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对非遗的保护措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记忆曾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紧密关联,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它们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而我们知道,文化多样性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其次,对于项目自身的保护要有主次,不能守旧不变,要有创新精神。任何文化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一成不变往往就是要被历史淘汰的潜台词。如果我们把非遗保护当作是一个静态不变的工作,那我们就会僵硬地对待项目本身,只是留个标本而已,至于精神内涵则易于忽略,而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精神内涵是任何文化项目的灵魂,失去它,文化项目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在旧有的程式已经不足以展现文化精神时,创新文化艺术方式是必要的,这是创新之所以显得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粗略地看了下安徽宿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泗州戏的保护,觉得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泗州戏在宿州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是具有丰厚的群众基础的,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历史的传承之中,它具有古代戏曲曲种存在的一切特定的环境和因素。

戏曲是中华文化重要的载体之一,中华民族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构成了戏曲的主要道德准绳。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似乎对于经济发展尤其重视,而对精神文化方面的完善采取了一种放松的态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需要有积极的力量对大众的精神生活进行正确的引导,泗州戏可以承担起这样的重任。在当地老百姓心目中它有着重要的地位,其所蕴含的对真、善、美的诉求是我们尤其应该看重的。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的时候,道德伦理是促使经济能进一步稳定发展的基础。否则,当经济和科技的步伐超出了人类灵魂所能控制的范围,科技和经济就会成为人类生存的大害,而非推动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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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传承历史,由政府直接主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则是一项比较新的事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要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指古迹、建筑群、遗址。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人们意识到那些“无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传的、活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我国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准了这两个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为《非遗法》)颁布施行。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不可或缺的学术研究

专家表示,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非遗”的流失不可避免。有数据显示,在“非遗”总量占北京市1/3的西城区,“非遗”传承人平均年龄约为65岁,由于历史原因,已“部分失传”项目目前达到10个。为此,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徒、抢救性拍摄等形式,试图为“非遗”手艺延续文化基因。其中,西城区拟通过影像资料的形式,为部分濒危“非遗”拍摄教学片。

现状

蜡果制作者全北京仅存一人

近日,66岁的刘秀华刚刚完成了8只蜡制“芒果”的上色。这是老人为今年庙会做的准备。如今,作为蜡果制作技艺的传承人,刘秀华是北京目前唯一能够制作蜡果的手艺人。

多项“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

面临失传的“非遗”手艺,远不仅是蜡果。记者调查发现,北京绢人、联珠快书等“非遗”,均已进入“濒危”状态。在北京,总量1/3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西城区。据官方统计,该区拥有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36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67项、区级非遗保护项目162项。

2013年,西城区专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度,推出一系列保护措施。其中,最亟待保护的为“部分失传”项目,传承人或已经去世、项目无人传承,或年迈体衰,或仅有一个传承人,这样的项目目前有10个;其次是“濒临失传”项目,传承人健在且有传承能力,但不足3人,此类项目目前共有30个。

举措

濒危“非遗”将留存影像记录

记者了解到,为挽救“非遗”文化基因,西城区启动了“黑匣子保护体系”。对于目前名录中的10项部分失传项目与30项濒临失传项目,西城区非遗保护中心将通过影像、文字等方式,为其留下“基因库”,让未来对“非遗”仍有兴趣的年轻人,可以接触或学习到非遗项目的知识与技巧。

目前,西城区非遗保护中心正在为部分濒危非遗项目拍摄专题纪录片。从目前已经制作好的几部纪录片来看,内容包括项目历史渊源、传承人及专家访谈、项目整体结构及教学等详尽信息。

焦点

“非遗”都面临哪些困境

成本高昂变现能力有限

2006年,由西城区(当时的崇文区)申报的雕漆技艺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此外,因为运用纯天然原材料,成本也十分高昂,“一克雕漆可能比一克黄金还贵”。杨飞说,雕漆漫长的工序与昂贵的身价,遇上现在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偏时尚简约的公众审美,在市场上未必“吃香”。有些手艺人想做一个雕漆的展览,但因无法对单个作品进行展出,而若展出较多作品,成本则负担不起,因此一直难以实现。

