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引
1.1居保参保登记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参保登记)
(一)受理渠道
(二)办理层级
1个工作日。
无。
所属村(居)委会:填写日期:年月日
业务类型:□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参保暂停□人员续保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居住地址
邮编
年月日
参保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年月日(签章)
1.2居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维护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维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信息维护。其中,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关键信息,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外的属于非关键信息。
1.3居保人员续保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人员续保)
1.4居保参保暂停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参保暂停)
1.5缴费退费
区县级、镇街级。
2.选择退费类型和支付方式。
3.选择退费年度,办理退费。
(三)复核
一级复核。
(一)转移重复缴费退费有办理关系转移记录;
(二)退费账户名与退费人员姓名一致。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费汇总表
序号
批次号
险种
发放银行
应退笔数
应退金额
业务部门(盖章)
注:1.本表由业务部门打印并签章完整后送财务部门。
2.本表打印后如有多页,还需在底部以骑缝章形式加盖业务专用章。
退费支付汇总表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
业务处室(科、股)负责人:经办人:
财务处室(科、股)负责人:经办人:
1.6居保市外转入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市外转入)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
转出险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转入险种
转出地
省市区(县)
转入地
重庆市XX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备注:参保人在多地参保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同时填写多个转出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接收函
转入函字〔〕第号
:
公民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请将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基金汇入下列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特此函告。年月日
单位名称(章):
地址:
邮编:
经办人:制表日期: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联,转入地、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公民身份号码
转出地村(居)委会
转入地村(居)委会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
累计缴费年限
历年个人账户明细(元)
年份
个人缴费
补助(资助)
政府补贴
利息
其他
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备注
村
省
市
县
转出金额
大写
转出原因
转出地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意见: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条件,同意其从即日起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经办人:年月日(签章)
制表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填表说明:此表由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生成。一式两份,转入地、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无
2.加强与转入地的协同,确保按时办结。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仅手工办理需要)。
1.8城保转居保(居保转入)
(受理系统事项名:城保转居保(居保转入))
备注:1.参保人在多地参保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同时填写多个转出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XXX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参保人员信息
个人编号
户籍地地址
申请转移至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行政区划代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开户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电话: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函留存)
编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单位:元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出生
日期
公民身份
号码
缴费起始
时间
累计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
基金转移额
历年缴费明细信息
月数
1
2
3
4
5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转入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联留存)
(一)受理渠道:无
15个工作日。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仅手工办理需要)。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仅手工办理需要)。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
集体补助
政府
补贴
至本年末
累计储存额
6
7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转入地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联留存)
办理岗工作人员进入“转移管理”——“转入转出回退”模块,录入个人编号,选择转移类型,找到需回退的转入转出记录,做业务回退处理。
转出业务回退前,需到“转移退汇处理”模块接收回退的转出资金。
转入业务回退后,需到“养老异地转入资金退回”模块回退转入资金,再到“社银汇总”模块汇总回退的转入资金,并到“社银报盘发送”模块发起社银支付流程退款。
1.11居民养老终止人员启封
(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启封申请材料。
办理人员进入“居民养老终止人员启封”模块,选定要启封的居民养老保险终止状态人员,上传档案材料,选择启封原因,点击“启封”按钮。
(一)校验部持卡库(关联人口库)中人员信息,如果该人员状态标记已死亡,则进行风险提示。
(二)校验该人员是否已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如待遇发放状态为正常发放或暂停发放,不能办理。
启封申请材料。
1.12已领待人员一次性支付居保个人账户
(受理系统事项名:已领待人员退还居保个人账户)
线下属地受理。
(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受理岗接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领取待遇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退费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反馈不符合原因;符合条件的审核查验纸质业务材料无误后扫描,交办理岗。
审核要点:
2.表格是否填写正确完整。
