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探亲假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六.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
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1、员工可享受本手册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有薪休假待遇。
二、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护理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员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这些假期均为有薪假期。
三、员工可根据工作的安排并征得领导同意,获得批准后取假。取假的一般程序:
四、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0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法定假日:
元旦1天(公历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每年公历清明当日);
国际劳动节1天(公历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3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半天(公历3月8日下午)。
具体休假执行以公司当时工作进展需要而决定,由企业管理部在节日前7天公布。
六、年休假
满1年未满2019年者5天
满2019年未满20年者10天
满20年以上者15天
员工提出辞职时,其已休假期超出公司规定的标准的,超休假期将在最后1个月工资内抵扣。
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予以补休,因个人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不予补休。
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年休假不得以兑换薪金的形式补发给员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一年以上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年假可与探亲假相抵。
■员工申请年休假,应履行以下程序:
提前1个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批复;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七、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2天或2天以上者,需有正式医生证明。特殊情况下,公司有权指派医生验证病情或伤情。如公司指派医生的意见与员工所找医生有别,公司将尊重指派医生的意见。
(二)员工申请休病假,应履行以下程序:
2、员工病休后返岗时,应补填请假单,并由主管领导批复;
3、将正式医生证明交企业管理部备案。
八、婚假
2、公司鼓励员工晚婚晚育。对于符合晚婚年龄的,即女员工满23周岁、男员工满25周岁,公司将给与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一周)的奖励。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对于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4、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的6个月内休完,逾期不补。
5、员工申请休婚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并将经认定的结婚证书复印件送企业管理部备案;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九、丧假
1、有员工遇有直系家庭成员去世,如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可被准予3天带薪丧假。
2、员工申请休丧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
十、产假
1、女员工可享受产假。
分娩顺产者可请产假8周(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一般以90天,3个月为休假标准),难产的增加2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周。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者,给假4周,7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周,未满3月流产者给假2周。
2、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以此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的除外)。
4、配偶分娩,给予1天的带薪看护假期。
5、员工申请休产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旦怀孕,应通知主管领导,并将有关怀孕及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复印件提交给企业管理部;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
*至少在产假开始前1个月获得主管领导及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准;
十一、事假
1、全日制员工和试用期内的员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申请无薪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员工申请休事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事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
十二、工伤假
2、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医院诊断证明确为工伤者,其工伤假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假期
1、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时,凭通知或证明给予半日公假。
4、义务献血享受10天公假。
5、特别假期:因特殊原因(如奖励、脱产学习等)公司给予的假期。
十五、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按批准权限,报领导批准,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2、婚假、产假、探亲假、特别假期应提前15天申请,以便安排工作;其它假期如不能提前申请,可由本部门员工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3、禁止滥用病假。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罚,包括停薪离岗、降低年薪标准直至中止劳动合同。滥用病假的认定及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
十六、处罚
2、病假当年已超过5日者,之后若一个月内,
病假累计3日以内,扣30%月浮动薪资;累计4日至7日,扣60%月浮动薪资;8日至15日,扣75%月浮动薪资;15日以上,扣100%月浮动薪资。
一、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一、日本国立大学学术休假制度
本文选择了几所日本大学的学术休假制度作如下的总结归纳。
(一)资格和休假期间
(二)工资等待遇
(三)休假人数比例
每年学术休假人数如果过多,势必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所以一般大学都在人数比例加以限制。比如御茶之水女子大学将休假分成享受非专职讲师津贴的类别A(以下称学术休假A)和不享受非专职讲师的津贴的类别B(以下称学术休假B)。学术休假A的情况,全校1/2年5名以内,1年10名以内。学术休假B是全校1/2年10名以内,1年20名以内。另外根据具体不同情况,也有同时享有学术休假A和学术休假B,共1年的休假的人。学术休假对象的人数的分配上,在考虑各系、研究科、中心部等的构成人数之上,经过教育研究评议会评议,由校长决定。
(四)兼职和结束后的任务
二、我国高校的学术休假制度
近2年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试行此制度。
同样,在中国高校工资等待遇问题也尤为教师们关心。北京理工大学规定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不但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津贴不变,学校还每个月另外给老师1800美元的出国学术交流补贴。这样教师不但个人经济利益得以保证,由于科研经费相对有所保障,很多教师也愿意积极申请学术休假。与北京理工大学情况相似的中国农业大学是教师所享受学校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对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当年内工作量减半。准备2006年实施学术休假的武汉大学是教师休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年终薪酬不低于所在单位平均水平。