社会变迁渐失“用武之地”

有业内专家表示,“非遗”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部分与载体。不过,由于生产生活改变等各种原因,个别“非遗”的确面临失传的困境。

以蜡果为例,在物资匮乏的年代,水果曾是老百姓吃不起的奢侈品,以假乱真的蜡果因此拥有其民间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蜡果的身影渐渐从百姓家庭中淡出。

专家认为,“非遗”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很多会适应时生相应变化。不过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度”,因不同项目的情况而定。“有些项目传承得很好,比如传统民歌,我们对它进行创新,效果很好。但是很多项目历史底蕴深厚,目前都没有继承好,怎么敢说去创新?”

传承辛苦难寻后继人

2014年,一得阁墨汁制作技艺被评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门传统“手艺活儿”与车间工业生产不同,比起精准的参数,更依赖师傅的个人经验。一得阁总经理王杰以制墨过程中的蒸胶为例介绍,蒸胶讲究“火候”,火候掌握得如何,决定了能否生产出高品质的墨汁,而这个火候只有具备经验的师傅才能把握。

关键字:非物质遗产;博物馆;建设意义

引言

近年来关于加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关于非物质遗传的保护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不配套,导致非物质遗产流失,通过建设非遗博物馆提高非遗保护度,减少非物质遗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途径

(一)收藏非遗的物质载体。非遗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方式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具有艺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道具、非物质文化的录音、录像以及文字资料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无形和有形的财产[1]。

(三)有效展示非遗的研究成果。非遗博物馆相对于其他的保护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如通过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研究成果,对人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非遗博物馆可以借助公益与非公益方式提高展览的科学性、知识性、观赏性,从而发挥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传的双重作用[3]。

(四)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关键在于传承人的保护,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有重要作用[4]。如博物馆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集中起来,要求传承人进行相应的文化表演和制作,同时给予传承人相应的回报,如以工资的形式发展奖金等,同时对于学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年轻人给予免费的培训,对那些已经学成的年轻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其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传。

二、非遗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一)非遗博物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非常广阔,主要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以及节庆仪式等。其中口头传统指的是以文化作为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指的是戏曲、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的表现了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形式,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尊重,同时有利于文化丰富性的保护。通过非遗博物馆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保护,如我国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以及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等,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才能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才能发挥文化遗产的持续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和破碎化现象严重,这种不良的现象将会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可以形成博物馆的品牌效应,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的建立,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建立雕版印刷博物馆,通过雕版印刷精品的收藏在场馆内进行雕版印刷作品的展示、同时在馆内展示雕版印刷产品的研制以及制作方法,实现雕版印刷技艺的传承。这种方法有利益于发挥博物馆文化遗产宣传、推介的作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知名度,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老且鲜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我国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其更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气节、民族思想、民族个性的表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传有利于增加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特点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点。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含有非常丰富的精神思想和民族行为规范,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应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同时更能解决人类与自然和谐生存,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非遗博物馆可以展示非遗产品等从而向人们进行思想观念的重构、价值认知意识的重塑,从而规范人们的认知行为,促进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和优秀社会制度的实施,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三、结语

建立非遗博物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非遗博物馆的建立中应该注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本化,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遗博物馆应该在站在客观真实的立场,如实的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充分发挥博物馆的诠释功能,让大众接受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教育,突出非遗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之间活态性以及流变性的不同点,促进非遗博物馆建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沪文.上海大力发展行业博物馆[J].中国文物报,2011,12(03):123.