办理人员进入“已领待人员退还居保个人账户”模块,选择退费类型,录入银行信息,办理退费。
1.银行信息录入准确;2.退费金额是否正确。
退费账户名与退费人员姓名一致。
2.《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1.扫描《业务受理单》条码查询办理结果。
2.通过经办大厅前台或重庆市人力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办理结果。
办理人员进入“居民人员编号合并”模块,录入合并后个人编号和被合并个人编号,进行编号合并。
(一)合并个人编号和被合并个人编号存在重复缴费的,不能合并。
(二)合并的个人编号存在已领待的,不能合并。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一、业务描述
二、办理方式
(二)办理层级:区县、镇街。
三、所需资料
(一)领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二)参保人所在区县签约代发银行卡或存折,查验原件(非必要,不选择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受办分离。
(一)受理
1.线下。受理岗审核查验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扫描业务资料,出具业务受理单,推送至办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线上。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申请。
1.维护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的需由领待人员本人申请;
2.通过系统核验是否为我市居保正常领待人员,暂停领待人员维护定期待遇发放账户时,系统将进行提示;
3.定期待遇默认维护为领待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提醒领待人员及时激活社保卡银行功能。如本人不愿意选择或系统无法获取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则需提供领待人员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4.是否本辖区签约的代发银行。
(二)办理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电子业务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对选择社会保障卡发放的,系统自动获取社会保障卡的发放银行及账号信息,并确定为领待人员的养老待遇发放账户,直接办结。系统无法自动获取或者未选择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录入领待人员银行账户等信息,并对录入或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推送至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2.申报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办理同上。其中,系统自动获取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的,业务直接办结,不再推送到办理岗。
办理要点:
1.核验是否为我市居保正常领待人员,暂停领待人员维护定期待遇发放账户时,系统将进行提示;
2.核对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信息与业务系统记载或录入(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
3.是否本辖区签约的代发银行;
(三)一级复核
复核要点:同办理岗。
五、风险防控措施
(一)系统自动获取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且无法修改;
(二)该模块中只能维护银行及银行账号,不能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基础信息进行修改;
(三)正常领待人员(暂停人员维护定期待遇发放账户时,系统将进行提示)变更定期待遇发放账户(不使用本人社保卡账户时),录入的银行账号应与业务系统中(含城保、机保)其他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发放账号进行校验,一致的则不允许办理;
(四)对死亡账户注销进行变更遗属银行账户发放的,需有已发放失败信息,需采集与参保人关系的佐证材料;
(五)录入的银行账号存在与其他人发放账号相同的,进行风险提示,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档案收集
(一)纸质档案
(二)电子档案
1.领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领待人员或遗属的银行卡或存折。
八、结果反馈
(一)反馈渠道
1.扫描《业务受理单》条形码查询办理结果;
2.通过经办大厅前台反馈岗查询办理结果。
(二)反馈表单
九、《业务受理单》提示事项
每月月结算前申报的,当月养老待遇仍然发放到原账户,次月发放到新申报的银行卡中(为确保您的养老待遇正常发放,如新账户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请在业务办结10日内激活。如已激活,请忽略),每月月结算后申报的,当月和次月养老待遇仍然发放到原账户,第三月发放到新申报的银行账户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查验原件(非必要,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发放到领待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上,不选择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需提供);
(三)有权机关出具的独生子女材料(非必要,申请增发独子待遇的,独生子女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需提供);
(四)参保人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非必要,代办的需提供)。
受办分离
1.线下:受理岗审核查验申报资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扫描业务资料,出具业务受理单,推送至办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资料是否齐全;
2.通过系统核验是否是我市居保参保人员;
3.通过系统核验是否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若有暂停受理,告知参保人应按规定进行制度转移衔接后办理;
4.通过系统核验是否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若有不能受理,告知参保人不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5.是否本辖区签约的代发银行。
2.申报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的:办理同上。
1.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居保养老待遇和增发待遇条件;
2.核验在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和待遇领取状态,存在未转移衔接的参保关系或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办理;
3.核对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独子增发等信息与业务系统记载或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待遇核定表》上的基础信息、待遇计发信息等是否准确。
(五)待遇发放银行账户系统默认使用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通过接口调取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已激活的银行账户信息。非本人银行账户不允许办理,本人选择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是本区县协议代发银行;
5个工作日。
1.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
3.独生子女材料;
4.《待遇核定表》;
5.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待遇核定表》
