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眼睛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