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产业人才政策摘编

(一)产业重点人才“一事一议”支持。

根据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或按照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引进需要,需采取的特殊政策、灵活方式引进的产业重点人才(团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并确定科研生活奖补、平台载体建设、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特殊支持。支持对象分为创业类、成果转化类和创新类三类产业重点人才(团队),满足有关创新创业条件。

——参见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产业重点人才引进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人领发[2021)5号)

(二)科技创新项目支持。

1、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是指获得国家支撑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等立项的项目。

3、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支持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应当提供科技部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批准文件。

4、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

5、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购买的发明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2)购买的发明专利必须是主营产品所需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

(3)已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初创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4)是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领域。

——参见《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

(三)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2、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落户我省创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创新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在通过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地方财政支持措施等方面的评审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每个落地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参股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以科技人才团队为依托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面向市场需求开展应用研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激励机制,对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参见《关于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黔人领发〔2017〕5号)

(四)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

按照分类资助原则对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其中重大项目资助3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2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10万元,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申请择优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或者申请人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2、优秀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除省科学技术基金一般项目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3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3、启动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并具有较好应用开展前景的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1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参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71号)

二、科研平台载体建设及资助

1、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

2、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50万元的建站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50-200万元补助。

4、对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5、经科技部正式批准列入开展试点工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的联盟,给予联盟理事会牵头单位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由联盟理事会统一管理使用。

6、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9、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10、对获得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1、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13、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4、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三)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利润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参见《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经信产业〔2015〕20号)

15、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1)定位与功能。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市场化组建,形成的跨学科、跨行业的新型创新载体。

定位:面向贵州省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公司+联盟"等模式创建的省级创新平台。

功能:一是加强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战略必争的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及转化扩散,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引领产业发展;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二是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打通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产业化链条,形成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推动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三是加强制造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培养、培训、交流,为制造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四是提供制造业创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研制、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等公共服务。五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跟踪国际发展前沿,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

类型:企业型创新中心。由重点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若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对行业的应用技术、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工艺进行开发和研究,为整个产业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应用。院所型创新中心。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载体,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式,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行业前沿、基础技术进行开发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培养产业创新人才。

申报条件:1.发起单位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2,发起单位具备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3.发起单位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支撑技术创新发展的能力;4.组建的创新中心有明确的产业领域、清晰的定位和研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兴产业培育方向,凝炼出面向行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

——参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黔工信科技〔2019〕8号)

16、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1)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2)贵州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3)认定的条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五)企业内部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六)企业2年内(指省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报截止日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参见《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黔工信科技〔2019〕7号)

17、贵州省中小企业示范平台认定

(1)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2)示范平台同时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开展多种金融服务工作,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10个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以上。

——参见《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黔经信中小〔2018〕5号)

18、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1)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贵州省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三)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研发机构,并良好运行一年以上;(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五)省规模以上企业。

(2)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二)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参见《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黔工信科技〔2019〕6号)

三、人才(机构)奖励资助

(-)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

1、引进方式。“百人领军人才计划”、“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选采取直接或柔性的方式从省外引进。对直接引进的人选,可采取调入、投资兴办或领办企业的形式;对柔性引进的人选,可采取兼职、从事科研项目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

3、“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大的专业贡献和发展潜力;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2)从事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和研发,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技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来黔创办、领办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产生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在现代物流、金融投资、信息服务、旅游文化、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重要创新突破。重点领域直接引进的以下人选,可直接入选“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4至6名及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技术专家;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香江学者计划"人选;在贵州落地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负责人。柔性引进的以上人选,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3个月,且带有可转化或产业化的成果的,经评审,也可入选“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

4、“万人专业技术人才计划"引进条件。应在省外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为我省急需紧缺。

5、对“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奖补支持。对引进来黔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我省“百人领军人才"、

“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且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配套提供工作场所、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以及解决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职称评定等问题。

——参见《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黔人领发〔2013〕8号)

(二)实施“十百千人才"建选培养计划。

1、遴选范围。结合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发展产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培养对象原则上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的优秀人才中遴选。厅级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培养对象。