(一)查询到此项业务办结后,请及时领取《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认真核对信息,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二)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原则上发放到您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上。为确保您的待遇及时发放,如您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激活,请务必在业务办结10日内到相应的银行网点激活。如已激活,请忽略。若您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生变更,请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三)领待人员在办理完领待手续后,应及时到市内任一镇街社保所进行指纹和人脸信息初次采集。新办理领待手续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计算,超过十二个月未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养老金。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单位:元、年
身份证号码
参保
正常缴费年限
转入
年限
趸缴年限
补缴年限
个人账户存储额
个人账户构成
个人缴费(含转入)
补助
(资助)
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增发
独子增发
高龄
增发
审核
意见
经初审,该参保人员符合渝府发〔2009〕85号及渝人社发〔2019〕112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从年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初审:复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温馨
提示
1、如您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本核定结果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查或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参保人员在办理领待手续后,应及时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待遇资格信息采集,并且按期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超过十二个月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养老待遇。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待遇暂停)
城乡居保领待人员发生失踪、死亡、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除外)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业务。
(一)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三)根据不同停发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法院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或超过期限未找到人员的派出所报案回执等)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非必要);
1.线下。受理岗审核查验申报资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扫描业务资料,出具业务受理单,推送至办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是否本市城保正常领待人员;
2.资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
3.《申报表》中的信息与提供的资料以及系统记载是否一致。
经办要点:
3.对多领的养老待遇应按规定追回。
复核内容同办理。复核通过的,办结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对多领的养老待遇无法一次性收回的,在待遇恢复时按规定进行抵扣,并进行台账管理,跟踪落实。
(二)电子档案(扫描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
(一)反馈渠道:
(二)反馈表单:
每月月结前办结的,养老待遇在办结的次月停发;每月月结后办结的,自办结后第三个月停发。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养老待遇恢复)
城乡居保暂停领待人员发生服刑期满、被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续发、补发业务。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刑满释放申请续发的,刑满释放法律文书,验原件(非必要);
(2)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后申请续发的,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验原件(非必要)。
1.必须本人申请;
2.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我市居保待遇暂停发放人员。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材料。
(2)对符合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后申请续发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选择续发原因,进行待遇恢复操作,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1.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待遇恢复条件;
3.审核待遇停发期间是否存在符合调待文件规定而未调待或不符合调待文件规定的情形,如存在应调未调的,应在“待遇调整”页面进行调整,如存在不符合调待文件规定情形的,应取消调待;
4.审核待遇停发期间是否存在多领养老待遇情形,如有,应按规定进行追缴或抵扣,在“多领养老待遇追回确认”、“多领养老待遇追回抵扣”模块中进行追缴抵扣处理。
复核内容同办理岗。符合条件的,办理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二)恢复发放的原因与停发原因不一致的,系统给予提示;
(三)养老待遇补发金额超过本人月养老金12倍(含)的,系统给予提示,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推送稽核;
(一)纸质档案:
(二)电子档案:
2.刑满释放文书;
3.法院撤销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
4.《待遇续发核定表》。
(一)反馈渠道:
《待遇续发核定表》。
每月月结前办结的,养老待遇(含补发)在办结的次月恢复发放;每月月结后办结的,在办结后的第三月恢复发放。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续发核定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核定表
居民身份证
个人
编号
服刑
起止日期
服刑前
月养老金
服刑期满
经初审,该人员符合渝人社发〔2014〕215号文件规定,服刑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待遇调整。合计应扣金额元,按月抵扣元,按月领取元。
待遇从年月起恢复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2.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待死亡人员
丧葬补助金申领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未领待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申领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并注销参保关系。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2.参保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资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遗嘱、公正文书等(非必要,申请人主动提供的);
6.系统无法获取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参保人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非必要);
2.线上。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办理。
1.是否我市城乡居保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
2.申请人提供的参保人资料与系统记载是否一致;
