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个星期,2023年就要与大家说再见了!作为年终的固定栏目,我们再来和大家做一些盘点,本期内容聚焦合规运营,一起来看看2023年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处罚案例及其原因。
ps.本文所选的处罚案例均来自于中基协。
1\关键词/
诱导投资者
Example/1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合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诱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风险测评
根据中基协处罚案例中的描述,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个别投资者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问卷中试题选项均附带分值,且附有《风险承受能力评分表》和《自然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投资者能够根据分值提示及对照表,通过计算分数获得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而与拟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中基协认为,以上行为无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测试过程中具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不当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从上面管理人和中基协反反复复的博弈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除此之外,积募发现,关于诱导投资者的处罚案例并不只有这一个。中基协在后续发布的处罚案例中,对另外一家私募管理人也列出了同样的违规行为,即管理人所有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题目选项都对应了分值,还附有分值与风险等级对照表。投资者在测试过程中可以预测、估算自己最终分值,得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该行为具有提示、诱导投资者得到自己预期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作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但法规条款之下,实操中到底应该怎么做,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商榷。本案例中管理人将风险调查问卷中每道题都附带分值,并提醒管理人哪个选项得分越高,监管认为具有诱导投资者的嫌疑,积募建议大家在实操中也要留意做好自查。
2\关键词/
违规划转资金
Example/2
××(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退出和认购资金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违规划转
管理人进行申辩提出,投资者退出和认购资金实质为基金份额转让款,并非基金初始认购款。因该基金已完成募集,投资者份额转让无法通过募集账户完成,投资者出于对自身交易安全性的考虑和对管理人的信任,强烈要求由管理人对转让款进行代收代付,并非违规划转资金。
中基协指出,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正当路径为原投资者资金通过基金财产账户划转至资金募集账户,从募集账户原路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受让该份额的投资者资金通过其资金账户划转至募集账户,再通过募集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自身账户不应介入份额转让过程。
3\关键词/
专业化经营
Example/3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未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除了案例二之外,积募在中基协的处罚案例中也看到了一些其他的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行为,比如以下几种:
1、北京某私募A参与一家公司的融资业务,针对该公司挂牌各发行主体的产品,私募A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各发行主体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情形是在变相从事类金交所业务,属于违规行为。
4\关键词/
公开宣传
Example/4
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5\关键词/
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Example/5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未建立投资决策、资金募集、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未建立奖金递延机制
地方证监局也有类似的处罚。比如浙江证监局的一则处罚案例中指出,私募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要求制作保存投资交易指令的风控审核确认单,未按照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要求进行日终报告,检查的可以说非常详细了。
6\关键词/
关联交易
Example/6
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某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投资于关联方私募管理人旗下的产品。中基协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但上述产品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投资产品的编码,未就关联交易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
中基协经审理认为,该管理人的关联方持有管理人20%的股权,二者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投资于关联方的3支基金产品,投资金额分别占各产品资金募集规模的95%、26%、99%,上述交易足以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而管理人此前在年报中仅披露了投资产品的产品编码,未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价格等信息。管理人提交了投资者近日出具的说明函,说明”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明确、充分对本人进行披露“,但是未提供关联交易发生时符合要求的信披文件,在中基协检查期间仅提供了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因此,中基协认为,管理人构成未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
中基协指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该案例中涉及的产品《基金合同》均约定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合同并未对关联交易作出豁免的特别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主张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披露缺乏依据。因此,中基协对管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总结几点:
1、持有管理人20%股份的股东,被认定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双方具有关联关系;
2、该关联方也是一家私募管理人;
3、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投资于关联方的私募基金产品;
4、投资金额占私募基金募集规模的比重较大(95%、26%、99%),因此被中基协认定足以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6、在基金年报中披露内容不充分,仅披露了投资产品的编码,未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价格等。
涉及关联交易,大家的痛点有2个,一是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中基协在之前发布的登记备案动态里作了详细的阐述,其中指出,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或认定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具体的阐述,包括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也包括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以及不构成法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不得排除或豁免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交易类型。
比如,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1)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方进行投资;(2)收购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以下情况不属于关联交易:(1)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2)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结合上述案例,特别提醒管理人在处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更加谨慎,特别是FOF基金,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判定建议从严处理。
7\关键词/
未及时监控员工不当行为
Example/7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能及时监督管控公司员工的不当行为,未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
该案例中出现的情况也是第一次见到,相信很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对事件也有一些了解。某私募管理人的员工通过自媒体公众号发表贬低行业其他机构的不当言论,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对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管理人对此未能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未能及时监督管控公司员工的前述不当行为,亦未能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构成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违规情形。
8\关键词/
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
Example/8
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内控制度不健全
未真实提供且未及时更新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该案例所述的私募管理人遇到了中基协的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也颇为曲折,我们只摘取其中关于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部分。经中基协核查,该管理人的全部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总经理同时也在其关联方且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公司目前无合规风控负责人。这条违规行为里包含了几点,一是高管不足,根据规定至少应当具备2名高管,并且缺少必备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二是高管违规兼职,总经理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很明显违反了现行规定;三是员工人数不足,按照规定至少应该有5个专职员工,并且普通员工不得兼职,该管理人的员工均为兼职。
在财务方面,管理人不具备持续运营的资本金。根据管理人公司账户流水,该公司自2016年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仅于当年收到1.7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费,其他汇入款项主要来自其关联机构。截至现场检查时,管理人公司账户余额仅为261元。
从该案例的描述来看,这家管理人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形,无论是从员、场地还是资本金,都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也可以说,管理人的本业可能并不是专门从事于私募基金管理,因此被中基协撤销了管理人登记。
9\关键词/
违规代销基金
挪用基金财产
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违规代销的情形我们在中基协的处罚案例中经常见到,违规代销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由母公司代销,但母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由关联方代销,比如兄弟公司,但关联方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由第三方公司代销,但该公司仅为一家普通的咨询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4、由自然人代销,但该自然人非管理人员工,违规从事代销业务;
5、由其他私募管理人代销,该管理人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我们知道,私募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资金,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来募集资金。除了这两类机构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满足下述3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是不能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来代销的。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能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也不是所有私募证券基金都可以代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这里需要注意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是“标准化证券资产”。
10\关键词/
违规兼职
Example/10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不规范
非专业化经营
登记备案信息不完备且更新不及时
高管违规兼职
在上述案例中,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违反了合规风控高管应当独立履职的规定。管理人进行申辩提出,高管违规兼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于2014年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当时的政策允许法定代表人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人于2016年10月起由专人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承诺尽快完成登记变更。但中基协指出,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项明确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管理人称2016年10月即由专职法务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但截至协会检查期间,公司仍未及时向协会报告相应的高管人员主变更信息。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指也,该管理人未设置合规风控负责人岗位。
从过往的处罚案例来看,高管违规兼职一般都会涉及合规风控负责人,因为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个职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集团化运营私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