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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A部分实施
1总则
1.1定义
1.2目标
1.3适用范围
1.4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1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作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理解】这是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特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741(18)号决议通过且由该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亦称ISM规则。
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
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其中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1.2.1本规则的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1.2.2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当包括:
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针对己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以及
3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1.2.3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
1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2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理解】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包括国际和船旗国两个方面。对于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适当的采纳,而一经采纳,公司就应当遵照执行。但这些规则、指南和标准的采纳与实施,不因ISM规则而使其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的要求可适用于所有船舶。
【理解】可适用于所有船舶,说明ISM规则所确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涵盖任何种类、航区、船龄、用途的船舶,但其强制实施的对象由SOLAS公约条款具体明确。
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国际和船旗国有关立法的须知和程序;
3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以及
6内部审核和管理复查程序。
【理解】本条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功能要求的概括性的总体描述,是对ISM规则后几章内容的归纳。
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这六项功能要求,且每一项功能要求在以后的各章中均有具体描述。除第1、4、5、6项为专章描述外,第2项由本规则第6、7、10和11章分述,第3项由本规则第3、4、5章分述。
2.1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说明如何实现1.2所述目标。
2.2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1、高级领导层予以承诺;
2、教育、培训、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等,调动员工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严格实施要求,增强员工遵守体系文件规定的责任意识,保持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严肃性。
3.1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在我国体现为船舶光租形式和船舶委托管理形式。作为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一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已经从船东那里承担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2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各岗位人员共同的责任和权力可能包括:
3.3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本条要求是对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提供的前提性保障。公司应提供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大致包括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几个方面。
所采取的方法可能包括:
1、把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
2、制定有关程序或须知,使有关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
3、规定船长有权提出对资源和岸上支持的要求;
4、船舶与岸上部门有分歧时,船舶经指定人员或直接向公司最高管理层反映,公司领导指示岸上部门(人员)提供;
5、授予指定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的控制权等。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指定人员的职责是:(1)对各船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就指定人员的职责而言,他是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人,是船舶能够按其需要得到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的保障者。
指定人员的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这种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而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造成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因此,要求指定人员所处的地位是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者联系。
指定人员由岸上的人员担任。
公司最高管理层应以文件形式任命一名或数名指定人员。当指定人员有多个时,指定人员之间或指定人员与分公司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代表)的关系应作为体系运行监控的整体组成,并明确其职责分工。
指定人员可下设办事机构,以协助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
5.1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并且
5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理解】船长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上的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体系运行的监控者。本条所述船长的五项责任,仅限于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方面,并不包括船长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船长尤应受到国内法律、共同协议或雇用合同中适当规定的保护,包括享有上诉的权利,使其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公正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
船长有权通过有关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协助。船员和旅客(如果有)必须服从船长指挥。
6.1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1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
3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公司应当保证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6.3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凡须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6.4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
标识培训项目的方法可以是:定期征集培训需求,包括个人的、部门的、公司指令性的、外部要求的等;认定培训需求,明确哪些是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根据这些认定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规定各项培训的具体内容、对象、责任人、实施期限等,以便于实施和核查。程序中还应包括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6.6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使船上人员能够藉此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公司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船上已有的操作手册(其中有些是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可直接作为船舶的操作方案或须知予以使用,如船舶操纵手册、货物装卸手册、货物系固手册、专用压载舱操作手册、原油洗舱操作手册、惰性气体系统操作手册、程序和布置操作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等。
8.1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
本条要求建立的程序应当包含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何标识、如何描述和如何制定应急计划或预案的内容。在船舶的营运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作出有效反应,避免或减少损失。
8.2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
【理解】为提高公司及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均应进行应急反应训练和演习,训练和演习要按照制定的计划实施。
8.3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
【理解】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的措施可能包括:提高岸基人员应急反应能力,岸基24小时不间断的值守,应急联络、通讯渠道的保持和畅通,应急资源和人员的配置,应急计划的启动等。
9.1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确保向公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程序,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
【理解】本条要求公司建立一个程序以确保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得到报告、调查和分析,从而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船岸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得到报告:日常的值班、管理、操作、维护、训练、演习、自查和接受检查、内审和外审等。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应包含对情况的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及其存在客观证据的确认等信息。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是为下一步采取纠正措施做准备。
9.2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理解】在报告和调查、分析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本条要求公司建立另一个程序,以保证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纠正措施得以落实,从根本上提高和改进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制定纠正措施的程序用以有效控制纠正措施的具体落实,包括明确有关责任人。如谁负责纠正措施的制定,谁负责纠正措施的实施,谁负责纠正措施的监督验证等。
纠正措施应当切实有效,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但不限于此):责任者重新学习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切实熟悉其职责;调换不适任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切实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程序和须知;提供资源支持改善工作环境及其它客观条件;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复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现有的程序和须知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预防措施、程序或须知;在公司范围内传播经验教训等。
10.1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得到报告,并附可能的原因;
3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及
4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理解】为使船舶和设备的技术状态满足法定规则和建议标准,本条要求公司制定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措施,并至少应包括所述四项内容。
10.3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10.2所述的检查和10.3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1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11.2公司应当保证:
1各有关部门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3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理解】本条是文件控制应达到的目标。
文件的更改及修正活动应在控制状况下进行。为保证其适用性,更改后文件的审核和批准应由原文件的审批部门进行。若另有指定的审批部门则该部门或人员应获得原审批部门所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所有更改的内容应以适
当的方式予以标识并通知所有使用文件的岸上和船上的有关人员。文件更改后发布和生效的日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满足船舶周转的需要,确保使用文件的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更改后的文件。
12.1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司的内审不负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ISM规则的符合性。
12.2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12.3审核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理解】公司应制定内审程序,程序内容包括计划安排、执行人员、覆盖范围、实施频次、操作依据、结论报告等。对审核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所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按本规则第9章的有关程序进行。
12.4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5审核及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6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理解】负有责任的人员对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缺陷都应针对其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查验和审核部门还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直到落实解决为止。
责任部门还应按规定提供和保存这些纠正措施已得到实施的充分证据。实施纠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志是不再重复发生类似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或缺陷。
内审、评价和复查是安全管理体系得以保持和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内审、评价和复查,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及其能否实现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作出评价,以便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内审、评价和复查处于不同层次,在内容、形式、参加者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注:B部分的内容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中均有更具体规定。在此不再作理解说明。
1公司新成立,或
1新造船交付使用;
2公司新承担一艘船舶的营运责任;
3船舶换旗。
3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审核该船的计划;
4船长和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已标明的重要指令在开航前已下达;
6已用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懂得的其它语言提供了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15.1本规则要求的所有审核,应当按照主管机关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后认可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