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THE END
1.招聘临时工也应签合同吗,法律对临时工有什么规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https://www.tthjy.com/laodong/30714.html
2.事业单位临时工改革最新消息商业美陈国家层面对事业单位临时工改革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招聘、管理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政策包括《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事业单位临时工改革提供了政http://www.hongbozl.com/post/931.html
3.派遣劳务人员:全面了解劳务派遣的运作与影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派遣劳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就没有前途。实际上,派遣劳务人员可以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争取更多的晋升机会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积极寻求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合作与沟通,争取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资源。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用工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派遣劳务人员的职业https://www.pbids.com/aboutUs/pbidsNews/1861330985850867712
4.每年六一儿童节前,该公司会临时聘用大量的兼职人员进行加甲公司是一家玩具制造企业,每年六一儿童节前,该公司会临时聘用大量的兼职人员进行加班生产以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上述做法所体现的生产运营战略的因素是()。 A. 批量 B. 种类 C. 需求变动 D. 可见性 题目标签:需求用大生产运营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https://www.shuashuati.com/ti/22911dd90f804093ab4de9d4a0b9ee2d.html
5.李琦中国科学院大学对于博士后,除博士后标准待遇以外,团队还给予规定的最高生活补贴,并帮助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博士后出站时可择优留所或推荐其他海内外研究机构或高校。 yyds 项目临时聘用人员招募: 欢迎来函,随时招募,一般只考虑应届硕士毕业生。 教育背景 2000-04--2004-03 日本茨城大学 博士研究生/工学博士 https://people.ucas.ac.cn/~qili
6.劳务酬金人员经费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六)临时聘用人员顶岗工作 100元/天 三、人员经费的范围 人员经费指学院在册的有工资性收入的教职工以及签订有劳动合同的长期聘用人员等取得的个人收入。除正常工资性收入外,还包括加班费、值班费、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各类兼职或工作津贴、各类培训班工作津贴等。 https://jwc.sgmart.edu.cn/info/1040/2732.htm
7.2024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书版B版其他约定10.1知识产权10.2保密协议10.3兼职规定10.4报告义务11.附件11.1简历11.2相关资格证书11.3体检报告12.双方签字12.1聘用人员签字12.2用人单位代表签字12.3日期13.合同生效条件13.1双方签字盖章13.2用人单位批准13.3法定生效条件14.补充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修改权14.3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人员基本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8882017.html
8.关于岗位聘用情况的请示14篇(全文)为了适应医院医疗服务规模的扩大, 近几年来, 我院为缓解护理人员不足的压力, 聘用部分临时护士充实到与患者接触最直接、最密切的临床第一线。这支力量虽暂时缓解了护理人员紧缺的矛盾, 但其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偏低, 流动性大, 更新快, 使护理队伍极不稳定, 给护理工作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聘用护士的科学化管https://www.99xueshu.com/w/file5b16z7ug.html
9.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工作时间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工作人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将其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有关联合党支部。 (五)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是党员的,按照聘用时间长短进行分类管理。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转入正式组织http://xzjsxh.org/dangjian/818.html
10.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一、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对于临时雇员的相关原则,他们的薪资待遇将依据其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实际交付工作量进行合理调整,然而,其薪酬不得低于我国最低工资水平的法定标准。 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临时工”其实指得就是那些签订签署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兼职工作或者是受聘于完成特定任务并有明确期限的人员https://www.64365.com/zs/2788729.aspx
11.南宁市政府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临时聘用人员介绍桂聘大家好呀,今天我们来和小编一起了解南宁市政府临时聘用人员的相关内容。现在的劳动合同制度多种多样,除了有编制内、长期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为有一些项目是需要更多的人手来进行的,所以说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也是比较多的,很适合那些喜欢做一些课余兼职的人。那么南宁政府工作人员薪资怎么样呢?南宁市政https://www.guipin.com/zixun/neirong/38111.html
12.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研究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入,经济时代单一的就业模式被打破,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同时也深刻的改变了我国的就业制度,个体就业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产生了兼职工、小时工等临聘就业群体,但是人们对临聘就业方式的认可度较低。而且对临聘人员也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造成临聘人员招聘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97-1015578705.htm
13.精临时用工合同临时用工合同6 甲方(使用部门)名称: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使用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兼职保卫岗位工作。使用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 https://www.yjbys.com/hetongfa/hetongfanben/1788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