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德居正财税咨询的第353篇原创,本文作者何晓,笔名“财迷”,德居正财税咨询公司合伙人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要聊这个话题,一来这个话题近两年比较热,二来很多人对此理解并不透彻,一听到XX平台,可能就有点发懵,像“持股平台”、“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等等,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大部分人对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云里雾里……所以,笔者专门就“灵活用工平台”这个主题,来为大家全面的解读一下,相信通过本文的学习,大家对“灵活用工”平台会有新的认识和见解,以帮助大家很好的绕过灵活用工的“坑”,避开你可能会忽略的“雷区”。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引言:透过稽查案例看灵活用工平台
二、灵活用工平台概述:灵活用工平台是什么?以及灵活用工平台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三、实务中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主要适用于那些场景?实务中主要的模式都有那些?这些模式都是怎么运用的?
四、灵活用工方式存在的风险及建议:灵活用工平台是选用会有那些隐性或者显性的风险?实务中我们该如何合理化解和防范?
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财税从业者,我觉得也有必要对灵活用工平台有一定了解,来规避可能面临的灵活用工模式下的风险。
二、灵活用工平台概述
从目前的用工关系来看,实务中的用工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用人单位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这也是目前最常见也最主流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二大类,叫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依然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一个三方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两种用工方式也都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全日制用工,但也属于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除标准劳动关系,也就是全日制用工之外的用工方式,都可以称之为“灵活用工”。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那么从广义上讲,灵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但由于灵活用工在国内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以上这种“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定义又太过宽泛,往往会导致我们在讨论灵活用工的时候无法对其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达,导致大家可能都在用灵活用工这个词,但所说所指可能就不是一回事,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灵活用工进行更加精准的定义,从个人角度建议,相对于广义的灵活用工,可以将狭义的灵活用工定义为: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都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灵活用工其实在实务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另外,笔者认为,未来灵活用工会越来越普遍,必然是未来的大势所趋,相信很快就会有官方关于灵活用工平台的明确定义出台。
(二)灵活用工平台产生的原因及背景
另外,笔者觉得,考虑任何事情,都要跳出固有思维,关于个税筹划,无非是部分高收入群体,如何实现合理节税,落袋为安的问题,实务中,有没有其他的拿钱走,低税负的合理合法的方式呢?比方说,知识产权、数字货币、股权架构,关联企业、基金、捐赠、投资、甚至要结合婚姻法,民法典等新规定等组合政策的运用考虑,个人认为,就财税论财税的价值和意义都不大,有时候跳出财税的固有思维,可能会有不一样发现。因此,俗话说,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有时候,换棵树试试,可能会海阔天空,绝对是有其个中道理的。
(6)产业结构调整,互联网新兴技术、新兴产业、新的经济形态为灵活用工提供了条件:新经济形势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新经济业态下的“平台型用工”正在飞速发展。大批新兴产业涌现,直播带货、外卖平台,打车行业本身追求流量规模效益的特质,就决定了对灵活用工存在天然的需求。
对于以上灵活用工的原因和背景,笔者认为,其实可以打包浓缩成一句话:灵活用工方式的到来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用工需要,但在实务中,有被异化、妖魔化、非法运用的可能。其实,灵活用工平台,名字听起来”高端洋气上档次“,其实质并没有那么”低调奢华有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无非仍然是运用我们本已熟知的用工方式,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将旧东西重新整合加工创新一下,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玩法“而已。
三、实务中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
实务中,灵活用工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模式:
这个模式中,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本身,可以按照比较低的税点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征涉及的增值税个税等税款,同时还可以取得发票来实现查账征收下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模式下,平台本身直接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意味着自身不用查账征收,有没有税前扣除凭据无所谓,也就不需要自由置业者为其代开发票入账,平台本身也就不存在需要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作为支付方,存在要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如果未代扣个税,会面临50%到3倍罚款的风险。
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下则不涉及自由职业者向平台开具发票,但此种情形实践中非常少见,因为劳务派遣对于个税和社保而言,无法直接起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社保和个税的问题,其实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模式的思路是一致的,只是实务中,很多人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经常是傻傻分不清楚,以至于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混淆,其实,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对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和风险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因为模式二和模式一的思路和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在此对模式,不做过多赘述,为避免大家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混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在本文第四部分还会继续为大家刨析。
按理说,以上操作方式下,灵活用工平台本身业务并无问题,只是在实务中,存在被异化,被滥用的问题。存在走政策擦边球的问题,弄不好就会插枪走火,沦为虚开发票、洗钱的工具,于是乎,实务中,灵活用工平台机构也是频频暴雷……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到底存在着怎样的风险,又该如何规避和防范呢?
四、灵活用工方式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1、灵活用工平台被异化、妖魔化
2、沦为虚开发票、洗钱的工具
3、借委托代征资质实为噱头宣传
4、平台暴雷,上下游利益灰色链条被揭开
(一)首先,要明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二)其次,“平台本身”,是否拥有委托代征资质
(三)再次,园区政策是否可靠、稳定、持续……
(四)最后,业务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证据链条是否充分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二)“平台本身”,是否拥有委托代征资质
(三)园区核定征收、委托代征政策是否可靠、稳定、持续……
最后,对于所有希望在员工安排上实现合规化管理的企业,如果有灵活用工或者薪酬福利安排的操作,我们建议提前开展健康体检,及早发现问题,寻找合规供应商,并合理有效的安排未来的税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