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广效宝软件服务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友盟责任的条款、对您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友盟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我们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我们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我们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广效宝软件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18年【2】月【28】日
本协议中,使用广效宝软件服务(以下简称“广效宝服务”)的用户可简称为“用户”或“您”。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使用方式2.1、除非友盟特别书面同意,用户使用广效宝服务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2.1.1、淘宝网卖家或天猫商家且其店铺处于正常状态;
2.1.2、如友盟对用户使用广效宝服务的部分功能模块或其他版本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符合相应要求后方可使用该等功能模块或版本。
2.3、使用限制:
2.3.2、广效宝服务期内,如用户开通广效宝使用权限的账户被天猫或淘宝网查封或其店铺被天猫或淘宝网关闭的,广效宝的使用也将随之被终止。
上述情形导致广效宝使用的暂停或终止的,用户同意友盟不退还已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且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需承担用户因暂停或终止广效宝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三条、软件服务费
(2)禁止基于商业目的模仿友盟的产品和/或服务,禁止复制和模仿友盟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
(3)禁止未经友盟许可基于广效宝或其内容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和/或服务;
(4)禁止未经友盟许可将通过广效宝获得的各项数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售、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禁止采取任何措施或手段以规避友盟就广效宝设置的安全措施或安全策略;
(6)禁止与其他第三方监测链接拼接监测,友盟后台对拼接监测后的数据将不予计算;
(8)禁止利用广效宝服务发表、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等合法权利的内容,或从事欺诈、盗用他人账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9)禁止其他以任何不合法的方式、为任何不合法的目的、或以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方式使用广效宝服务。
4.5、用户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用户不得利用或试图利用广效宝服务提供的数据内容追踪、收集或拼装个人身份信息。
4.6、用户进一步同意不对广效宝和/或广效宝任何部分(软件、页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用户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广效宝的员工、代理、咨询者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友盟负责就如同用户自身违反一样。
第五条、友盟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知识产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用户违反本协议中用户承诺、保证条款的任一内容,友盟均有权就其情节并根据一定证据,独立、合理判断并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7.1.1、限制、中止用户使用广效宝服务;7.1.2、终止用户使用广效宝服务,终止本协议且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7.1.3、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7.1.4、其他友盟认为适合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免责及有限责任
8.1.1、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8.1.2、可能存在的网络通讯故障、系统停机维护;8.1.3、用户操作不当;8.1.4、使用或未能使用软件;8.1.5、其他非友盟过错、友盟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8.3、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友盟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用户使用广效宝而导致的数据的丢失、泄露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非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友盟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8.4、尽管本协议中可能含有相悖的约定,但友盟对用户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因何种原因或何种行为方式,始终不超过该用户在对应的订购期间内已支付给友盟的软件服务费(如有)。
第九条、协议终止及转让
9.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友盟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用户使用广效宝服务,而无需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9.2、出现业务重大调整或其他友盟认为必要的事项,友盟有权在提前15天通知用户的前提下,终止提供广效宝软件服务、终止本协议。
9.4、用户同意,除非取得友盟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友盟有权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届时友盟将通过页面公告等方式向用户发出转让通知。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0.1、友盟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页面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用户对于友盟的通知应当通过友盟在软件订购页面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遇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11.3、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