3.死亡待遇发放银行是否本辖区签约的代发银行;
(二)办理(初审)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业务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录入死亡信息(无法自动获取的需录入),系统计算死亡待遇,生成《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丧葬补助金核定表》),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2.申报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的:办理同上
1.是否本辖区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
2.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信息与系统记载是否一致;
4.核准《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中的信息。
5.加强核查,超过风险防控范围的,核实后再处理。
(一)默认使用死者社保卡银行账户,不使用死者本人社保卡账户时,录入的银行账号存在与其他人发放账号相同的,进行风险提示,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二)对本地城保、机保系统进行死亡待遇信息查询,死者已在市内领取城保、机保死亡(遗属)待遇的,不允许办理;
(三)通过部平台进行跨省死亡待遇信息查询,已在市外领取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的,不允许办理;
(五)系统应自动核定丧葬补助金。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2.参保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资料
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7.《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按档案要求按顺序整理纸质业务材料,5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每月月结算前申报的,次月兑现;每月月结算后申报的,第三月兑现。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参保人
信息
出生年月
终止
原因
(勾选一项)
□未领待参保人员死亡。
□已领待参保人员死亡。
□已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或跨制度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待遇领取年龄前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自愿申请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并放弃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信息
(参保人本人重复部分不填写)
与参保人关系
证件类型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其他
证件号码
户名
开户行
申请人签字(加盖指纹):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参保人:
身份证件号:
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_____________(填写姓名)户籍关系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到县区)转移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到县区)
□死亡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申请人___________(填写姓名)为参保人__________(填写姓名)的遗属,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
承诺内容:
承诺人: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承诺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居民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已领待/未领待
个人账户存储额(余额)
丧葬补助金
应补发养老金
应退多领养老金
应付金额
小写
申领人
备注:退多领养老金银行汇款时,请务必备注参保人姓名
备注:涉农特殊群体应退多领取的医疗补贴元。
2.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待死亡人员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已领待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并注销参保关系。
2.参保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1.是否我市城乡居保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业务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录入死亡信息(无法自动获取的需录入),系统计算死亡待遇,生成《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丧葬补助金核定表》),推送至一级复核岗。死亡待遇不足以抵扣多领养老待遇的,按规定予以追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一)根据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持卡库(关联人口库),未查询到此人信息或姓名与持卡库不一致的,不允许办理业务;
(二)领待人员处于终止状态的,不允许办理;
(三)系统首先默认使用死者定期待遇的发放账户发放死亡待遇,发放失败后才能进行账户维护变更为遗属银行账户;不使用死者本人社保卡账户时,录入的银行账号存在与其他人发放账号相同的,进行风险提示,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四)对本地城保、机保系统进行死亡待遇信息查询,死者已在市内领取城保、机保死亡(遗属)待遇的,不允许办理;
(五)通过部平台进行跨省死亡待遇信息查询,已在市外领取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的,不允许办理;
(六)核定死亡待遇时,仍在协助扣款的,系统进行提示;
(七)核定死亡待遇时,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余额系统自动冲抵多领养老金,不够冲抵的,系统进行提示,产生应退还金额;
(九)系统应自动核定丧葬补助金并抵扣多领养老金;
(十)有发放失败信息的,进行提示:需要对发放失败信息进行处理。
2.参保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重庆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2.办结后推送提示:应退回多领养老金元,退款账号:户名:,请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退回时应在银行备注栏注明死亡人员姓名,若不注明姓名系统无法确认已退回。
(一)每月月结前申报的,次月兑现;每月月结后申报的,第三月兑现。
(二)未及时申报死亡的,多领取养老金将在死亡待遇中抵扣,不够抵扣的,按规定退回。
(受理系统事项名:居保重复领待清退)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三)参保人员所在区县签约代发银行卡(存折),查验原件(非必要,不选择社保卡发放的需提供);
(四)其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单),查验原件(非必要,外省参保人员需提供)。
1.必须本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完整;
2.是否我市城乡居保领待人员;
3.本市重复领待的,系统核验重复领取待遇信息;
4.跨省重复领待的,审核外省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信息。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电子业务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核定应退还已领取养老待遇金额,自动抵扣个人账户余额,录入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无法获取的),系统生成《重庆市城乡居保重复领待清退支付核定表》,并对录入(获取)信息以及待遇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推送至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说明原因。
