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等规定,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要求和我市的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的,应先办理统一身份认证注册。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详见附件)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在窗口申报的,未进行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的,应先办理统一身份认证注册。
因用人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到窗口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的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编说明(原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还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可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或访问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