2、遴选条件。

“十"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核心专家或有发展潜力的省管专家。

(2)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的获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两个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重要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理论研究、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其他人才。

“百"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管专家,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的获奖者、二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两个以上三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骨干专家,“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承担者,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4)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基础,能够解决科研、生产中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或承担企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完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再创新中取得突出成果,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带头人。

“千"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市(州)管理专家,省直有关部门评选管理的骨干人才。

(2)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骨干,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的青年优秀人才。

(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4)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二的获奖者;市(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二个以上市(州)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前二的获奖者。

(5)有较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研究、设计工作的青年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研骨干。

3,经费资助。对“十”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9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对“百”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4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对“千"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4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

——参见《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实施办法》(黔人领发〔2014〕1号)

(三)实施“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

1、“百千人才"是指围绕大数据、大健康、大生态、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文化旅游、山地高效农业、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金融、现代服务、综合交通运输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依照本实施细则评审认定的从省(境)外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位)工作或创办企业的高层创新创业人才。

2、“百千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考核期满后一次性对第二年、第三年的履行合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一年度的奖金分两次兑现,即:入选时兑现奖金总额的20%,当年年度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再兑现剩余的80%o

第二年、第三年按下列情况予以兑现:创新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创业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经考核,若“百人领军人才"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至300万元、“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至150万元的,且其他考核指标都达到“优秀"要求的,一次性给予70%的奖励。入选人员经考核为“达标”、“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

申报创新类“百人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1.

(4)技术具有前瞻性、先导性,能够实施规模化生产并推进产业技术的更新换代;或者申报项目所在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已得到国内外风投资本的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6.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研发经费、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方面已投入1500万元以上(大数据、互联网等轻资产类企业不少于350万元)。7.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能为地方解决就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已聘用省内人员就业6人以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已聘用省内人员就业20人以上。

申报创新类“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创业类“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项目(企业)在研发经费、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方面已投入800万元以上(大数据、互联网等轻资产类企业不少于150万元)。7.申报项目(企业)能为地方解决就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聘用省内人员就业3人以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聘用省内人员就业15人以上。

——参见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领发〔2018〕4号)

(四)人才津贴补贴。

1、对于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月补贴1万元。

2、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我省管理期内的核心专家,每月补贴4000元。

3、对我省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每月补贴1200元。

4、对高级技师每月补贴500元。

5、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800元。

6、对在机关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补贴300元。

7、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工作的正高职称专家、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分别补贴1000元。

8、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津补贴。

9、人才表彰奖励政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设置“优秀人才贡献奖"、“优秀企业家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等,适时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对于新当选“两院"院士、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分别奖励1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等称号,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参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

10、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1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科研机构引进的硕士或博士,连续5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5万元的补助。

13、对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开展科学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5万元。

——参见《贵州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90号)

四、职称晋升

1、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3、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

——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5、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确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6、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在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研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成效显著、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成效明显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

——参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

——参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号)

五、人才培育培养

1、完善农民全员培训制度。按照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围绕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强化助力产业扶贫、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乡村产业水平,大力实施农民全员培训行动,针对全体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大力实施农民感恩教育、实用技能、有组织劳务输出、市民化等培训。依托对口帮扶城市,开展南粤家政、粤菜大师、青岛港班、广汽班等特色培训。围绕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服务业创新发展10大工程的用工需求,大力实施“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新生代农民工逐步培养成为产业工人和技能劳动者。

2、完善企业职工技能。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千企改造和改革重组企业、外贸企业与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服务业创新发展10大工程等重点企业职工,广泛开展岗前、在岗、脱产、转岗和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

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创造能力,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实施领军人才培训,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全国及省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国家及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办人以及我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

——参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知道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20号)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和定额补贴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返乡就业创业培训,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继续实施原以工代训政策,支持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上岗即培训、培训即就业。建立全省统一的创业培训考核平台,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政策。

——参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黔府发〔2020〕9号)

