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博物馆工作指引

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一、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民办博物馆应严格落实双重管理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民办博物馆业务主管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是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博物馆可申请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一)由全省性行业协会或组织举办;

(二)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100件/套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三)在全省具有填补门类空白和示范引领作用。

申请由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各地文物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予以核定。

二、民办博物馆的设立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设立条件

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设立博物馆的条件包括:

1.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展厅(室)面积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2.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

(二)设立程序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严格按照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等程序进行。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还需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民办博物馆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民办博物馆凭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和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民办博物馆的名称要求

(一)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二)民办博物馆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或“世界”“国际”等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字样。

(三)冠名“广东”或“广东省”的民办博物馆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四、民办博物馆定级评估

凡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由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博物馆评估。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入一级、二级、三级的博物馆,等级为无级别。

(一)一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20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2000件/套以上;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16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600件/套以上。

2.在国内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很强,年观众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2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8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二)二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10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1000件/套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8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800件/套以上。

2.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3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1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国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6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三)三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500件/套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4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400件/套以上。

2.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举办省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4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认定和定级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对民办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八、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要求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览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九、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

十、民办博物馆的章程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十一、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服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同时,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十二、关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十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依法备案登记,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运行评估合格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十四、对民办博物馆的财政支持

国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在人员培训、经费安排、馆际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根据需求情况优先考虑已纳入质量评价体系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将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奖励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重点支持运行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民办博物馆。

十五、民办博物馆的培训政策

国家文物局将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国文博人才培训体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将民办博物馆职称评定纳入本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定期举办民办博物馆馆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培训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创新人才培养的形式和机制,支持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大型博物馆挂职、访学,探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高层次文博人才提升计划”培养范围。

十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在民办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博物馆行业特点的做法、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县级新建博物馆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在不改变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管。

十七、民办博物馆的筹资渠道

十八、民办博物馆的变更

民办博物馆的重大事项如名称、馆址、藏品、展览和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先到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民办博物馆的退出

附件: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文物博发〔2016〕29号)

<说明>

一、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基本要求,*为可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下同〕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八条本博物馆开办藏品:件(套);开办资金:元。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提供的藏品数量和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举办者向博物馆提供的藏品,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开办藏品、资金转移手续完成后,相应藏品、资金等资产即为本博物馆法人财产。

〔藏品财产权转移通过签订捐赠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本博物馆成立后,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及其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名,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以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

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名,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名,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

社会人士代表名,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名,由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其余通过邀请或征选的形式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博物馆章程;

(二)制订、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五)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募集资金、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监管博物馆法人财产,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稳定的法人财产权;

(七)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征集、接受捐赠和处置藏品的有关方案,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藏品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九)聘任或解聘馆长,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博物馆的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十)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方案,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

(十二)决定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终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十三)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藏品注销及处置;

………………………………………。

凡接受政府资助的藏品、资金等资产的处置,需经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的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博物馆设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监督理事会、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职能:;

(二)。职能:;

(三)。职能:;

*第二十八条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

(二);

(三);

第三十三条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

(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本博物馆注销藏品,需由馆长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评估,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注销文物藏品,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民办博物馆理事会,在审议注销文物藏品议案时,政府部门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可通过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

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第四十三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博物馆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用工制度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博物馆应当制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法人财产清单,清单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条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法人财产管理情况(包括藏品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

第五十四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工。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八条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九条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本博物馆终止后,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接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其他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博物馆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二条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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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访:山东博物馆馆长郑同修此外,由山东省博物馆联盟、山东省博物馆学会、山东博物馆共同发起的“山东省博物馆云展览推荐活动”,集合了2019年来省内优秀的云展览,是对今年博物馆日主题的一个解读与诠释,提升了博物馆的观展体验,推动了博物馆文化服务方式创新。【详细】 大众网:郑馆长有没有想要为观众朋友们推荐的山东博物馆内的展览,您推荐https://tour.dzwww.com/lyzt/qhxzcwlhkj/sdbwggzztx/
5.国博馆长王春法:博物馆好展览的10个标准展览作为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文化工程,既是一种大众文化形态,也是一种视觉艺术形态,兼具文化和教育双重属性。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直接影响到博物馆展览质量和水平的提升。那么,什么样的博物馆展览才是好的展览呢? 本文节选自中国国家博物馆馆长王春法发表于《博物馆管理》2020年第2期的文章《什么样的展览是好https://m.d-arts.cn/article/article_info/key/MTIwMjgwMzA3NjWDz41lsYakcw.html
6.艺术播报威尼斯双年展中国馆开幕高政履新中国国家博物馆馆长4月17日,中国国家博物馆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高政任中国国家博物馆馆长。公开简历显示,高政曾任文旅部产业发展司副司长、文旅部产业发展司司长、巡视员(其间:2014年6月—2015年9月任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文旅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局长。 https://news.artron.net/20240424/n1131084.html
7.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全体职工赴中国铁道博物馆正阳门展馆开展调研交流2024年3月8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由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副馆长赵幸(主持工作)及胡大欣副馆长、工会主席带队,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赴中国铁道博物馆正阳门展馆开展调研交流。中国铁道博物馆正阳门展馆馆长傅梅胜、副馆长杨万坤、副馆长周伟接待并陪同参观。 https://m.btime.com/item/46m4q5r08bf9nmak6vj1gsrrrsb
8.全球博物馆馆长论坛:丝绸之路国家博物馆的功能与使命央视网消息:为期两天的全球博物馆馆长论坛昨天(4月11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幕,来自五大洲24个国家的40余位国际一流博物馆馆长齐聚北京。 本次全球博物馆馆长论坛,以“丝绸之路国家博物馆的功能与使命”为主题,围绕“丝绸之路国家博物馆藏品与展览交流”“智慧博物馆建设”“展览的多样性呈现”等分议题交流研讨,在论坛https://news.cctv.com/2019/04/12/ARTIgOCn8pDR4Vq2DQxblzxN190412.shtml
9.阅读运河故事!“听馆长聊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分享会在江苏书展举行今天(7月3日)上午,本届江苏书展主会场内举办了一场“听馆长聊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分享会,这是一次别开生面的“阅读博物馆”活动,由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邀请《大运河的故事》副主编、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郑晶馆长,带领现场观众一起阅读中国大运河博物馆,阅读运河故事和源远流长的运河文化。 https://www.ourjiangsu.com/wap/a/20220705/1657020013505.shtml
10.上海鲁迅纪念馆郑亚馆长一行来我馆调研交流11月9日下午,上海鲁迅纪念馆郑亚馆长、李浩副馆长前来上海大学博物馆交流,与李明斌馆长及博物馆人员就两馆开展合作等事宜进行了深度交流。 李明斌馆长首先向郑亚馆长赠送上海大学博物馆展览图册、《博物馆·新科技》馆刊等资料,并就上海大学博物馆近年发展成果进行简要介绍。 https://museum.shu.edu.cn/info/1030/24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