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党中央对干部离退休后继续发挥作用的要求是什么?
答: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党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不少老同志离休退休之后,仍然热心于社会主义祖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并且利用一切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方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同群众的联系,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认真写作有益于人民和青年的著作,或者积极参加有益社会的轻微体力劳动,切切实实、点点滴滴地为人民做好事。他们不但严以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亲属。必须充分认识,老同志的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并不轰轰烈烈,但是整个说来,它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328、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329、在新形势下应主要发挥离退休干部哪些方面的积极作用?
答: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330、怎样就近组织“五老”做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答:中关工委、中组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的通知(中关工委[2004]35号)
要根据“五老”的特点和身体健康情况,就近就地组织他们参加到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五老”特别是新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摸清他们各自的特长、优势和身体健康情况,坚持自愿的原则,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到正在深入开展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老少共建”、“一帮一”、“手拉手”和老同志为青少年办实事的“十个一”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鼓励他们当好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报告员,思想道德教育、校外教育的辅导员,优良传统的宣传员,文化市场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义务监督员,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员,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政治、科技培训学校以及科技扶贫的培训员,使更多的老同志发挥优势,更多的青少年从中受益。这些活动既要发扬“尊老爱幼”的好传统,又要“量力而行”,做到“老少共建”、“老少共进”,使这支以“五老”为主体组成的“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老年志愿者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发挥出独特优势。
331、如何根据老干部的不同情况,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答:如何根据老干部的特长,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应从每个同志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他们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用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安排。
(1)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休干部,参加例如宣讲党的方针政策、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
(2)革命资历较深、有一定写作能力的离休干部,可以总结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历史经验,写一些在党的历史上有意义的回忆录(要求准确),为党史、革命史、专业史提供资料。
(3)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休干部,可由有关的研究单位和学会、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他们担任特约研究人员。特约研究人员不是领导职务,由各有关组织自行决定发聘书,无须履行审批任职手续。还可由部委委托一些离休干部组织、指导某项技术改造工作。
(4)对某一方面业务钻研有素、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同志,可以聘请他们参加有关的咨询小组,由主管领导提出咨询项目和研究专题,请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临时邀请他们参加某些问题的研究讨论,起参谋、咨询作用。
(5)对某项工作有丰富经验的离休干部,可经所在部门批准,下去搞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年轻的在职干部进行实际的传帮带。
(6)在党内和群众中有威望的离休干部,在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出面,找一些同志谈话,做点思想工作。
(7)身体较好、又能联系群众的离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自愿,联系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例如,协助基层组织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教育青少年等。热心教育事业并有一定水平的离休干部,还可与某些学校联系,由学校请他们担任特聘教员或特邀辅导员。在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时,要做到组织安排同个人自愿相结合,工作需要同个人志趣相结合。
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聘请离休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
332、应从哪些方面搭建平台、提供条件,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支持?
答:(1)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3)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4)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5)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6)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7)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333、怎样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作用有何规定?
答:要充分发挥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等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这些社团组织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邀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参加或承办。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334、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作用有何规定?
答: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扬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335、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能否个人开业行医?
答: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规定:
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集资办卫生机构。积极组织和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个人开业行医,坐堂看病,办医院,办接生站,开展特别护理,经及检验、放射和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个人开业行医的,经过批准可以附设医柜。全民所有制医务人员离休退休开业,仍享受离休、退休金待遇;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后开业,退休金发给的办法,可由各地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336、离退休干部从事哪些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答: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洵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含离休)干部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337、对公务员退休后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何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38、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
答: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339、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答:《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休、离退休人员中聘用。
340、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答:现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和其他职务(如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均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41、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有何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的适用范围: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342、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其行政、工资金关系办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答: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