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确定我国现行周标准工时的上限到底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在法律与行政法规存在矛盾的状态下,有人会倾向于忽视该行政法规规定的工时,只按法律的条款为优先遵循,用人单位的工时操作、劳动部门的监察执法所依据的尺度不一致,导致工时执行混乱、执法受阻的情况。其实通过上期的推送,就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期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时长的发展历程
1817年8月,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问题,并把它作为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1866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根据马克思的倡议,首先提出“8小时工作制”的口号。
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工人大罢工,呼喊“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归自己”的口号,最终赢得了8小时工作制。
1908年,新西兰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认8小时工作制,世界上最早的8小时工作制立法出现。
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通过了《40小时工作周公约(1935)》(第47号),作出了40小时工作周的决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8小时、8小时半、9小时的,甚至有10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1956年的7月1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
1949年至1994年2月28日,我国倡导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至今我们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如何理解现行工时制度
三、如何界定休息日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不考虑其他方面只考虑休息日,只要用人单位每周保证劳动者休息一日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何理解“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综上,目前企业中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即符合法律规定。
四、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解答
根据前述分析,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为每周工作40小时并非44小时,超过40小时的即为加班。
六、每周工作6天,累计超过40小时,如何计算加班费
但前述结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大多数人的固定思维里每周是应该休息2天的,且一般都将周六、周日称作“休息日”,但比较合乎现行规定的解释还是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即可。
七、用人单位如何避免额外支付加班费
根据张律师接触的很多案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并不是本意,很多是双方产生了一些其他矛盾导致劳动者去仲裁机构或法院维权,顺便将加班费的请求加入。其实劳动者在入职时是明确知悉自己工作时长及工资标准的,且实践中很多案例中如果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限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余为加班费的话,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可能远远高于约定工资。据此,为减少和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及工资标准,但要注意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地方性裁审意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南京市中院、市仲裁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总数不超过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的,可以不认定休息日加班;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6小时,可以认定双休日加班1天,按200%计算6小时加班工资;如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则可酌情认定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