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8月29日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选聘方式

第七条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

第八条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条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条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并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

第八章支持体系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建立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对于教学效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地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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