[2]黄菊.大力发展具有都市特色的上海旅游业[J].香港文汇报,2010,14(03):4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5111108128”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赴屯溪区、休宁县、徽州区和歙县调研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调研组实地察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创新性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了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面积13881平方公里,包括安徽省黄山市全境、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总人口200万。2010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入选2010年十大“国家文化创新工程”。2019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式公布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首批公布的七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我市作为保护区核心区域,近年来一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实施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深度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保护区和管理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试点保护工作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点项目保护工作条例》等,结合黄山实际,先后出台《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黄山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落实非遗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2.全面做好普查登记。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民间舞蹈、传统手工技艺、民间传统知识等项目,包括世界级2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和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非遗名录),国家级21项,省级63项,市级127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3人,省级154人,市级658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处,省级传习基地(所)27处,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5处,市级传习基地85处。现存的非遗种类和数量均列全省第一。

4.着力打造文创品牌。积极开展非遗品牌赛事和专题展示。组织了两年一届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歙砚技能大赛等非遗品牌活动。举办“徽匠神韵——安徽徽州传统工艺故宫特展”“明月清风——故宫博物院藏新安八家书画展”等专题展览。打造了歙县徽州古城非遗夜市、屯溪黎阳IN巷非遗购物节等知名景区旅游品牌项目。通过专题宣传、实物展示、活态展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介我市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提升地域文化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系统繁复的大工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2.保护力度尚不够。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非遗项目中经济效益好的,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高、效果好;经济效益低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应尽的保护。现今社会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薄,部分非生产性的项目,特别依靠是口传心授的非生产性的非遗项目,传承的老艺人或知情人数少,年事高,技艺正面临着失传,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的风险。加上自然性损坏、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开发等原因,造成文物破坏消亡的速度加快,保护形势严峻。

3.专门人才较匮乏。目前,非遗保护基层组织机构仍较薄弱。部分区(县)专门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且没有专门工作人员,保护工作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流动性大、基础薄弱等问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对非遗工作充满热爱,具有非遗专业知识和技能,愿扎根、拼命干、肯钻研、能创新的队伍。

4.市场活力还不高。非遗传统工艺的开发虽然被开始重视,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大多数非遗传承人擅长的是非遗传统的技艺,制作的是传统的产品,产品创新、研发和营销的精力、经验严重不足。受传承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制约,大多非遗工艺还是属于家庭作坊的生产模式,仅仅停留在个性化的消费阶段,没有条件形成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导致有些非遗项目只是以静态被动接受的方式存续着,没有在市场中激发活力。

三、工作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我市非遗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文化表现形式不同,自身传承发展规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针对各地非遗门类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成立相应机构,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财政每年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要适度倾斜,加大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按照财政年度收入比例逐年调整增幅。同时,也要鼓励吸收多渠道投资,形成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为非遗传统工艺保护和振兴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撑。

困境:非遗艰难度日

山东省文联主席、山东工艺美院院长潘鲁生对“非遗”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概念。“我们不仅应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既存形式,也应该保护它的发展特征和它传承创新的基因,这一切才构成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的元素总是要变的,变则会有新的生命力、新的生存空间。”

保护“非遗”首先要保护好“非遗”传承人。目前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激励措施,主要是通过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给予荣誉来实现。地方则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给予重点项目传承人每年几千元的扶持资金,用于“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的开展。2006年以来,山东省各地直接投入到传承人保护的经费超过1000万元。各地通过提供传习场所、资助传承设备等方式,加大了对各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

然而,更多的“非遗”项目还无法得到保障传承和保护的资金支持。对于资金投入遭遇的瓶颈,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类型的“非遗”项目开始进行生产性保护,年画、剪纸、泥塑……纷纷走出单纯的艺术殿堂,尝试在市场中进行规模化生产,提高经济价值。

具有500多年历史的杨家埠木版年画,在社会化大生产浪潮的冲击下艰难的维持着生计,再也没有“画店百家,画种上千,画版数万”、年销售量数千万张的盛景。抢救、挖掘、保护!潍坊市寒亭区制定出杨家埠木版年画的长远规划和保护措施,让杨家埠木版年画这一民间艺术重新焕发了生机。2006年,在济南举行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上,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潍坊杨家埠木版年画,以日销售数千张的“业绩”,令来自省内的参展者大为震惊。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要走向市场,一些“非遗”在开发中被毁坏,文化就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失去了其作为生活方式的意义。中国民俗协会理事长刘魁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讲究“生产性保护”,是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市场中保护,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在生产中才能体现其高超的技艺和智慧。

