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一、实施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服务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用人、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工作的全日制用工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进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聘用原则
三、聘用程序
值班值守、保洁保绿、餐饮服务等岗位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按程序择优聘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临聘人员:
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为完成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任务的;
2.编制内在职人员因脱产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且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3.因事业发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困难,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增加人员或给予经费保障的;
5.其他情况需要使用临聘人员的。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数的10%,最多不得超过20%;卫生健康系统聘用临时人员的可适当放宽比例,但人员经费必须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列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临聘人员:
1.现有编制内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行政执法、人事、财务、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岗位。
四、临聘人员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日常管理办法,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临聘人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二)细化考核管理。临聘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年度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工资晋升、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总数的20%。
(三)强化履约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临聘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各自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完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关系: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试用期不合格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害的;
5.年度考核或合同期考核不合格的;
7.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六十天以上或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11.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经同意使用临聘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临聘人员的,应从我县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资质且年检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中确定合作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六、监督管理
中共高台县委组织部中共高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台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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