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一级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12.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5.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7.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8.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9.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是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约定服务期。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他与劳动符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7.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9.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30.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1.“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32.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34.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5.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36.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8.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0.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4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7.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50.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2.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56.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限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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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劳动合同通用15篇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为: 2、甲方必须每月至少1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3、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https://www.oh100.com/a/202209/5286522.html
2.工资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热点问题解答答:不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10、工资至少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https://www.cnzshr.com/xwxq_603437.html
3.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法https://mip.64365.com/zs/721617.aspx
4.含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社保休假工资福利招录)劳动法行天下(3)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有关的签收手续,并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工资支付有什么形式? 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https://lawyers.66law.cn/s260339a922d7e_i1477516.aspx
5.劳动合同中写基本工资每月5000,提成奖金按项目实际情况发放,这样每个月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8882394.html
6.劳动合同中写着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实行月薪制,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https://www.lawtime.cn/wenda/q_36411265.html
7.劳动法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https://www.ruiwen.com/w/469705.html
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采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支付工资B.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C.对于一次性完成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D.约定https://www.shuashuati.com/ti/884ceea61a264e649e7340db2585f237.html?fm=bdbds41a4d1e19015f852257db1a81dc03978
9.公司制度员工守则5. 及时进行入库单和采购发票的核对,按规定进行存货和销售成本核算。 6. 做好日常的办公用品消耗登记和采购计划,报总经理批示。根据公司市场部业务情况,中午未在公司就餐人员补贴10元/每餐,要做好记录,月末在员工工资中列支。 7. 月末认真核对公司员工考勤,根据考勤情况发放工资。 https://www.yjbys.com/hr/yuangongguanli/2747040.html
10.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公司每月支薪日为10日。 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年终绩效制,即年底发年终奖金。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https://www.jy135.com/guanli/2103750.html
11.工资支付周期是怎样的?雇主必须每月至少向工人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微信城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每月https://m.bjhwtx.com/h-nd-56704.html
12.施工企业合同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https://www.fwsir.com/fanwen/html/fanwen_20230419170302_2726399.html
13.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啊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工资支付的规定如下: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https://m.51dongshi.com/eedfrdshghr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