5、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企业特别是千企改造和改革重组企业、外贸企业与12大特色农业产业、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5大服务业重点企业要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企业主体要结合岗位和发展需要,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全方位提升职工技能。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合理配置技能资源。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开展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6、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一批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一批职业训练院、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开展培训。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职业院校,各级可按照中级工班毕业生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2000元)、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每人2500元给予支持,对完成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按照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给予补贴。支持各类企业设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评聘的首席技师与企业总工程师享受同等经济待遇,同时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级、中级、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7、强化培训基础建设。每年从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和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

8、创新拓展培训内容。强化综合能力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将实操培训安排在车间、工厂、实训基地结合岗位实际开展,强化实操实训能力。发挥技能助推产业发展作用,围绕蔬菜、茶等12大特色农业产业,基础能源、新型建材等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以及健康医养等5大服务业发展实际,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建立一支促进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对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开展感恩教育、扶贫扶志(智)、农民市民化等培训。创业培训可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训者的创业能力。

——参见《省人民倾力辱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旳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的通知》(M府办发〔2019〕18号)

——参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暨职业培训“冬季充电”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19号)

11、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制。培养方式:釆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釆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理论教学、工学一体化教学等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培训补贴: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培训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参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行业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发〔2019〕8号)

12、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针对省内外企业用工需求和贫困劳动力特点,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民族手工业、农业产品销售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用工需求为重点广泛开展培训,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或岗位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课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实现就业创业和脱贫增收为目的,组织开展其他类型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参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钙亍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1号

——参见《贵州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14、强化人才培养与激励。研究加强先进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和服务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建立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强化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评价等政策保障,有效调动实验技术人员服务积极性,充分释放高校院所管理单位的服务资源。

15、加强交流学习。组织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赴发达地区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先进经验,实地了解发达地区政策环境、共建共享、人才培育等方面好的做法。

——参见《贵州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建设专项行动方案》(黔工信装备〔2020〕121号)

16、推动“专精特新”。在“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范围外,遴选一批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促进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等作为遴选的主要条件。

17、培育创业主体。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个战略目标,弘扬创业精神,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推动创业兴业和促进就业。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新型众创空间,为中小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18、抓人才队伍。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强化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和引进。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及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等平台,对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拓展视野、更新理念,培养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利用互联网手段,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订单培养等新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加强人才引进,不定期组织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

——参见《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黔经信中小〔2017〕8号)

六、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一)注重精准引才。突出需求导向,实行更加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形成从高层次人才到实用人才的重点产业人才集群和人才体系。围绕做强做优“三块长板"和补齐补全“三块短板",定期制定并发布引才目录和项目榜单,完善“人才+项目”“项目+人才”互促引才模式,依托需求、项目精准引才。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及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等专项引才活动服务外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充分调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风投机构、创投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用人主体的引才积极性,构建政府、用人主体、中介机构、人才四位一体的精准引才机制。

(四)实施“人才乐业工程”。对未承担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博士,优先给予立项资助。建立多部门联合支持机制,把人才引进与项目落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有机结合,整合创新资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用人单位、社会等资源,在项目申报、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初创、成长、成熟"期给予持续系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或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并举的人才住房保障制度,继续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生活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加强人才公寓建设,集中配置科研、创业、生活设施等,放大政策叠加效应,打造人才聚集区。

(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完善各类职业院校招录机制,拓宽职业院校培养生源,大力开展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等重点领域职业培训,建立技能培训和贫困人口就业联结机制,构建以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推行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实行“双导师"教学制度,完善“师带徒”、工学结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一批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站、实训基地、技能大赛训练基地,按规定可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六)创新企业家培养形式。实施“千名贵商培育提升计划"和“银河"“星光"培训工程,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省内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集中培训,到中央企业挂职学习,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业知识、行业技能、融资上市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8号)

(七)推动产业兴岗创造流动机会。重点围绕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建立劳动力和人才档案库,掌握劳动力和人才底数。立足产业发展需求,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六个转变”,实施“双千工程",大力实施产业招商,引进更多优强企业和优质项目,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现代商贸、绿色智能物流等创新发展,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劳动力。

