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文博单位根据本单位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采集、考古发掘品指定收藏、购买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博单位,是指宁波灌溉遗产博物馆、海曙区文物管理所(海曙区博物馆)。
文博单位成立由馆长、分管副馆长、办公室及藏品管理部组成的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文博单位在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领导下,负责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藏品征集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征集;
(二)设立征集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
(三)做好征集藏品的保护管理。
第二章藏品征集
第八条文博单位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须做好征集调查、鉴定估价、集体决议、价格磋商、合同签订、支付验收、登记入账、建档备案等工作。
单件或一次性收购总价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征集项目,由文博单位三名以上(含)文物征集小组成员商议,报分管副馆长、馆长审批确定;单件5万元以上或总额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藏品征集项目,应参照《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下属文博单位藏品征集计划申报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上报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经协商机制讨论通过,报党组会审核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价格磋商等工作。总额500万元(含)以上藏品征集项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经协商机制讨论通过,报海曙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价格磋商等工作。
第九条专家选取要求。征集单位应从国家、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选取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专家人数为奇数,最低不少于3人。邀请省外专家、非国家或浙江省鉴定委员会专家但具有同等资历的,须报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备案。
凡单件或成套藏品征集价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专家评审组成员需至少3人为国家鉴定委员会专家,并邀请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党组成员2人及以上旁听;凡单件或成套藏品征集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专家评审组需至少1人为国家鉴定委员会专家;凡单件或成套藏品征集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专家评审组成员需至少2-3人为省级及以上鉴定委员会专家;凡单件或成套藏品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专家评审组成员需至少1人为省级及以上鉴定委员会专家。以上藏品征集鉴定报浙江省文物鉴定站组织专家鉴定真伪和估价。评审组专家需实行申请回避制度。
鉴定评估要求。专家评审组应选定1名组长组织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由专家评审组成员签名形成鉴定意见。真伪鉴定实行专家“独立鉴定、集体评审、一票否决”的原则。各专家根据鉴定意见独立给出估价,专家估价的平均值为基础价,提交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经协商机制讨论,报党组会议集体决议。专家评估费用从文物征集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价格磋商要求。根据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审核意见,征集单位成立磋商小组,与拟征集方进行价格磋商。形成的磋商价格不得高于审核同意的价格。
第十二条文博单位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凡拍卖品,收购价格以拍卖成交价(含拍卖佣金)为准。有委托艺术品经纪人参与拍卖情况的,需支付相应的委托服务费。
第十三条对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藏的具有重要文献、历史、艺术价值的藏品,无法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集:
(一)寄存代管。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进行寄存代管,藏品的所有权不变,文博单位可利用专业条件进行保管、展示和研究利用。
(二)借用。经与藏品所有者协商,采用借用的方式进行展览、研究、交流。
第三章征集经费
第十六条文博单位藏品征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文博单位应加强藏品征集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藏品征集经费在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或文博单位财政年度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藏品征集费用列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价款;
2.奖励费,指为鼓励社会组织、民间收藏家积极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或调拨,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2.保险费,指运输征集珍贵藏品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3.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鉴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开支项目。
第十九条经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审定的征集项目经费,由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预算调剂拨付各征集单位。
当申报的征集项目数量较多,总额超过年度征集经费时,根据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排序,在下一年度征集经费中优先安排,确须当年追加经费的报海曙区委区政府一事一议同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博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征集工作认真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已征集藏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有关材料报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和海曙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文博单位藏品征集情况应纳入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监管工作重点事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文博单位应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藏品征集应加强绩效评价。
文博单位是藏品征集经费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指导文博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海曙区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文物局)、海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