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现就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自3月20日起至5月1日进行自查,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5月1日以后,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
兼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违规企业和虚挂兼职执业药师,一经查实,其名单将在自治区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曝光。
5、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其虚挂兼职情况通报其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应同时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核查,开展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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