(八)深化区域协作促进循环流动。抓住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东西部协作机遇,与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协同开放发展机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挥国家级试验区优势,开展“东部企业+贵州资源、东部市场+贵州产品、东部总部+贵州基地、东部研发+贵州制造"等专项行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交流互动与集聚。推进省校战略合作,建设研究中心及实习实践基地等平台,引进中高端人才。利用东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资源,加强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训。争取对口帮扶省市支持,创建返乡创业园、产业园,依托劳务就业服务站等引导劳动力和人才返乡创业就业。

(九)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促进均衡流动。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在城市间、城乡双向流动、合理配置。完善省内劳务协作机制,发挥省内中心城区岗位较多优势,促进省内流动。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带动劳动力和人才流动。多渠道支持毕节试验区加快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探索完善促进毕节试验区劳动力和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

(十)优化创业环境增强流动动力。打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发挥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加快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培育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点)等,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带着项目、资金、技术、技能返乡创新创业,鼓励引导人才、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群体回乡创业就业。到2025年底,力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50家、“双创”示范基地80个、创新创业孵化平台140个、创业孵化基地150家和农民工创业园(点)240家。

(十一)优化人事制度促进单位之间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选拔推荐基层一线优秀人才到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面向基层一线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招聘)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招聘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探索建立人才职称跨区域互认机制,明确互认范围、简化互认方式,打破人才跨区域流动壁垒。

(十二)强化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公平流动。完善全省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充实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工作队伍,推进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十三)引导人才到基层创业就业。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到企业挂职、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引导农业技术人才下沉基层,支持乡村振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细则和办法,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四)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空间。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与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设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等岗位,发放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或师带徒津贴,参照所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待遇与本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的平均水平差额不超过2.5倍,企业首席技师与企业总工程师享受同等经济待遇。国家及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工作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单位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同等享受待遇。对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参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0〕35号)

七、子女教育

1、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子女,就读普惠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其父母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2、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卡人才子女入学,任何学校、部门不得收取当地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3、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子女属于外省籍的,报考普通高中时,享有与贵州省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

4、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子女属于外省籍的,按转入地公办普通高中入学政策办理。

5、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需参加统一中考或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由其父母服务(居住)地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申请转(入)学就读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服务(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服务指南》

八、配偶安置

3、对引进持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全省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服务指南)

九、住房保障

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对全职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五年以上人才以及相当层级专家,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按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

2、第二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对全职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五年以上人才以及相当层级专家,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按不少于120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

3、第三层次人才: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对全职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五年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博士,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按不少于80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

——参见《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

十、医疗服务

1、经认定引进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类、二类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并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2、持“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若在工作期间突发紧急疾病,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的原则,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可直接与指定服务机构联系,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

十一、社会保险

1、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贵州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2、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及其配偶在我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3、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或其配偶、适龄未就业子女需要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子女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口不在当地的,也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十二、落户居留、出入境

1、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

3、对引进持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房的,可在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落户手续。

4、对引进持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未购房的,在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用人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登记户口。

5、对引进持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先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居留、签证手续。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比照国内引进人才落户情形办理。

十三、科研服务

对持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我省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凭“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预约使用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单位的仪器设备及科研场地等。

十四、旅游服务

对持有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游览省内开放的国有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和特许经营性景区)实施,享受本人免头道门票免费服务,全年免费游览限5次。

十五、就业创业支持

1、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2、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各地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等创建工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5、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

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8、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每年春、秋两季新招的城乡毕业后3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为期一学年(即两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分别给予技工院校和参训学生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给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参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

9、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1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各类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该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12、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劳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参见《贵州省15项补贴政策措施》

14、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15、提高补贴标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16、积极发展产业增加岗位。聚焦脱贫攻坚和农村产业革命,加大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度,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点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大力发展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发挥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带动就业作用,新增一批就业岗位。

17、挖掘企业潜力增加岗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开发就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职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发展,新增一批就业岗位。

——参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黔府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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