1.本市重复领待的,查询城保和机保系统,确定重复领待信息;
5.对照《重庆市参保人员重复参保清退支付核定表》,审核基础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计算应退还金额等是否准确。
(一)清退个人账户(不含财政补贴)自动抵扣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抵扣时,生成应退还金额,经办机构应进行台账管理并跟踪落实追回;
(二)清退个人账户余额大于应追回金额的,产生支付金额,默认发放至本人待遇正常发放银行账户。
2.《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重复领待清退)》;
3.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所在区县签约的银行卡(存折);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重复领待清退)》;
2.办结后推送提示:按规定,应退回已领养老金元,退款账号:户名:,请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退回时应在银行备注栏注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姓名,若不注明姓名系统无法确认已退回。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重复领待清退)》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
(重复领待清退)
注销登记类型
重复领待清退
应退还重复领取
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
应付
小写:
应退
大写:
备注:退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银行汇款时,请务必备注参保人姓名
备注:1.如果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金额大于应退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差额发放原领取待遇银行账户。2.涉农特殊群体应退多领取的医疗补贴元。
(受理系统事项名:丧失国籍个人账户申领)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国国籍且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1.是否本辖区居保参保人员;
3.《申请表》中的信息与提供的资料以及系统记载是否一致;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在业务系统中调阅电子业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办理,系统计算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核定表》),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2.申报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办理同上。
经办要点:同受理岗,同时还包括以下内容:
2.核实参保缴费信息;
3.查询城保和机保系统,核实待遇领取状态。
一级复核要点:同办理要点。
(四)二级复核
二级复核要点:同一级复核要点。
《注销登记核定表》。
1.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注销登记申请表》;
4.《注销登记核定表》。
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顺序整理纸质业务材料,5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每月月结前办结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在办结的次月发放;每月月结后办结的,在办结后第三个月发放。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核定表》。
(受理系统事项名:关键信息维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独生子女等待遇信息需要维护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信息维护及待遇重新核定业务。
(一)受理渠道:线上:无。线下:属地。
(二)办理层级:区县、镇(街)。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键信息维护申请表》;
(二)领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
根据维护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
1.维护姓名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
2.维护独生子女的:
2.线上。无
1.领待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不得同时维护。确需同时维护的,受理提交办理岗和一级复核岗严格按程序核查;
2.系统核验是否本辖区居保正常领待人员;
3.资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
1.申报信息由受理岗推送的:办理岗调阅电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办理,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岗并告知理由。
2.申报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无。
2.审核申报资料、证明材料等是否满足变更、维护条件。
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二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二级复核岗根据一级复核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关键信息维护业务办结,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一级复核岗并告知理由。
(五)延伸业务流程
以下几种情况,系统自动关联提醒,经办人员需要进行相应的经办操作:1、身份证号码维护后,不符合领待条件的,退回参保状态,并追回已领的养老金。2、身份证维护后年龄变大的,不补发待遇,按维护前的待遇执行,如果涉及到高龄补贴,自动推送至“居保待遇重新核定”模块操作,并从维护的次月起执行,以前的不补发。3、身份证维护后年龄变小的,仍符合领待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待遇,但多领的养老待遇应该追回;4、维护独子信息的,自动推送至“居保待遇重新核定”模块操作。
(二)身份证年龄维护后变小、独子标识改为“无”以及同时维护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三种情况,系统应进行风险提示,将业务信息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1.《维护申请表》;
(二)反馈表单:无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键信息维护申请表
(丧失国籍清退)
丧失国籍清退
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2.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批量停发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指纹认证系统推送的数据批量暂停领待人员养老待遇。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养老待遇批量停发”模块办理领待人员待遇批量停发业务。
办理岗对指纹认证系统推送的生存认证数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量停发业务;不符合停发条件的,可取消。
五、风险防控
在本区县当月月结算前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指纹认证系统推送的数据批量恢复领待人员养老待遇。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养老待遇批量续发”模块办理领待人员待遇批量续发业务。
办理岗对指纹认证系统推送的生存认证数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量续发业务;不符合续发条件的,可取消。
(一)批量续发人员中,停发原因为服刑等非生存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批量续发。
