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水害应急预案管理
二、煤矿监理应急救援预案的必要性
三、新田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一)、演练项目:1401运输顺槽300m处发生突水事故演练。
(二)、演练内容:灾害通知、灾害紧急避险指挥、灾害应急处置。
(三)、演练目的:
在1401综采工作面发生老塘突水的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安全撤离受水害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做好水害的防灾避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参加演练的单位、人员
矿领导:艾克中王浣尘刘威吴江侍亮刘景新朱世殊
各专业副总:刘黎徐锟陈西华陈方何景开闫立伟王国文
救援单位:永贵公司救护大队队长救护队员
各部室、区队负责人:谭岚峰姜杰张亚光王权陈洪友王李朝辉李永生郭红旗刘旭卢永生徐卿姜石平
调度室安监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供应部保卫部后勤服务公司矿医务室综采队防突队通风队等上早班人员。
(五)、演练地点:1401综采工作面
(七)、险情拟定:1401综采工作面老塘突水。
(八)、演练程序:
矿井水灾预防、预兆井下透水前一般都有预兆,要求全部职工必须熟悉这些预兆,对于及时采取对策,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
(九)、检验演练关键点
1.职工是否知道避灾路线
2.职工是否会用自救器
3.职工是否向调度室汇报
4.职工是否会停电
5.发生水灾时避险原则
6.恢复生产验收
四、新田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总结
(一)、存在问题
1.本次演习是提前培训、提前做好准备的,不具备突发性。
2.井口检身工检查入井证不认真,有部分人员未交入井证或未登记。
3.井下各头面人员撤退后,跟班队长或班长未按要求停本头面动力电源(应模拟操作)。
4.各部室人员到调度室集合速度慢,用时长达38分钟,迟到的按规定处罚。
5.井下撤人速度慢,从通知撤人到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用时长达66分钟。
(二)、改进措施
1.各区队加强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知识的培训,达到每人都懂得如何自救、互救的效果。
2.机电一队制定新田煤矿井口检身工对入升井人员进行检身、登记、汇报制度;要求井口检身工每班认真检查入井人员,并在井口登记,交班前统计入升井人数,向调度室汇报。
3.机电部制定井下各头面撤人断电制度;要求井下各头面人员撤退后,跟班队长或班长按要求断开本工作面动力电源。
五、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总结
通过新田煤矿的应急预案、评估和总结,我们通过两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中要注意的问题
1.首先预案内容制定要细,不能忽视各救援力量相互间的救援协同,在救援方案上,通常是只选定了救援方式,却没有对救援现场进行估算。
2.应急预案的体系要完整,存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对具体细节考虑必须周全,注意事项上没有做到根据单位具体性质提出,避免造成预案本身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应用中要注意的问题
1.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了,就必须进行认真演练,有的煤矿企业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也十分详细,但是缺乏现场经验。有一些单位企业根部不重视应急预案,即使进行了演练,也只是敷衍了事,因此,必须要求各级演练中首先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一)深化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
1、更进一步发挥监管系统的作用。继续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完善应用为工作重点,在前期试行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下发,更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各级安监人员,要充分利用监管系统,研究、指导日常工作;
三是分别完善监管系统与省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省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三系统的联网,便于监管系统与省局各系统的互通。
2、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依照修订下发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办法》进行检查验收,使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重点检查工作完成、视频运行、保障机制等,从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各类企业视频设施正常运行,视频信息安全保存,对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后查找线索提供技术支撑。
3、切实抓好企业隐患排查自报表的审查、培训工作。
一是按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填报内容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审查,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录入质量,确保审查率达到100%。杜绝拒报、迟报、瞒报,逐步减少错报现象;
二是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错报和新调整岗位录入人员培训,规范企业填报人员行为,解决自查不实、排查不细、填报不规范等问题,逐步降低错报率。
(二)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
1、加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的要求,编制、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抓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二是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预案的管理,做到每一重大危险源都有预案,且可靠、实用。
三是对各级安监部门、企业编制工作完成情况、编制质量情况、应急演练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要求,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
三是各级安监部门可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拟定题目,要求企业组织救援演练,以检验其日常演练水平。
四是积极会同鲁中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和鲁中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对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
(三)多管齐下,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0xx年10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由——市安监局、——炼化公司共同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已取得圆满成功。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举行演练的组织单位、参战单位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但是我们这次演练毕竟是一次模拟式的,参战人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实际事故救援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我们还要进一步认真总结,找出不足,增强真实性,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控制,成功救援。
1.加强预案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职责、程序等内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健全各级预案的联动机制,实现各级预案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将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纳入备案内容,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备案。中型规模以上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检查、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和区域内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班组、车间一线岗位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规范演练程序,提高演练质量。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预案报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台账等情况。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6.继续补充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信息填报,进一步摸清行业内应急资源、应急设备装备等基本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信息。
Abstract:AtpresentthereisnoperfectmanagementsystemforcoalproductioninChina,andquiteanumberofcoalproductionenterpriseshavepotentialsafetyhazard.Thispaperdiscussestheevaluationmechanismofcoalmineaccidentemergencyrescueplan,hopingtocontributetothedevelopmentofChina'scoalmineproductionsafetysystem.
