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教牧人员及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意见
根据《四川省基督教教会规章》和《四川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四川省基督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基督教“两会”调研报告及各地教会实际,为使全省教会专职教牧同工和工作人员(各级基督教爱国会负责人)安心且侍奉并享受应有的侍奉报酬,使其工资发放标准既不低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步伐,又符合我省教会实际情况,现参照四川省人社发[2006]47号与文件(川办发【2016】89号)精神和四川省基督教“两会”[2014]41号文件,修订完善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经认可神学院毕业(结业),现在我省各级基督教团体、堂、点专职侍奉的教职人员(含实习期的神学院毕业生),以及经选举等程序担任的各级专职爱国会主席(主任),在法定劳动年龄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种类
1、实习工资:
指从神学院毕业的神学生,参加教会工作实习期为一年(半年),其工资由“薪级工资、学历补贴、教职工资、津补贴”构成。满一年(半年)后,经考评合格转为正式合同工备案为传道员后,增发职级工资。
2、聘用(专职教职人员)工资:
各地教会根据章程选举产生的(任职)主要负责同工;经教会会议决定调任(聘用)的同工;神学院毕业正式聘用的同工(老师)。其工资由“职级工资、薪级工资、学历补贴、教职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构成。工龄从到教会专职侍奉开始计算。
3、短期合同工与其他工资:
三、工资构成与核定方式
1、基础工资:
2、学历补贴:
按其最高学历(国民教育或神学教育)核发的工资(见表格二)。
3、教职工资:
牧师、副牧师(现有)、长老圣职从按立持证起核发相应教职工资。持有神学院毕(结)业证或传道证在教会专职讲道侍奉的同工按“教职工资”中传道员级别核发工资(见表格三)。
4、津补贴:
实行岗位考勤、年检制度。按照《四川省基督教专职教牧同工工作制度》规定,根据在岗情况核发岗位津补贴。
5、绩效工资:
各地教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实际与教会收入情况核发,以保持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建议每月不低于基础工资(职级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经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或分批次发放。
四、工资标准
1、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与薪级工资)(见表格一)
职级工资与薪级工资参照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川办发【2016】89号)管理岗位标准执行。(见附表)
职级(原)
省基督教“两会”(神学院)
市(州)基督教爱国会
县(区、市)基督教爱国会
教职职务
4级(A)
主席、会长
5级(B)
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总干事
6级(C)
副秘书长、副总干事
主席(主任)
7级(D)
办公室主任
副主席、秘书长
牧师
8级(E)
办公室副主任
副秘书长、堂委主任
副主席、秘书长、堂委主任
副牧师、长老
9级(F)
本科毕业生
办公室主任、堂委副主任
工作人员
传道员
10级(G)
一般工作人员(专科毕业生)
神学院毕业实习生
(1)职务(含行政职务与教职)对应职级核定起核职级:
(2)职级工资说明:根据以上对应的职务(教职)对应的职级,核
定相应的职级工资,如一人在其工资单位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务(教职),按就高不就低、兼职不兼薪的原则核发。
(3)职级初次核定办法:初次参加全职侍奉的同工(包括实习期神学生)起聘为10级。神学生实习期满转正定级标准为:专科聘10级、本科聘9级、研究生聘8级、博士聘7级。
(4)薪级初次核定办法:初次参加全职侍奉工作(包括实习期神学生)为1级。神学生实习期满转正定级标准为:专科定3级,本科定5级,研究生定8级,博士定11级。即薪级为“本年年份-神学院入学(参加教会全职工作)年份”。
(5)非教职人员任各地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任(主席),的可以参照职务级别领取职级工资。薪级工资由当选起年付1级开始计算,届满未连任其薪级终止,不累计续加。
2、学历补贴(表格二):
学历
学历工资
初中、培训班(至少一年)结业
250
高中、中专、省级神学院毕(结)业
300
大专
400
本科
500
研究生(硕士)
600
博士
700
3、教职工资(表格三):
教职名称
教职工资
非教职人员任各级基督教爱国会主任(主席)的不能领取教职工资。
4、津补贴(考勤考核与每月福利):
A、700元/月全勤、年检合格;
B、500元/月半勤、暂缓年检;
C、300元/月半勤以下、年检不合格;
D、300元/月非教职人员任各级基督教爱国会主任(主席),领取到届满;
E、每月福利(600元)其中:通讯费150元、交通费300元、菜篮子费150元;
F、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按政策规定办理缴纳。
绩效一定要与工作业绩挂钩,在民主测评合格后,由教会根据当地经济实际与教会发展情况核发,确保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同时要结合教会的实际收入。建议每月不低于基础工资(职级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经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或分批次发放。
4、原则上涉及专职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其职级(职务、教职)、工龄、学历等变动,应及时召开会议核定工资变动情况,并于次月起执行新的薪资。
5、非教职人员任各地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任(主席),在教会全职侍奉的同工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届满没有连任的或未全职工作的不能领取;若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未全职的,仅可适当领取对应“职级工资”与“津补贴D、E”,领取到届满。
6、各地教会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同工创造和提供较好的住房、办公工作条件。若无法提供住房的应结合当地标准提供住房补助。有能力的教会可购买住房公积金。
7、全省各地教会可根据本教会的实际经济收支情况参照本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不应低于该制度标准的80%。如有经济条件,但由于各种因素拒绝执行的,建议通过当地教会主管部门协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