64件陶俑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1件。
2020年9月16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有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已查获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1年9月25日,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及款项应予返还。
【核心争议点】
明知文物为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但以收藏、保护为目的购买,是否犯罪?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不予起诉决定书中认为: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的收购行为,是出于馆藏的需要,并非牟取非法利益,且并未造成涉案文物的流失和损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1.一审: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有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已查获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2.二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涉裁判文书及编号】
1.一审: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2.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刑终290号刑事裁定书
其他法律文书:
1.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2.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检二部刑不起诉(2021)Z7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评析】
一、博物馆能否购买系盗脏物的文物?
二、民间收藏主体应如何购买可收藏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因而,民间收藏主体应当通过文物商店及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文物。
三、本案凸显文物交易主体范围过窄
在本案中,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其法人代表主张:作为合法的文物收藏机构,通过在由西安市政府批准、陕西省文物局文管处、西安市公安局文物稽查大队进驻监督,及西安市文物局、工商、市场管理处监管的,公开性的大唐西市古玩城征集、购买文物,其行为具有合法性。然而,《文物保护法》只承认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交易主体资格,但实践中,许多从事古玩、旧货交易的市场或商店也在从事非法的文物交易业务。其原因,除了某些经营者明知非法,仍为获取暴利从事非法交易之外,与许多古玩、旧货与文物之间界限很难明确区分有关,经营者和买家、卖家顺水推舟,乐于在这些场所进行非法交易。此外,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电商或个体经营者在互联网上进行文物非法交易也屡见不鲜。文物的非法交易带来的恶劣后果不止是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还刺激了盗窃、盗墓、走私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文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