关键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评价研究
Keywords:coalmineaccidents;emergencyrescue;evaluationresearch
0引言
矿山急救预案主要是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必须要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导向依据,是确保矿山生产工作安全性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制定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定程序不能够仅仅流于形式上,更不能将该环节的工作轻视为一种文本上的安全形式,应急救援的预案制定应当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来执行,而其预案本身的可行性,就需要相应的机制来进行评价。下文主要针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评价研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研究的目的就目前来说,我国部分矿山企业已经严格按照我国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紧急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相应形式进行了规范,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算措施。但是就目前我国矿山企业各个方面的综合情况分析来看,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本身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中,其流程和形式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矿山企业所制定的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所涉及到的框架结构并不统一,这直接导致预案本身的推广和应用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②我国矿山企业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中,目前主要呈现出两个方面的趋势,要么其预案本身所涉及到的内容和程序都极为简单,无法利用其来参考执行。要么就是编制形式过于复杂,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极为繁复,实际执行的可行性较差;
③企业自身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具有的针对性较差,甚至是完全照搬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实际上,每个矿山企业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环境不同、生产措施不同,那么在这一基础条件之下,所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必然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必须要在充分对于风险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得应急预案与矿山企业本身完全契合,真正起到有效的应急引导作用。
④部分企业在进行预案编制的过程中,只注重对于预案的编制工作,而没有将其进行相应的演练,这就极易导致预案在真正执行的过程中便无法顺利的展开。事实上,预案的演练是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展开的一个关键性基础,同时也是体现预案效果以及优劣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在完成预案的制定之后,要定期的对于预案进行制定,确保预案的执行熟练度以及执行效果;
⑤应急预案的制定,实际上不仅仅只是对于应急资源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更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各个部门以及人员能够利用预案来协同作战。所以,预案在编制的过程中不能够仅仅只由相应的部门来制定,应当是各个不同部门协同进行探讨,通过这一方式所制定完成的应急预案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可行性以及实用性;
⑥大量事故的出现以及危机事件,实际上自身都具有着不确定性以及复杂性,同时还极有可能随时激变、放大等。所以,虽然说应急预案对于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实际上应急预案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引导性指南,参与到救援中的人员应当要以应急预案来作为基础,以灵活性的方式来对于临时变化作出调整,这是应急救援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指挥依据。
1.2研究的意义基于以上所阐述的背景条件来对于矿山的生产工作展开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对于整个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来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评价研究工作的执行,能够切实有效的强化相应部门自身所具有的重大事件处理能力以及管理水平。其编制预案的执行,能够有效的提升煤矿事故所具有的灾害处理能力,同时也为应急救援措施的决策以及指挥行动提供了良好的引导性依据。
2国内研究概况、水平和发展趋势
就目前来说,是我国的煤矿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相应基础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煤尘等方面所呈现出的事故现象来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工作主要是以安全生产规律、事故机理、预防机制、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等方面来展开,通过这多个重要方面所进行的研究,能够使得煤矿安全生产的支撑体系得到完善的构建;其次,利用事故信息技术、现场救援探测技术、保障机制、指挥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来与救援装备等进行结合开发,最大限度的强化事故本身所具有的处理能力。通过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关键部分进行研究,能够切实有效的提升我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体系标准,促使煤矿安全生产能够处在一个良好的规范行为之下,并且将其应用到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之中,这对于煤矿生产工作的执行来说,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
3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3.1主要研究内容
3.2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法。通过广泛的文献阅读,收集国内外关于煤矿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结构与问题分析、预案评价方法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归纳整理,这些研究成果都将给予研究以重要的借鉴和启示。第二,调查法。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包括多年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企业专家、高校从事矿山应急救援研究的教授或学者、政府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过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专家等。第三,经验总结法。在文献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选取代表性的煤矿事故进行归纳、总结、分析,找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得出规律性结论,使本研究更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4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是难以有效控制的,必须要采取完善的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来对于各个方面所呈现出的变化加以应对,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扩散,扼制其所造成的危害现象,这对于我国矿山生产发展的安全管理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孙保敬,孟国营.立井排水抢险快速安装装置设计[J].煤炭科学技术,2010(12).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关键词]高职院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训室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12.131
实践训练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学生在实训室进行实践训练过程中使用机器设备、电器类仪器、仪表等都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也发生了机械伤害、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因此,各高职院校必须建立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并使设备和设施免遭破坏,从而促进学校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1高职院校实训室安全现状分析
2实训室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1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级
2.2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模型
实训室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需要领导高度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性,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能起到控制事故的目的,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必须包括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且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能持续改进,保证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模型如图2所示。
图2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模型
2.3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在应急体系中,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是核心,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对实训室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确定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对应急机构、人员、装备、救援行动及指挥和协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在应急预案后,应对全体师生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找出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若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及时修订并完善应急预案。
3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关键问题
3.1实训室事故风险分析
事故应急预案是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训室危险源辨识是预案编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如果对实训室危险源辨识不够全面,可能会漏掉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小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危险源,尤其是一些特种设备,必须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检验。此外,还要根据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找出实训室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环境因素四方面找出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
3.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
3.3应急演练的开展
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难免会有疏漏之处,可能无法预测事故现场状况,导致实施过程中出F问题,应急演练的开展成为检验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符合度的有效手段,只有通过演练才能发现问题,因此全体师生必须重视应急演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师生往往将应急演练作为一种形式,普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没有从应急演练总结经验教训,在事故发生时无法保证应急救援行动有效进行。因此,在应急演练之前,必须对演练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并使其真正获得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3.4应急预案体系的实施
在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不断完善,持续改进。此外,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扩大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必要时还要与外部应急预案相衔接。
高职院校实训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建立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降低事故损失,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和降低设备财产损失。因此,各高职院校应根据院校实际情况,建立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何理瑞.高职院校工程实训安全现状评价及应急管理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讨,2010(10).
