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苏州: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钢材水泥混凝土

近期,建材价格波动较大,苏州市住建局于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近期,江苏多市发布建筑材料波动预警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2021年5月我市玻璃、铜、钢材等材料大幅上升,相对4月份上涨幅度分别为3.8%、11.6%、17%左右。依据省造价总站《关于做好建筑材料指导价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价函﹝2017﹞30号)精神,请建设市场发承包双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在签订施工(购销)合同中要把建筑材料价格风险作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发承包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受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影响,2021年5月以来我市钢材、铜、铝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请建设各方主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时要重视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内容,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将价格大幅波动对双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1年5月12日

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约谈钢材、铜、铝等大宗商品重点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约谈提醒大宗商品重点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5月23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五个部门召开会议,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钢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协会参加。

会议要求,有关重点企业要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维护行业良好生态;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带头维护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播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关行业协会要从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正确履行行业自治组织职能,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指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好行业正常市场秩序。

会议明确,下一步,有关监管部门将密切跟踪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参会企业和行业协会表示,将按照约谈提醒要求,认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和价格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此前,国常会一周内两次点名大宗商品涨价:

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

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5月24日全国主要城市主要建材价格

◎上海:早盘建材市场价格补跌90-150;

◎北京:早盘建材市场价格补跌130;

◎杭州:早盘建材市场价格整体跌150。

◎上海、广东地区价格暂稳;

◎辽宁:锦州地区混凝土价格上涨10元/方。

◎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江苏:南京江北市场部分品牌水泥报价下调20元/吨;

◎云南:红河、文山地区主流品牌水泥价格通知上涨50元/吨;

◎福建:福州、南平地区水泥企业市场报价跟进下跌20元/吨;

◎湖北:咸宁地区水泥价格陆续下跌20元/吨;

◎广东:汕头地区水泥价格下跌20元/吨。

◎深圳、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山东:日照地区砂石价格上涨5-8元/吨,淄博地区砂石价格上涨2-3元/吨;

◎辽宁:辽阳地区砂石价格上涨2元/吨。

◎今日国内玻璃价格暂稳。

◎近日国内沥青价格暂稳。

◎上海、广东地区价格暂稳。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价格暂稳。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日租价格下跌0.1元。

◎上海、杭州地区价格暂稳。

◎云南:文山地区熟料价格通知上涨50元/吨;

◎华东:价格暂稳运行,熟料到厂420-440元/吨;

◎湖北:本地及外发熟料价格下跌20元/吨,目前当地熟料出厂价370元/吨;

◎华北:部分北方水泥企业供应给老客户熟料价格已率先下降10-20元/吨,预计本周北方南下熟料价格或将全线下跌;

◎广东:预计月底本地熟料价格有小幅下跌,目前当地熟料价格出厂维持370-390/吨。

螺纹钢价格

5月24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5151.35,日环比下跌4.10%。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5165元/吨,下跌23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5270元/吨,下跌180元/吨;上海4960元/吨,下跌200元/吨;广州5230元/吨,下跌240元/吨;西安5220元/吨,下跌250元/吨。

水泥价格

5月24日水泥价格指数510.99,日环比下降0.23%,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6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下跌1元/吨。重点城市:北京500-520元/吨;上海575-626元/吨;广州540-560元/吨;西安420-430元/吨。

混凝土价格

5月24日混凝土指数463.17,日环比上升0.02%,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38元/方,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45-465元/方;上海500-520元/方;广州610-630元/方;西安470-490元/方。

砂石价格

5月24日砂石均价114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62元/吨、机制砂136元/吨、碎石123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3元/吨、机制砂103元/吨、碎石101元/吨。

THE END
1.江苏省水利厅制度标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及为稳定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承发包双方因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参照江苏省相关行业规定,对我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请各有关单位http://jswater.jiangsu.gov.cn/art/2022/2/15/art_82246_10335132.html
2.苏建价200867号文:材料进行调差,哪些材料合并为一大类,计算占2023-10-23 09:30:44 | 江苏省 土建结算 | 2789查看 2回答 苏建价【2008】67号文:材料进行调差,哪些材料合并为一大类,计算占比?土建 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达到占比的进行调差。问:土建材料分大类比如1、钢筋+型钢+镀锌钢管;2、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各种砖;3、砂浆;4https://m.fwxgx.com/questions/3852555
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材料调差问题的研究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2NDY0NDA5OA==&mid=2247488461&idx=1&sn=81a64caa4150b47847330e6fb202db5d&chksm=ce676ea0f910e7b67a86df568c5cb3ef6ab8e4a36fe7d60955bcef8d929d154a87405b7f9efc&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