休假人数比例因校而异。北京师范大学每学期的批准比例不超过学院高职教师的5%。武汉大学对申请休假的老师每学期评定一次,数量控制在每个院系专任教师的15%以内。
(四)兼职与结束后的任务
教师是否以学术休假为名,而做与科研无关的事情,同样也是实行学术休假制度的中国高校所关心的问题。所以北京理工大学要求教师应在休假返回后的60天内向院系提交学术休假总结报告,经学术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院领导同意后,送校人事处备案。此报告应作为年度考核支持材料的一部分。北京师范大学规定教师学术休假后要向院系汇报期间的业绩情况,并提交有关科研成果、书面总结报告等,作为考核的依据。武汉大学是教师要定期向所属院系汇报学习、科研情况,并在假期结束后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或教学研究成果。学校还规定学术假期内如果在校外从事兼课、兼职等创收性工作,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当次假期。
三、分析与思考
比较来看,无论是中国大学还是日本高校,在学术休假的各方面都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休假期间基本都是在半年到一年。日本国立大学一般的教师即可以享受此休假,中国大多数高校往往是在职称等方面有所规定限制。工资等待遇方面,日本有全额和部分支付两种,中国基本是全薪。休假人数比例基本都是根据各学校具体情况而定的。引人注意的是学术休假期间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茨城大学作了具体规定,但大多数的日本国立大学和中国的大学都在此方面没有规范的条文。
假期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因此,法定假日的公式为:
月基本工资/21.75*周末加班天数*300%
周末加班的公式为:
月基本工资/21.75*周末加班天数*200%
注:21。75的由来
去年,原劳动保障部启用了最新的薪酬计算方法。由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
假期工资的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假期工资的黄金周
黄金周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春节、劳动节和国庆三个节日的每个节日的连续七天休黄金周
假。国庆七天休假称为"十·一黄金周",劳动节三天休假称为"五·一小黄金周"。相对于其它公休假期,"黄金周"又被称为"长假",通常冠以节日名称,分别为"五一小长假"、"国庆长假"和"春节长假"。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为"全体公民假日",其中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为三天,元旦为一天;还规定这四个属于"全体公民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2.事业单位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
(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
(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
(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节假日。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
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的管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资。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经行长审批后报总行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请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总行班子成员请假的,需报董事长批准。各支行负责人请假,由行长批准,并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由行长审批。
第三十条一般员工请假,半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行长批准;3天(含)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报行长审批。
第五章请(销)假报送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因故需要续假的应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总行综合部办理续假手续。对休假到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总行综合部报告,并及时与本人和家庭联系,查明原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免贻误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赶回单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2000年颁布的《非全日制工人规定》,英国的季节工等非全日制员工的待遇按比例对照全日制员工待遇实行。非全日制员工工作一个月,就有权享受全日制员工年度带薪假期的十二分之一;如果一周工作两天,一年则可以带薪休假9.6天。如果员工不休假,雇主必须补付其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英国政府网站提供了详细资料帮助公众了解自己的法定休假权利。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在各界工会的积极推动下,英国政府不久前出台了新的《工作和家庭法》。根据新规定,英国员工每年依法享受的20天带薪休假从2007年10月1日起增至24天,从2009年4月1日起再增至28天。
英国政府估计,将8个永久性公共和银行假日分两步增加为员工每年的带薪假日,会给企业带来总共约16亿美元的额外支出。英国小企业联合会认为,增加年度带薪休假会导致企业成本提高,威胁小企业的生存。英国工业联合会警告说,在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同时又增加带薪休假,企业成本增加意味着日后员工加薪的幅度会很小。
新规定对宾馆、饭店和商店等在公共和银行假日照常营业的单位将产生重大影响。英国旅游业协会估计,将有60%的宾馆和饭店在公共和银行假日期间照常营业,员工假日上班将获得额外的工资补贴,但不再补休。新规定的实行,意味着整个行业的成本将增加约6亿美元。
日本的带薪休假
日本带薪休假有法可依,1998年修改的《劳动标准法》把各类人员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规定得清清楚楚,但具体实施情况与纸面上的规定存在不小差距。
《劳动标准法》规定,公务员每年可带薪休假20天,也可使用小时制计算,即以每天工作8小时为标准,共享受160个小时的带薪假期,这种灵活的假期计算方式方便且人性化。至于公司员工,通常工作一年后可带薪休假10天,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带薪假期增加一天,工龄满9年半后,可带薪休假20天,之后不管工龄增加多少,带薪假期不再增加。
当前,日本企业更青睐招收合同工。虽然奖金少,但合同工也能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全勤,合同工每年带薪假期与正式工一样多。具体来说,每周工作4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7天,9年半以后为15天;每周工作3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5天,以后最高可累计到11天;每周工作2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带薪休假3天,以后最高可累计到7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休假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
l凡公司员工均适用本规定中法各种休假(特殊注明除外)。
一、休假程序
4、给假权限:公司主管领导
部长
科工长
员工
二、法定假
全年共计10天,薪资照常支付
1、元旦(1月1日)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5、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三、年假
2、年休假天数结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累计。
3、未用完的年假,视为自行放弃,无任何补偿。
4、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5、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两周;旷工1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假。
6、受行政记过以上重大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带薪年假;对个别工作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各部门部长(经理)有权取消其当年的带薪年假待遇,并上报人力资源主管备案。
