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天元区政府发文统一裁员,文件意思是留下来的不赔偿,离职的赔偿n+1。
留下来的人员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单位自聘人员。
自聘人员即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要求留下来的人从10月起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但签订新合同,也就意味着和单位签订的原合同作废,即解除劳务合同,合同甲方由原单位改为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合同工,并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合同工已经工作的年限计算。如果合同工已经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为一个月工资;如果合同工已经工作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为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所以自聘合同改签劳务派遣合同,也应该先处理好前面自聘时期的劳务关系,改补偿的补偿,再签订新的劳务合同。
但个别单位以区政府文件为由,说留下来的不赔偿。如果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10月起暂停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变相施压,违反劳动法。
请天元区政府自纠自查,规范此次裁员管理,留下来的人员中,自聘合同更改为劳务派遣合同的,也应按照劳动法执行,先处理好前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再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应以裁员作为违反劳动法的理由。
希望政府学法懂法,冷静处事。
劳动者和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
通过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用劳动法来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由《民法典》来调整。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据了解此前株洲市教育局解聘自聘人员改劳务派遣、株洲食品药品监督局改市场监管局,均对上一个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处理和补偿。
已多次跟本人联系,进行沟通交流,中间存在误会。目前区里还还没有出相应政策,没有强制改为劳务派遣。
相信区政府后期改劳务派遣合同时,会出政策规范完善此项工作,比如自聘的、劳务派遣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动延续的治疗期、三期女职工等特殊人群,以及拒绝改劳务派遣,再次解聘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