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一、服役前(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如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由学院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符合发展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待金。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60%;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
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
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
第二条专业划分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具有鼓励和激励作用,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基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和颁发。
第四条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具体细则如下。
第二章集体奖第五条集体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集体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集体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部门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达成绩效指标等。
2.团队协作: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团队效能等。
3.问题解决能力:包括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创新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集体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部门评为优秀集体,其次为先进集体,再次为进步集体。
第九条优秀集体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集体和进步集体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三章个人奖第十条个人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个人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达成绩效指标等。
2.工作质量:包括工作完成的精度、细致程度等。
3.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等。
第十三条个人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个人评为优秀个人,其次为先进个人,再次为进步个人。
第十四条优秀个人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个人和进步个人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四章计分方法第十五条评定得分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各项指标的权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6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第八条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九条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经学校研究,根据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准予其申请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课程、或替代选修课学分。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考取初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计2学分,中、高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分别计4、6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简称“三级”)计2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计4学分,通过六级计6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计1、2、4学分;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计2学分。
获二级甲等成绩,计1学分。
合作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为单位递减记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四有优秀士兵你了解过什么是四有优秀士兵吗?“四有”优秀个人分为三类:①“四有”优秀军官(警官);②士兵(学员);③文职人员,每一类人员都有严格的评选标准。
军官(警官)评选标准:突出对党忠诚、善谋打仗、敢于担当、实绩突出、清正廉洁5条。
士兵评选标准:突出信念坚定、听党指挥,素质过硬、能打胜仗,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品德高尚、品行端正4条。
文职人员评选标准:突出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恪尽职守、遵规守纪4条,每一条下面又有更加详细的标准条件,另外,还有一些基本条件。
“四有”优秀个人评定,每人每年参评1次,每年评选数分别控制在基层军官、士兵、学员、文职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当兵如何获得四有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就是以前的优秀士兵,这个奖励也算是部队最初级的奖励。
对于新兵和义务兵来说,四有优秀士兵就是非常重要了。
比如本科毕业生士兵提干,就很可能需要四有优秀士兵这个条件。
对新同志而言,更多的是鼓励和认可,也能让他们在最开始的军旅生涯中更有干劲。
大部分的单位还是会提倡把四有优秀士兵给义务兵,多鼓励一下新同志。
四有优秀士兵的比例大概是百分之二十,五个士兵中能评一个,但大部分单位的四有优秀士兵都是给兵龄一到二年的新兵了。
获得优秀士兵有什么好处?“四有”优秀个人的奖励颁发军委统一规范的奖状、证章证书,各单位政治工作部组织填写“四有”优秀个人登记表并归档,使用军队喜报专递信封给优秀个人家庭寄发喜报。
连续2年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优先晋升使用,入党、从士兵中招收选拔军官和骨干配备的对象,应当从“四有”优秀个人中产生。
连续3年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应当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军“四有”优秀个人标兵的,应当记二等功一次,等等。
部队量化评比细则一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本级统筹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
2、本细则评分对象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人员:(1)士官服役满12年;(2)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4)烈士子女;3、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我市原有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
上述对象退役时已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二、评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贡献及德才表现进行档案评分,公开选岗。
三、评分依据和标准评分是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依照退役士兵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市安置办复核。
退役士兵未按时确认量化评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
(一)加分评分标准1、军龄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记分。
在服役期间获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中、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业绩量化评分标准(试行)项目内容和评分说明(1)基本分:①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加2分;硕士研究生毕业15分②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加2分(通过考试3分);(A)知识双本科毕业13分③在职进修中,高一级加1分;水平与业本科毕业11分④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加2分;务进修(满双专科毕业9分⑤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加4分;分20分)大专毕业8分⑥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加3分;得分:(2)加分:⑦参加市级骨干教师(班主任)培训加2分;A=(1)+(2)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实⑧参加省级网上班主任培训加1分。
际知识水平确实很高,业务进以上⑤-⑧四项取最高分,不累计。
其余加分修成绩突出(加1-8分)。
可累计,但不超过5分。
(B)教育教学工作(满分60分)得分B=(1)+(2)其中(2)=①~⑦累计,但最高不超(1)基本分(满分40分)a.教育工作:教书育人,能做好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思想工作,在学生德育和学校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10-15分)。
b.教学工作:能胜任教学工作,达到规定周课时数,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20-25分)。
①个人或所带班级、处室,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获得显著成绩,在年度以上评比中受到表彰。
获得的荣誉称号:省级以上(6-10分)、市级(4-7分)、校级(2-3分)。
①基本分10分。
②现任教研室主任3分,中层干部4分,副校长以上5分。
5分,③担任班主任工作,符合任期要求的得不符合的得0分。
1分。
④任现职以来,获校级先进,一次加以上②-④加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分。
①基本分20分。
②现任教研室主任3分,教务处、教科室、系部中层干部4分。
③任现职以来,上校级公开课、研究课一次加1分,市级3分,省级4分(要提供证明材料)。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四等次考核规定根据公务员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
北京1月17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强调,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规定》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同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教师三等功总结-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概述教师三等功是一种对于教师成就的认可和表彰,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它是在评选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奖项,代表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教师三等功的评选标准主要从教学成果、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师业务能力以及对学生的关怀与引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在教学成果方面,包括学生成绩的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等;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方面,包括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与改革;在教师业务能力方面,包括备课能力、教学组织能力、班级管理能力等;在对学生的关怀与引导方面,包括对学生的个性差异的认识和理解、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的指导等。
教师三等功的评选不仅仅是对某位教师的表彰,更是对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通过评选教师三等功,可以激发教师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同时,教师三等功的评选也能够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激励其他教师追赶和超越,并为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之,教师三等功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肯定和认可,是对教师成果和贡献的表彰。
通过评选教师三等功,可以激发教师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
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该部分旨在引起读者的兴趣,并引导读者了解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其中的第一要点介绍了教师三等功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和目标。
第二要点详细分析了教师三等功的实施过程、具体措施以及带来的效果和影响。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2020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3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4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第5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章优待第7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1)、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