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世博会博物馆。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818号。
第五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36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本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提出意见、作出安排并进行考核评价;
(三)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收支预算、重要财务事项等情况实施监管;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监督本单位落实国家、本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单位职工是指通过本单位公开招聘或使用其他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薪酬福利、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坚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至少1次,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一)与本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在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认为个人权益受到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本市及本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世博会博物馆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三)深化理论武装工作;
(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五)强化正风肃纪反腐;
(六)建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七)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党总支书记负责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工作;
宣传委员负责党总支的宣传工作;
统战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统战工作;
纪检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纪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用党建服务推动中心任务完成,强化政治引领;
(二)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三)提升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创建“四强”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四)强化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深化纠“四风”工作,加强党的纪律教育,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五)建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完善培养激励机制;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改进本单位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党内监督机构是由世博馆内审监督工作组,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行政领导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全面负责单位行政和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其他行政领导的职责分工:
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和业务工作。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一)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举措;
2.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安排;
4.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本单位重大项目,例如重大展览、重大活动等;
5.听取本单位财务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预算执行;
6.研究讨论其它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负责对议题前期审核把关;议题内容由提议部门汇报;议题经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二节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
办公室(下设二级部门财务部)、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中心、展陈管理部、文献研究中心、开放服务部、安保与信息管理部、物业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
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包括文秘档案、会务接待、政府采购、法律事务、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下设二级部门财务部。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分析、内控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力资源、干部管理、党建、纪检监审等工作。
国际交流中心主要负责外事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理事会秘书处等工作。
展陈管理部主要负责展陈设计、展陈保障,文物征集、保护、修缮,库房管理等工作。
文献研究中心(BIE官方文献研究中心)主要负责文献管理、世博图书馆、学术研究、世博专业培训、编辑出版等工作。
开放服务部主要负责开放管理、社会教育、活动策划、特效影厅、基地建设、志愿者管理等工作。
安保与信息管理部主要负责官方信息发布、维护,安全保卫,智慧博物馆建设,创意开发,宣传推广等工作。
物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参观服务、场馆运行、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章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建立藏品编目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题和内容应对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点;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和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的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六章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岗位设置方案及聘用管理制度;
(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三)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四)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六)人员培训制度;
(七)单位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本单位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应本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本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本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本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五)本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本单位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六)本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法人证书刊载信息;
(三)变更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章程。
第五十条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包括:
(一)对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三)时限: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四)方式: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节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外部监督包括:
(一)举办单位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二)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公民及其他组织监督;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税务、安全应急等部门依据职权对本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内部监督包括:
(一)纪检监察部门健全防控机制,加强日常监督;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本章程的其他情形等。
第六十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章程是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