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柳晴雯马韵馨)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以此“兼职”获利。近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此后的几个月里,张某的银行账户每天都会在不同时段收到不同金额的转账。随后,张某便会根据该网友的要求,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去年7月,张某的银行卡被限制使用,银行客服人员提醒她账户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解冻手续。张某觉得自己没有损失,便使用自己的另外2个银行账户继续帮对方转账取现。
去年8月10日,钟祥市公安局对张某“断卡”线索立案侦查,查实2023年6至7月,张某的3个银行账户关联诈骗案件5起,涉诈资金共计33万余元。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自己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转入自己银行卡的资金系非法所得,仍帮助他人转账、取现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500元。
今年8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双手劳动赚钱才是正道。近年来,提供银行卡转账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发布兼职招聘信息,高薪吸引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转账,部分群众因反诈意识不足或贪图小利,最后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和帮凶。
法律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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