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方式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条根据长事岗设准(〔2016〕66号)文件规定,我校可设置的岗位总量为681个。
第五条学校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一)岗位描述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学校管理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8%以内、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7%、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5%以内。对学校核编前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逐步消化”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六条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我校管理岗位设有5个等级,即四至八级职员岗位,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且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之比分别为5%、19%、54%、22%。共分11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34个),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
1.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4.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受聘到教师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如下: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具备教授职务,履行了教授的基本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为四级教授。新晋升教授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可聘任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任职年限。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10年,且聘任专技六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六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六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六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2项(不同类)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聘任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1.任职年限。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6年,且聘在专技七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2项(不同类)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1)任职年限。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6年,且聘在专技七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七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2项(不同类)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聘任至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备副教授职务,履行了副教授的基本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部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为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新晋升副教授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任职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9年,且聘任专技九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九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九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九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1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任职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5年,且聘任专技十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十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十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十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1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备讲师职务,履行了讲师的基本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新晋升讲师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1)任职年限。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6年,且聘任专技十二级岗位不少于3年。
(2)师德师风。聘任专技十二级岗位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不少于1次。
(3)岗位履职。聘任专技十二级岗位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教优秀率达80%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他专技人员岗位履职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有责投诉。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技十二级岗位以来,至少取得1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聘任至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备助教职务,履行了助教的基本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新晋升讲师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5.聘前公示。经审查通过的拟聘人选,由学校聘用工作具体组织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6.结果审定。公示期满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将拟聘人选报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批。
7.签约上岗。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岗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九条聘期与考核
(二)学校将可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短期和中长期聘用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三)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者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学校可以在一届聘期内破格聘用到同层级职务的高等级岗位。
(四)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条附则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