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保护案例集热点问题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极可能产生逆反心理,成为不稳定因素。而高校的稳定也是社会稳的基础。

3、高校扩招后,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大部分高校存在办学资源紧张的情况,加上高校学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没有及时转变,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学生和高校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制订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大学不是神秘的象牙塔,我们也已踏入了半个社会,某些不成熟的思维方式应抛弃,以理性取而代之。

对于那些想减轻家庭负担或者想通过参与兼职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同学,找份兼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做兼职的前提是大学生应该学会如何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要懂得核实招聘公司的信息,可以上网查询该公司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看有无不良记录,也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的工商号。当然,校园内也有正规的机构——勤工办,它可以为同学们提供校内校外的工作,选择正确的兼职渠道是维权的基础。”其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大学生的权利,这也是应当坚决捍卫的。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寻求工商局的帮助,可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一)大学生暑期打工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维权投诉率不足1%

8月7日,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大学生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点,为大学生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及维权服务,这是合肥市首个针对大学生开设的劳动维权服务点。该点开不久就吸引一些大学生打工维权咨询。

针对大学生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沉默的状况,包河区劳动保障局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只要一看到媒体或报纸上有报道大学生暑期兼职遇问题的,就主动联系帮忙。近期还开展了“依法取缔黑中介”活动,帮助大学生在暑期求职过程中排除了一部分中介方面的隐患。

(二)

梁晓雯,一个聪慧的16岁少女,07年她在普笙集团有限公司喷漆车间里做着暑期工,为自己挣够新学期的学费。期间,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由于劳动强度过大而得病,但工厂不顾其情况,坚持不让其请病假,最终在07年7月27日,晓雯病毒性脑炎,继发肺炎,医治无效,已死亡。

(三)

(四)

(五)

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

有的公司纯粹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后又将其辞退。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给广大处于试用期的新手吃了颗定心丸。

(六)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七)超市搜身非法、判赔二十五万

2002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该女生两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

点评: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被告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

(八)以案说法篇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

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也有不少企业在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上当做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种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不过,因为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结实,经常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要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仅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案说法

上述的案例中,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一下笔者用不同的说法分析此案例。

说法一:“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说法二:诉求有法可依

”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如何选择中介?

首先,必须选择合法的中介机构。遇到中介机构要求先付中介费,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并注明必须中介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忌口头协议。在兼职期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另外,还应当谨慎对待公司或用人单位对兼职的大学生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的情况。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令禁止任何公司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对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

兼职中的劳动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权益受损怎样解决?

在兼职期间权益受损,要先报告学校,通过学校的主管部门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其次,要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就可以根据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根据侵权的性质找相应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因受骗而走极端,采取过激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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