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芜湖市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零售点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数量控制的原则。具体请《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皖烟法[2022]157号)、《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烟市法[2021]1号)。
七、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10、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的;
11、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2、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由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报的信息制作纸质表格,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收取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营业执照。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二)申请人提出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同新办);
提出变更、延续、停业、歇业的,同时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十、申请接收
通过信函、电报申请的,邮寄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通过传真申请的,传真号为:0553-4836062。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所(站)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二条至五十二条。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53-2963082
审批机关咨询:0553-4836075
十九、监督投诉举报渠道
单位
机构名称
地址
直属分局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
0553-2963082
9:00-12:00;14:00-17:00
江北分局
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盛世华府小区
0553-2113062
8:30-11:30;14:00-17:00
湾沚区局
芜湖市湾沚区环城南路
0553-8823056
繁昌区局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迎春路727号
0553-7872508
南陵县局
芜湖市南陵县籍山西路经济开发区内
0553-6856190
无为市局
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新力大道北侧
0553-632297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线上查询:同网上办理路径。
附录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图
烟草专卖零售(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申请事项基本信息
申请类型
□新办□延续□变更
许可证号
联系人
文书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直接送达□其他
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经营地址*
仓储地址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登记住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合伙□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个体(□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其他:_________
工商备案的其他家庭经营成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长期
场地权属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长期
群体类型
□普通□残疾人□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军烈属□特困户
□其他:
既往零售电子烟信息(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时填写此项)
品牌
2021年
销量(个)
销售额(万元)
上一级电子烟
供应商名称
烟弹
烟具
烟弹与烟具组
合销售的产品
申请许可范围*
□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电子烟本店零售
延续或变更信息
申请延续期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原许可证状态
□齐全□遗失或损毁(□正本□副本)
生产经营能力、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是,主要变化:
□否
变更事项
原登记
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经营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名称(限实际经营地址未改变)
□许可范围
□经营地址(限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地址变化)
□家庭经营成员
□企业类型(经营主体未改变)
申请人承诺:
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对,确认无误。本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果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欺骗等不法行为,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提供地址、通讯方式不确切,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______
年月日
说明:新办时申请人基本情况中有“*”标记的为必填项。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表内容未填完整或未按规定填写(参照申请表示例表格)。
二、经营地址填写不完整,如只写了所在地市,没有具体门牌号。
三、企业类型勾选错误。如,本应勾选“国有企业”,错误勾选成了“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类型填写错误,持证人主体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勾选成变更申请。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栏目信息填写错误。
六、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未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而向总部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无期限?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能否延续?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但是,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
五、一个人(个人或单位)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现有规定对同一人(个人或单位)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申请办理。
六、同一经营地址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不能。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七、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遗失了,可以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同时申请补办吗?
八、我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由于个人原因又不想办了怎么办?
答:可以撤回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答:可以申请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