东昌葫芦雕刻,一个传承于聊城的雕刻艺术,正遭受着发展的危机。虽然片花工艺、烙画工艺以及异形葫芦等工艺葫芦占有50%的国内市场,葫芦加工量占全国的70%,年销售额近3亿元,并出口到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但是雕刻葫芦由于技法复杂、生产周期长等原因,价格不菲的葫芦雕刻艺术作品市场低迷。传承人李玉成为了便于销售,不得不制作简单的雕刻葫芦,以便宜的价格卖掉维持生计。

如何让这些艺术作品实现应用的价值

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徐艺乙认为,应该走高端路线,让精湛的技艺加上合适的材料共同铸出精品,实现经济效益。比如传统红木家具,生产讲究质地精良,技艺精湛,一辈人用完了,下一辈人还可以接着用。在这种生产性保护中,企业的产量虽低,却达到和现代家具生产同样的经济效益。

出路:非遗“钱”途无限

一位从事民间艺术研究的专家认为:“把一件民间艺术品卖掉,它不值钱。但是如果你把它研究出来,通过某种手段再去发展,它的价值就大了。”

在“非遗”保护性开发的理念下,山东省为适宜的非物质遗产项目进入市场开辟多种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共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业户33700多个,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了85余人。

一个个“非遗”在市场的磨砺中成长为文化大产业。

国家级项目嘉祥石雕历史悠久,具有典型的中国北派石雕艺术风格,古朴浑厚,线条刚直简洁,造型凝重、端庄,与南派精雕细刻、纤巧灵动的风格各异其趣,成为中国石雕艺术的两大流派代表之一,是历代官府向朝廷进贡之精品。嘉祥县依托石雕艺术,推动产业发展,现已发展为具有较大规模的石雕产业。目前有石雕从业人员5万余人,石雕企业200多家,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及欧美、日韩、东南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石雕、石材业产值占到了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在潍坊,国家级“非遗”风筝正在树立起潍坊的世界品牌。王永训是风筝界的名人。在潍坊风筝大部分还处在家庭作坊式的小规模经营状态时,王永训第一个为自己的风筝注册了商标“飞鸢”,第一个跑出去办风筝展览会,走上了风筝产业化之路,成为潍坊的风筝产业化带头人。王永训的风筝品种目前达100多个,年创收300多万元。其中70%出口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和地区。在他的带动下,更多的风筝经营者以品牌在市场中立足。潍坊风筝经过无序竞争的混乱期后,市场日渐成熟,为潍坊树立起了一个面向世界的品牌。

寒亭区利用区内丰富的“非遗”,开发出了以民俗旅游为主的杨家埠旅游,民俗游成了寒亭的金字招牌。杨家埠民俗大观园、风筝博物馆、年画展览馆、嫦娥奔月台等一个个“非遗”在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过去的历史。

“我们现在更多的考虑是如何走,如何更好地进行发展和创新。”肩负着国家级“非遗”项目一一茂腔的传承重任,茂腔剧团团长刘宗涛在思考保护传承与市场开发的最佳结合点。根据他的思路,茂腔可以借鉴“刘老根”表演艺术的运作模式。与影视剧、网络平台相结合,加大茂腔戏剧作品的受众面,甚至向全世界进行推广。目前该剧团的场出场费已升至4000元,全年将筹备演出300场。但为了有更好的卖点,剧团也在尝试着把茂腔融入到现代剧中,加入更多的舞台元素。把茂腔段子演绎得现代和时尚一些,让年轻人也喜欢看。

“产业化的操作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这些传统文化的东西导入了现代社会,一方面又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形成了种建设性的破坏,让这些东西失去了本色。”徐艺乙认为,“非遗”的开发与利用需要建立起非遗市场化、产业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利润分配体系,在坚持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下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遗的生存发展空间。

