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中介机构应当就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劳务外包,首发业务问答没有明确概念,但是对于核查要点进行了梳理,一般来讲劳务外包遵循的上位法是《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内容,在特定领域如建筑施工行业,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具体会在第二点“劳务分包”中详细论述)。
案例名称
【注册阶段问询】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历次问询回复,发行人为应对生产中出现的临时性、紧急性用工需求,将部分技术含量较低、替代性较强的工序(组装服务)外包给供应商。外包采购模式包括劳务外包和模块外包。其中,2019年,公司劳务外包金额较小,发行人解释主要系公司为更好提高生产效率,招聘熟练工人成为自己人员,生产部门人员数量及薪酬总额均大幅增长,因此减少劳务外包的采购量。此外,发行人曾于2019年3月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2019年7月至8月接受证监会现场检查,经查,发行人劳务外包人数存在以下情况:
1.检查期间,检查组多次进入发行人生产车间查看,现场劳务外包人员仅30至40人左右。2.检查组随机向生产车间多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均表示以往年度劳务外包人员最多50人。3.检查组走访发行人客户期间,向驻场客户的发行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发行人厂外不存在外包人员。但根据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人员月平均数量分别为65人、188人、361人。
裁判要点
案号
裁定日期
黄某某诉苏州国丰外包服务公司、南京国轩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其他单位,该“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发包”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提供劳动,接受“发包”企业管理、指挥,“发包”企业以工时为基础与“承包”单位结算费用的,该劳动者与“发包”企业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企业以劳务外包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的概念主要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集中在建筑工程领域,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相对于建筑业专业承包而言的。
(二)法律法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注:目前该规定在2015年修订时,将“劳务分包”表述变更为“施工劳务资质”,删除了“劳务分包”字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1、IPO案例
从实践案例来看,劳务分包对应区分的概念也一般是专业承包或者工程分包,主要纠纷在于承包人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被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程转包和工程劳务再分包均为禁止性规定,通过上述禁止行为的界定,笔者推衍出劳务转包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劳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劳务作业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此种劳务转包行为在建筑施工领域被法律所禁止。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招股书披露:
关于劳务转包的诉讼纠纷仍然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主要涉及转包后的劳务人员发生事故如何认定工伤、承包方未支付转包方劳务费用等。
(一)规范性区别
根据以上部分对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转包概念分析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处来看,从广义层面理解,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转包都属于外部劳务采购的范畴。但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转包的应用范围和合法性存在区别。
首先,劳务派遣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单独规定的一种劳务采购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根据《民法典》形成的合同关系,由于上位法不同,两者既存在实质上均为对外采购劳务的共同点,也存在用工比例和岗位性质的区别,笔者理解两者应为一种并列关系。
其次,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劳务外包可以指各个行业对外采购劳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转包主要应用于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对外采购劳务,劳务外包的概念包含劳务分包、劳务转包。
最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劳务转包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采购劳务行为。但是劳务外包和劳务分包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采购劳务行为。
(劳务采购、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转包的概念可以配合上图理解)
(二)实践区别
根据对前述各部分案例的总结与归纳,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转包在实践中的区分标准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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