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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范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通知以苏建函价[2021]253号文件下发,该苏建函价[2021]253号文件提出了江苏防范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函价[2021]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此件公开发布)
这些政府或协会发出的政策性文件是有时效性的,江苏的这份"苏建函价-2021-253号"文件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本站摘于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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