探索:给非遗更大的舞台

“如此多的非遗资源,保护和传承必须探寻科学有效的方式。”山东省文化厅厅长亢清泉要求山东文化保护打破常规。在“非遗”普查的基础上,山东省

文化厅对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通过前期论证,目前已有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在规划中,拟于年内公布首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积极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长期以来,隐匿于民间的“非遗”缺少大众认知的机会和舞台。山东省通过举力、文博会、工艺美术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等活动,为“非遗”措建平台。近年来,山东积极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全省曲艺汇演、全省庄户剧团调演、山东省农村文化艺术节、广场文化活动、节庆文化活动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中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丰富了群众文化活动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全省在学校、社区等建立了12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作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收徒传艺的场所和重要渠道,对“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让全民参与传承和保护之中,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了校园。全省共有417所中小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学内容,将一些地方特色浓郁、学生喜闻乐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到校园。高密市把国家级项目“高密剪纸”设置为中、小学校乡土民间艺术教材,聘请民间艺人为特长生导师,进行指导讲课,让中、小学生从小做起,继承和发扬这一古老的民间艺术。

借助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博览会,国家非遗博览园落户济南。博览园中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中心将成为一个国家级非遗培训基地,邀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班授课,让想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的人到这儿来学习,进行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

【关键词】蓝印非遗进校园探索理论实践

基于“进技”原则的校园非遗传承课外活动方式

为了宣传蓝印文化特色,我校二甲中学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曹晓峰蓝印工作室,将传统蓝印花布的技术直接引入到我校展览室,便于学生直观了解这门技术的操作流程;且曹晓峰老师作为蓝印传承人带领着我们深入到传统艺人的生活,体验蓝印制作的不朽和蓝印成品的魅力,切身体会蓝印文化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需要艺术家的不断努力实践、探索、创新才能永保物质生命力,才能保障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永垂不朽。

基于“进技”原则的校园非遗传承课堂渗透方式

非遗进校园的效果和意义

蓝印文化的宣传和蓝印教学的探索验证了非遗进校园有其存在的价值。

第一非遗文化融入美术教学,增添了课堂的文化氛围,丰富了教学。在反复实践中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也得到显著提升。

第二美术教学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进一步突破传统教学的模式,在艺术创作中探索如何将非遗传统文化用现代的形式进行展现,学生的创意灵感在课堂讨论、手稿修改过程中不断碰撞激发,从而达到技术与技艺的统一。

第三校园蓝印作品的展示活动不仅是对非遗文化物质的宣扬,更是一种精神的弘P。通过物质载体,让青少年学会欣赏它、尊敬它,进而通过实践探索体会其精神内涵,磨炼学生的意志,影响学生的人格,弘扬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1]王仕平.浅谈非遗进课堂的“三性”[J].群文天地,2011(2):87-88.

[2]沙志辉、陈潘.浅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J].黑龙江史志,2013(17):303-304.

作为非遗法第四类“传统礼仪”的丧葬习俗,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其中使用的纸扎是否能得到“非遗法”的肯定?面对“殡改制度”这一国策,非遗法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在笔者的调查中,蔡氏纸扎虽然在民众传统思维下得以延续,但却依然挣扎于“非遗法”的边缘。

虽然凤凰纸扎已经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追捧,但这些学习者抱有怎样的心态前去学习?他们的学成归来,是否真能让纸扎摆脱濒危的状态呢?而纸扎在使用中的彻底转型,似乎也将原本就处在动荡状态的丧葬习俗彻底打破。随着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以及民众的代际更替,人们对传统的意识越来越淡化。并且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众间的血亲观念也渐趋淡薄,同时也促使原本依赖于集群生存的民俗之花在个体的独立中渐渐凋零。

笔者通过对蔡氏纸扎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人对纸扎传统性和现代性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韩玉英女士说:“死人也放花,结婚也放花;死人也吹喇叭,结婚也吹喇叭;你说结婚热闹热闹,死个人也这样那样的,有那么多钱买点啥吃不好?现在的习俗就这样,这个扎,那个也扎,你也扎,我也扎,不扎也得扎。其实就是跟风。”朱玉荣和魏红女士同样认为:“谁也没见过鬼魂,也没哪个鬼魂上来说说烧的这些东西收到没收到。买一回纸扎就得几百块钱,还没看看啥样子,就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从被调查者的言语中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从40后到90后在潮流文化的接受中,现代心理在民众意识中已然占据了重心地位。这种新意识形态的形成似乎正迎合了“殡改制度”的出台,也使得纸扎工艺的制作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摇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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