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沃某等10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关键词
涉外刑事案件“杀猪盘”式诈骗权利保障
(二)案情简介
(三)法院裁判
(四)典型意义
二、被告人刘某等16人“云数贸”系列诈骗案
云数贸解冻民族资产不特定对象公开售假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明知“云数贸卡”系虚假卡片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层层加码,骗取广大群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非法获利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等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
三、被告人马某甲诈骗案
疫情防控口罩销售虚假信息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等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四个月。宣判后,马某甲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被告人伍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
刷单套现第三方支付转移赃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伍某、袁某、李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协助他人以刷单套现的方式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次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寻找、提供第三方支付工具转移赃款的案件。目前,不法分子为了更加迅速的转移赃款,会寻找大量支付账户分批次多层级的转移赃款,极大地增加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本案中,西安籍被害人因刷单被骗后,公安站前分局经过摸排迅速成立专案组,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先后多次前往河南、湖北、贵州、福建、浙江、云南、江西等7省13个地市调取证据,串并案10余起。本案的侦办,不仅揭示了为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的一个新方式、新途径,而且全面地打掉了一个跨省作案的电信诈骗下游犯罪团伙。
五、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跑分虚拟币结算账户转移赃款
2020年5月24日至6月8日,被害人邹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被电信诈骗人民币232万余元。2020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介绍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以“跑承兑”的方式牟利。具体流程为:李某某在聊天软件“土豆”、“蝙蝠”群中发布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泰达币钱包地址,由孙某某等人使用本人或自己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收上述转款,后在火币APP中购买泰达币,再将所购买的泰达币转至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即可。截止6月中上旬,李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接收、转移资金高达8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周某某、霍某某、邢某某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本市新城区、南京市夫子庙等地将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非法提成。经查,被害人邹某某的被骗资金中,349993元流经李某某等人支付宝账户,549999元流经周某某账户,550000元流经霍某某账户,50000元流经邢某某账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或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名下支付宝账户及密码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六、被告人智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卖卡“黑吃黑”定性
被告人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非法转租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又在明知卡内有他人资金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汇入的被骗资金盗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据此,根据被告人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智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七、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GOIP设备卡房验卡技术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设备运营维护、通讯网络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八、被告人李某某、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对公账户四件套支付结算巨额不明资金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约定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分别将自己名下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及绑定的手机号“四件套”租借给余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2018年9月份至今,李某某租借的对公账户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88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魏某某被诈骗资金155万余元。吴某租借的对公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3822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对公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向不法分子提供对公账户“四件套”用于电信诈骗的案件。目前,越来越多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一方面是因为对公账户资金流量大、额度高,被风控的可能性小;另一方面,对公账户可信度高,更容易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轻易将钱款转入。本案两个对公账户,涉案流水就高达1.2亿元,其中已查明的被骗资金就有404万余元,足见买卖对公账户行为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的审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拒绝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切莫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九、被告人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附条件不起诉案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少捕慎诉慎押
自2021年1月30日起,在校未成年人黄某某按照刘某某、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安排,先后在本市新城区多家酒店看管、维护GOIP设备,确保设备上所插手机卡可以正常使用,至2月19日案发,黄某某维护设备期间导致龚某等6名被害人被骗共计296171.14元。
(三)审查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不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间,检察院委托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帮教考察,黄某某表现良好,改变较大,没有不良行为发生,故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并对犯罪档案进行了封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附条件不起诉案。在审查期间,公诉人发现黄某某情绪焦虑,不能很好配合办案,便组织黄某某父母在看守所与其进行了亲情会见,黄某某最终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黄某某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又委托陕西新育心理培训学校、西安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黄某某进行了心理测评、观护帮教,使其在帮教中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人生观。目前,黄某某已在陕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未发现再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未成年犯采取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被告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许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