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深入推进岗位聘任制度改革,建立更加注重实绩和贡献的岗位分级聘任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武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11〕85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实行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分类实施、科学评价、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评聘体系。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以德为先。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察,突出师风、教风、作风养成,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坚持教书育人,注重人才培育。加强对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综合评价考核,突出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第四条坚持破立并举,优化评价体系。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共性与特性相结合、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全面考察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重点评估学术贡献,以及学术界或行业、领域影响力,其他级别岗位重点评估工作态度、岗位工作实绩与成效。
第五条坚持严格程序,注重有序竞争。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杜绝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参与评审的组织、个人均应严守规则,严格程序,尊重评价结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价环境。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等系列正高二、三级,副高五、六级,中级及以下。实验技术等系列包含实验技术(含原教学科研单位工程技术,下同)、工程技术、出版编辑、图书资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高等教育管理、财会技术、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岗位级别
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本着科学、规范、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为2∶3∶5,五、六级和中初级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
第八条资格条件
申请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努力钻研业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修养。近3年有师德失范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专任教师近3年教学工作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近3年有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申报当年有重大教学事故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业绩条件
(一)学校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职责,按照不同系列和岗位类型分别制定业绩条件(见附件);该条件为岗位申报的基本门槛条件,各单位可在不低于学校业绩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业绩条件。
(二)所有业绩均应为受聘现级别岗位以来的成果。
(三)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申请人,可不受任职年限和本文件业绩条件的限制,申请晋级。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定位和队伍建设实际,确定本单位当年二、三级岗位推荐限额。五、六级和中初级岗位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岗位比例控制范围内自行制定聘任计划。
第十二条评审及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评审信息。
(三)单位资格审查。各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公开展示申报材料。对于涉密人员的材料,各单位要遵守审查规则,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四)单位评议及推荐
1.各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明确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2.各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对专任教师申请人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
3.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单位推荐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和评议表决,提出二、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和五、六级及中初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五)学校评审
1.学校职称工作审查小组对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秘书处汇总经审核后的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推荐人选材料,并公开展示。
2.学校人文社科领域和理工医学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二、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六)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聘任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批二、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发文聘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及聘任组织的成员构成、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回避制度、投票规则、材料存档以及申诉、投诉及举报处理等见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办法。
第十五条评审启动当年11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得申请专业技术岗位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