7、休年假以不妨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员工休年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应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8、年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四、事假
1、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事假。
2、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3、给假权限
3.1普通员工
3.3.1二日之内者,由工长、部长级领导审批。
3.3.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3.3工长、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普通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科(工)长级员工
3.2.1二日之内者,由部长级领导审批。
3.2.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科(工)长级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事假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如遇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5、临时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两周或单次请事假超过一周的,视为自动离职。
6、正式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7、事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事假天数(小时)
五、工伤假
员工经确认为工伤的,有关假期及待遇根据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六、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者,可申请病假。
1、员工休病假,需出具市级医院开具的假条(附病情报告),并经公司认定。
2、超出核准病假天数,未补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3、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予以辞退处理。
4、病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70/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病假天数(小时)
5、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转入长病假程序,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七、长病假
1、医疗期的规定
1.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__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1.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从20__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3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
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发给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医疗期内不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待遇也不再享受。
4、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长病假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公司的正式员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婚假,婚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1、婚假休假天数(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1男员工年满25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
1.2男员工年满25岁后结婚有薪婚假7天。
1.3女员工年满23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
1.4女员工年满23岁后结婚有薪婚假7天。
2、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婚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申请婚假时必须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并将结婚证复印件附于请假单背后。
5、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分段申请,分段休假。
6、婚假休假待遇只限一次。
九、产假/护理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产假/护理假
1、产假员工根据《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护理假工资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将不再发给任何工资。
2、男职工在妻子(计划内)生育时可享受7日(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有薪的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两周无薪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按事假计算。
3、产假/护理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产假/护理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一次性未休完的视同作废。
5、经公司批准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6、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即遇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顺延。
7、产假休假时限已到但因个人原因还需要休假的按长病假论并执行长病假规定。
9、产假休假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费用由休假员工个人承担,休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一切待遇。
10、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由公司为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员工必须于分娩、流产、引产后30天内主动向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上交申领所需资料,由人力资源主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11、如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的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负。
12、以上就医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孕检),医疗费用由参保员工个人垫付。
13、公司不保留产假员工原工作岗位,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公司根据当时具体经营及生产条件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无岗位可安排则进入公司人事待岗人员库,与其他待业、待岗员工平等竞争就业机会。
14、关于生育保险支付的不明事宜,到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咨询
十、丧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丧假,丧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一条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条探亲假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事假、病假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第五条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销假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条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