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永鹤利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机场路1005号G4026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纯,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栢莹,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404180010,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康庭名苑9号楼乙单元601室。
上诉人沈阳永鹤利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鹤利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建军二审辩称,1.淘宝网仅是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2.案涉合同不受《竞拍服务协议》《阿里拍平台管理规范》约束。3.永鹤利鸣公司对拍卖成功后淘宝网向买家发送确认订单是知情且认可的,如其不同意淘宝网发送订单也无法入驻淘宝拍卖平台,该行为系明确的委托行为。4.案涉展示图片上的表身编号已被永鹤利鸣公司刻意用马赛克盖住,买卖合同中也未对标的物进行特定化约定,故根据拍卖公告信息描述不足以认定案涉手表为特定物。5.即使案涉手表是特定物,也有其应有的市场价值,拒不履行合同也应赔偿损失,永鹤利鸣公司已成功拍卖多块同类手表,应当能够预见案涉手表的价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张建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鹤利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型号为积家1308470的98新机械男表一枚(如不能交付,则应赔偿91251元,以永鹤利鸣公司所经营淘宝店铺共计售出的四枚同款手表均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鹤利鸣公司负担。
淘宝网公布的《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部分内容载明如下:第一条、为维护阿里拍卖平台交易秩序,规范阿里拍卖主体在阿里拍卖平台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竞买人参与竞拍时签订的各项竞拍服务协议等制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合作机构成交不卖,妨害竞买人权益的:(一)返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锁定的保证金,并从合作机构经营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比例的金额至竞买人支付宝账户用以赔付竞买人,赔付比例:除汽车/房产以外的其他类目,竞买人锁定的对应拍品的保证金数额的5倍。
永鹤利鸣公司于2020年7月9日至12日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同类型拍品,名称均为“[公价157000][98新]积家大师系列万年历自动机械男表”,竞拍成交价分别为83001元、92001元、92001元、98001元。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2.《竞拍服务协议》《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是否属于案涉合同内容;3.永鹤利鸣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张建军主张交付标的物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如交付不能,张建军主张的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永鹤利鸣公司通过拍卖平台发布拍品品牌、数量、型号、新修程度等信息,并注明竞拍要求,系永鹤利鸣公司明确表示以不特定的淘宝用户通过增价竞拍的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淘宝网平台向竞拍成功的用户发送自动生成订单,张建军在提交确认订单后,双方即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建军按约支付订单载明的价款后,永鹤利鸣公司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张建军竞拍成功后,对淘宝网系统将自动发送订单的行为,永鹤利鸣公司在发布拍品时即已明知,应受淘宝网平台相应管理规定的约束,系统发送订单的行为应视为永鹤利鸣公司的委托行为。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无论是现实中的拍卖还是网络中的拍卖,都是通过竞买人竞价行为确定买卖合同最终的买受人及合同价款,单纯的竞价行为并不属于购买行为。拍卖成交后双方需通过确认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本案网络拍卖同样是由买卖双方确认订单后买卖合同才宣告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受人标的物的义务。张建军在支付合同价款后,永鹤利鸣公司应履行交付案涉手表的义务。关于案涉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属于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民法理论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物进行分类,具有特定特征或者被特定化无从替代的物为特定物,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能被替代的物为种类物。永鹤利鸣公司在拍卖平台上发布用于拍卖的商品标明手表品牌、型号等参数,与其之前发布的其他用于拍卖的手表具有相同的特征,应认定为种类物。尽管该类手表新旧程度为98新,但永鹤利鸣公司未对同类同等新旧程度手表之间的差异作具体描述,该特征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永鹤利鸣公司辩称其发布的不同拍品均有特定编号,但在商品展示页面没有载明,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对标的物进行特定化约定,因此应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种类物。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张建军以诉讼解决争议为由未接受淘宝平台5倍保证金赔付。永鹤利鸣公司未向张建军退还拍卖价款27001元。网页图片中的案涉手表机身编号被涂抹。
一、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问题
1.案涉《竞拍服务协议》是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竞拍服务协议》是淘宝网为维护平台拍卖交易秩序,规范买家与卖家的拍卖行为,保障拍卖买家与卖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协议。该述协议虽然不属于双方当事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但因拍卖主体通过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协议约束,故该协议对拍卖主体具有约束力,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是否应当追加淘宝网参加诉讼的问题
根据案涉《竞拍服务协议》第2.2条规定,淘宝仅提供网络竞价技术平台。参与网络竞价且竞价成功的,将受到买家与卖家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约束。据此,可以认定淘宝网仅是网络竞价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拍卖合同主体,本案的处理同淘宝网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永鹤利鸣公司主张淘宝网参加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拍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四、关于损失范围及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本案中,张建军主张永鹤利鸣公司应按照同类手表在其网店竞拍成功均价91251元承担赔偿责任。永鹤利鸣公司辩称二手手表作为特定物不存在公允价值,根据《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规定,成交不卖最多赔付5倍保证金。二审中,永鹤利鸣公司又辩称张建军的损失只是资金占用的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永鹤利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上诉人沈阳永鹤利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吴雪林
审判员王旺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