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探讨临时工税务问题(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前,先要界定临时工法律层面的关系。那么税务上对于临时工这个问题的界定是否有有提及呢?我们先看个税法的一个文件。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1990.06.12国税函发[1990]609号)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1990]609号相比较法律层面原则性的东西,个人感觉更容易让会计接受,也更容易落地执行。但是这个问题往往比我们想的更复杂。笔者随便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个案件,就是关于判定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的。截取部分片段供大家参考。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财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日期:2016-05-20,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5民终1563号):“现就原、被告争议的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评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原、被告关系的形式要件上看,双方之间签订了《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固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约定了试用期和因工伤残处理等其他事项,该协议符合劳动关系合同的内容。”
如上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分析来看,就算当时用工单位与个人签署的是《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但是经过原被告各自在法庭上提供的各种证据,根据雇佣事实判断,该协议符合劳动关系合同的内容。
A: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必须在以上法律界定之后,然后根据实际进行对应处理。实务中关于临时工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地税局也存在不同的处理办法。当然有人看到下面问题时,肯定会问:“你这写的临时工,怎么到问题成了实习生呀”。其实在广义上来看企业临时用工需求,包括不仅限于企业向社会需求临时用工,当然也包含大学寒暑假实习生的。有人立马又说:“如果你提的临时工概念是含大学生寒暑假实习生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不必要讨论了,实习生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但是这个问题你确定各地都是如此规定吗?
1:工资直接可作为工资薪金
我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经常会招用校园学生前来商场实习,我们与学生有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生的日常管理视同我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请问我公司每月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是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请指导。(发布日期:2012-12-13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问题: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大连地税)答复: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果企业与个人存在雇佣关系,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存在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
3:需要代开劳务发票
B: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其解读,好像临时工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个人所得税上临时工,某个临时工界定为劳务报酬,需要代开发票缴纳,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所得税上,某个临时工界定为劳动合同,不需要代开发票,按照工资薪金扣税。则以工资表列支工资税前扣除。而不能根据15号公告,直接理解为所有临时工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造个工资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三:社保问题
如果临时工界定为劳务合同用工,则不涉及社保问题,如果临时工界定为劳动合同,则涉及社保问题。在这里再看上面的问题就纠结了,如果按照某地方税局口径,实习生等临时工,所得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那么是否意味着需要缴纳社保呢?当然在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局的回答上,笔者截取的是对实习生的所得税扣除问题,可能有人会觉得实习生这种临时工,和社会临时工还有有一定差别,也可能各地税局出于大学实习生的特殊考虑,所以才会对其规定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按照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排除大学实习生这种临时工,社会人士临时工社保问题如何界定呢?我本文开头就提到在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里面不存在什么临时工问题,劳动合同里面有分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而临时工如果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上,或者在实质上构成雇佣关系,那么临时工要么就直接认定为全日制员工,要么就认定为非全日制员工。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笔者为何要把以上法律法规复制出来呢?如果临时工认定为全日制员工,社保肯定是逃不了的,如果认定为非全日制员工,则社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同时怎么样临时工才能可被认定为非全日制员工呢?企业自己估摸?自己臆想?肯定不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68到72条,都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