[2]姚朋君,范强锐,史天贵,等.高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建[J].实验室研究与探讨,2015(4).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电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依据《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dl/t6921999)的要求执行,强调其针对性、专业性,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编制的准备、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预案编制、预案的演习和修订、审核实施。另外,火电厂应急救援预案应并入地方政府编制的区域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中,以有助于增进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相互了解,也确保了火电厂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区域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1编制的准备
1.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1.3企业应急资源
在紧急情况下,企业所具有的包括人力、设备和供应等方面的应急资源,如全职和兼职的应急人员消防供水系统、个体防护设备、毒物检测设备、医疗救生设备、交通设备、通讯设备等。
1.4环境及社会应急资源
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周边人口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可动用的社会应急资源。
2危险及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1]
危险及有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是火电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关键和主要依据。
2.1危害辨识的主要内容
火电厂在危害辨识过程中,应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对以下方面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
(1)厂址及环境条件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交通运输、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2)厂区平面布置总图
应辨识与分析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运输线路及码头:应考虑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等。
(3)建(构)筑物应辨识和分析
建(构)筑物的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开门,以及生产辅助设施。
(4)生产工艺过程应辨识和分析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的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和控制条件以及事故及失控状态。
(5)生产设备及装置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电厂化学设备及装置、特殊单体设备及装置(如锅炉、制氢站、油库等)、有毒有害作业部位及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等。
2.2重大危险及有害因素的辨识
3.1厂区的基本情况
包括本电厂建设规模;主要的危险因素及危险区域;涉及到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品名及正常储量;厂内职工三班的分布人数;厂区占地面积、周边纵向、横向距离;距厂围墙外500m、1000m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人数);气象状况。
3.2指挥机构、职责及分工
3.3危险目标确定及潜在危险性评估
危险目标的确定:根据本电厂重大危险事故可能引起的后果,确定应急救援危险目标,可按危险性的大小依次排为1号目标、2号目标……等。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对每个已确定的危险目标要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即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及范围。预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如误操作、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物料不纯、泄漏等。
3.4救援队伍
根据实际需要,应建立各种不脱产的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抢修队、医疗救护队、义务消防队、通讯保障队、治安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担负电厂各类重大事故的处置任务。电厂的职工医院应承担伤员的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
3.5装备和信号规定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事先必须配备装备器材,并对信号做出规定。电厂必须针对危险目标并根据需要,将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装备器材配备齐全。平时要专人维护、保管、检验,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对各种通讯工具、警报及事故信号,平时必须做出明确规定;报警方法、联络号码和信号使用规定要置于明显位置,使每位值班人员熟练掌握。
3.6制订预防事故措施
对已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同时还应制订在一旦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尽力降低危害程度的措施。
3.7事故处置处置方案
根据危险目标模拟事故状态,制定出各种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方案,如火灾、爆炸、中毒、停水、停电等,包括通讯联络、抢险抢救、医疗救护、伤员转送、人员疏散、生产系统指挥、上报联系、救援行动方案等。处理程序:指挥部应制订事故处理程序图,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第一步先做什么,第二步应做什么,第三步再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做到临危不惧,正确指挥。重大事故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对危险目标潜在危险的评估,按处置方案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麻痹大意,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8应急行动报警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厂区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员)安全时,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3.10工程抢险抢修
有效的工程抢险是控制事故、消灭事故的关键。抢险人员应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堵漏排险,消灭事故。
3.11现场医疗救护
3.12社会支援
电厂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指挥部必须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4预案演习和修订
预案的编制必须经过一个持续改进,并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经验、技术和理论等方面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意外情况发生,因此,应定期进行预案内容的培训,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模拟演习,检验和完善预案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对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1.1海事管理机构
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海事管理机构
2.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2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