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迅猛但尚未成熟,诸多制度早已发轫却未臻完善,其中尤以策展人制度的问题最为突出。究其根本,这与国内学界对策展人的角色内涵、责任范围和能力要求尚无明晰的共识不无关系。中国博物馆策展人诞生于我国博物馆原有体系和现实发展的间隙中,同艺术策展人既属同类又有区别,与西方“curator”职能相似但发源迥异,博物馆的内部差异也构成了这一身份不同的实践场景。因此,唯有打破学术概念与实践总结之间的隔膜,将策展人定义放在中国博物馆的国别实际和历史发展的语境之中考察,方可确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培养体系,并超越定义本身探寻中国博物馆制度改革的路径。
2011年1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指出:“建立策展人制度,建立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强化学术研究对陈列展览的支撑。”2012年,《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提高策展能力。博物馆要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确保陈列展览与博物馆使命相一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实行策展人制度。”可见,早在2011年“策展人制度”就已是中国博物馆专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上一个亟待确立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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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分析:“策展人”,一个定义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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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研究:“策展人”,一个多外延的身份
同时,学者们试图梳理、归纳出博物馆策展人的工作流程(范畴),却又不尽相同:
调研—策划—组织—实施—评估
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媒体宣传、教育活动、衍生产品
内容设计、形式设计、过程管理
大纲方案—设计—布展
协调、组织、联络
概念创意—设计制作—展览运营和绩效评估
展览策划、组织与实施,财务预算,品牌建设,开放服务,社会教育,学术出版,文创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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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与反思:中国语境下的策展人定义
这并非否定比照的意义,单纯观察一种职业诞生没有意义,只有置于背后脉络与关系中才能立体。一个定义往往牵涉的不止定义对象本身,策展人的定位、职责、能力又颇具争议性,须剔除国别、机构、层级的特殊性,对中国博物馆策展人才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实际的制度。此为求“全”。
另一方面,现今各界给予博物馆策展人的期望恐怕太高:策展人既应当是造诣高深的学者,又必须做精通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从历史、文艺到审美设计,从教育宣传到评估反馈,从沟通交流到管理报账,无所不能。笔者并非否认复合型人才的价值和高素质策展人培育的可能,只是难免存在客观难题,如策展人最本质的能力是什么,策展人的水平如何量化与评判?笔者以为:唯有确立核心,才能明晰什么不可偏废、什么能让渡他人;明白底线,才能在工作中自信坚守地位,也可大方允诺其他专业性角色的进驻。此为定“质”。
目前,我国关于策展人的文献数量虽多,但博物馆学领域的研究相比于文艺美术领域并不充分。可喜的是,博物馆学领域出现了较多关于策展人制度的研究,并经历了从整体制度构思到结合具体展览策划进行研究的过程,这将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今后探讨出完备可行的策展人制度。
此外,在研究中国策展人及其制度的同时,不应贸然与西方的curator对等或与艺术策展人混为一谈,而要结合我国博物馆内部职能划分、博物馆学科特性,立足历史情境与时代背景来明确中国博物馆策展人的核心与职能定位。更进一步,在把握中国博物馆策展人的共性要义之后,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博物馆策展人的具体职能进行分类讨论。
我们定义“策展人”,并非要固化某一角色或规定某种生成中的事物,而是希望能借此明白现状、指明未来。中国博物馆经此发展大潮并不会就此停步,策展人的含义也还会流变,与其去回答“它是什么”,不如去思考“它应当是什么”“可以是什么”“最好是什么”。笔者盼望见到博物馆学人立于这样一种中国策展人的实然,热烈探讨策展人的应然,眺望博物馆繁荣未来并推助它的长远发展。
本文改编自《中国“策展人”定义问题研究综述及启示》,原文刊载于《博物院》2021年第3期(总第27期)。作者:黄莹莹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