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晶雪,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扶余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晶雪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于某1、朱某1、朱某2对被告人贾晶雪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晶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因本案先期羁押8天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晶雪退赔(于某1、朱某1)工资95000元、退赔朱某2工资31805元、退赔李某51385元钱、退赔许某36844元、退赔张某180919元、退赔吴某228700元、退赔吴某1140000元、退赔张某227000元、退赔姜某100247元、退赔于某237600元、退赔赵某1130155元、退赔张某325000元、退赔王某1118560元、退赔董某41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房立坤人民陪审员李亚斌人民陪审员李文君
书记员: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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