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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内部审计规范
第一章审计方案编制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监察部为完成项目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审简单项目,可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公司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条审计小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调查被审计公司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2、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3、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4、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5、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6、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审计小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审计小组对曾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公司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4、重要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7、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8、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9、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审核,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在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向审计监察部部长说明调整的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公司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监察部部长依据计划签发。
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监察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
2、被审计公司名称;
3、审计的目的及审计范围;
5、对被审计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6、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7、董事长签名及签发日期。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第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充分性;
3、可靠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监督盘点、观察、询问、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证据。
第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然可作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七条对于被审计公司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修正。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和实施情况。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审计公司的名称;
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3、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4、审计结论;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7、索引号及页次;
8、审计标识及其说明等;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4、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5、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
第七条审计完成后,其工作底稿必须分类整理并纳入审计档案。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审计报告,是指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长及被审计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审计项目责任人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2、报告编号;
3、收件人;
4、审计报告的正文;
5、附件;
6、审计中心印章;
7、报告日期。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的范围等内容;
2、被审计公司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如有必要);
3、审计结论;
4、审计处理或改进建议: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被审计公司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九条审计报告报审计监察部部部长复核后,出具正式的报告报送公司董事长。
第六章审计档案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监察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的立卷方法。
第五条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4、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5、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和采访记录。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第七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八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九条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监察部内部。若需外借,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