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审计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本馆功能,规范管理,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馆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22号。
第四条举办单位为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本馆性质为财政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本馆的宗旨为收藏展览审计文物和史料,促进审计工作发展。
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馆法定代表人为馆长。
第十一条本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本馆确定党支部作为党务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审计署党组、机关党委有关指示、批示和会议精神,贯彻执行署党组决策部署、本党支部的决定;
(二)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馆设置馆长会作为行政决策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署重要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安排;
(二)研究本馆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上报审计署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总结;
(四)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任免建议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其他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保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活动;
(七)研究和通过拟制定的馆内规章制度;
(八)研究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馆长召集和主持馆长会会议,并负责本馆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并对馆长负责。
第十六条本馆内设综合管理部、展陈部两个部门。
第十七条本馆按照性质和宗旨,制定审计藏品联络员制度,确定入藏标准,通过征集、接受捐赠、接受托管、购买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二十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与接任者在展陈部负责人及账册保管员的共同监督下对馆藏全部藏品进行点交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藏品库房管理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三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设定依据]《审计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审计博物馆藏品库房安全检查责任规定》《审计博物馆藏品提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站位,普及审计历史知识、传播优秀审计文化、传承审计精神、弘扬爱国主义,充分发挥好本馆作为意识形态重要阵地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七条陈列展览以原物、图文展板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二十八条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设定依据]《博物馆条例》
[设定依据]《审计博物馆藏品利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经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与审核。
第三十五条本馆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设定依据]《审计博物馆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馆长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馆长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须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馆长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