(二)对业务系统停发原因为生存认证未通过但系统中记录有判刑信息人员,不允许批量续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需要补发或退回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待遇补退发业务。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领待人员补退发处理”模块办理领待人员养老待遇补扣发业务。该模块设置二级复核。
(一)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数据信息维护申报表
内部事项
(一)办理
1.资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
3.对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应按规定追回。
(二)一级复核
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二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复核要点:
3.对退发的养老待遇是否按规定进行追回处理。
(三)二级复核
二级复核岗根据一级复核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办结业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一级复核岗并告知理由。
复核要点:同一级复核岗。
(四)对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未能一次性追回的,持续跟踪追回情况;
(五)该业务办结后,均推送至稽核风控系统。
办理岗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顺序整理纸质业务材料,5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2.13居保协助扣款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协助扣款新增”和“协助扣款维护”模块办理协助扣款。
(一)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律师证,查验原件;
(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单》等协助扣款材料;
办理岗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协助扣款条件的,扫描业务资料,办理协助扣款人员新增或维护业务,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1.被扣款人是否本辖区居保正常领待人员,资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
复核岗调阅档案资料对办理岗录入或维护的信息进行复核,一致的,业务办结;不一致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复核要点:同办理要点。
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单》等扣款材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单》等扣款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待遇回退、补退发等业务形成多领养老待遇的,按规定对参保人或参保人继承人多领的养老待遇进行追回处理。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多领养老待遇追回抵扣”和“多领养老待遇追回确认”两个模块办理待遇追回业务。
(一)参保人或参保人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
(二)多领养老待遇分期退款协议;
1.核准应退回的金额,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及时与当事人商定退款方式,签订退款协议;
2.仅限正常领待人员可采取分期抵扣方式追回;
3.对现金、银行转账退回的,办理岗提醒当事人务必按核定的应退回金额进行退款,不得少退、多退,在转账时必须注明多领养老待遇人员身份信息;
4.核对财务到账款项所属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应追回人员的身份信息一致时,方可确认;
5.当事人未按应退金额退款且退款金额小于应退金额的,业务确认后,剩余未退金额继续追回;退款金额大于应退金额的,业务确认后,多余的款项由财务部门原渠道退回。
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业务办结;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1.应退回的金额是否正确。
2.采取分期抵扣的,审核其是否属于正常领待人员。
3.协议分期抵扣的,不设定保底金额。
4.核对财务到账款项所属人员的姓名与应追回人员的姓名是否一致。
定期清理未追回的领待人员明细,持续跟踪追回情况。
多领养老待遇分期退款协议
1.多领养老待遇分期退款协议
2.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居保领待人员需重算养老待遇或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领待回退业务。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领待回退”模块办理领待回退业务,该事项设置二级复核。
2.核验是否本辖区居保正常领待人员;
3.准确填写领待回退原因;
4.核准应回退的养老待遇,并对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按规定追回;
3.办理岗填写的回退原因是否准确。
二级复核岗根据一级复核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办结业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二级复核岗并告知理由。
对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原则上一次性追回,未能一次性追回的,应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按期追回。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本月待遇领取人员新增、减少、待遇调整情况等,进行待遇支付月结算,生成本月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通过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接口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社银发放数据通过财务系统社银平台传递给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月结算预警”、“养老待遇月结算”、“区县支付计划申请表生成”、“养老待遇发放失败重发”,市社保局在“养老待遇月结算打印”等模块办理基金支付月结算及养老待遇发放业务。
(一)月结算预警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入“居保待遇月结算预警”模块,点击“查询待核定单位”按钮,系统对领待人员超期未认证未停发、待遇发放账户信息错误、存在待复核业务、高龄人员未增发高龄养老金、续发人员存在协助扣款或抵扣等进行预警,处理待办业务前,可点击“锁定业务”按钮,避免镇街继续办理待遇类业务,导致月结步骤无法推进,如存在超期未认证未停发、发放账户信息错误或待复核业务的,必须进行处理,核实未增发高龄养老金的人员名单后点击“高龄补贴处理”,点击“核定”按钮,然后点击“查询已核定单位列表”、“已核定汇总信息”、“核定出错人员列表”等按钮,可拍照或截屏以便后期核对数据,检查是否存在未核定人员、核定出错等情况,查看界面显示的应支付人数和金额等指标是否正确,也可通过“查询人员清单”导出支付人员明细进行核对,如存在问题,点击“回退”按钮对应付核定进行回退处理,回退时,先点击“查询已核定单位列表”。
(二)月结算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入“居保待遇月结算”模块,点击“查询”按钮,查看未实付的银行汇总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依次点击“实付确认”“协助扣款”“对公推送”“一次性推送”“定期推送”“协扣清单”按钮,完成支付数据向财务的推送,最后点击“打印汇总表”按钮,打印支付汇总表传递财务,打印时根据本期支付情况,依次选择“居民养老正常发放”“居民养老一次性待遇发放”“居民养老对公协助扣款正常划转”进行打印。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入“待遇查询统计打印-养老待遇月结算打印”模块,分别点击“市区两级财政区县结算表(区县按月)”“区县支付计划打印”,签章完整后报送区县财政局。
(三)支付计划审核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入“区县支付计划申请表生成”模块,点击“查询”按钮,查看支付数据,点击“保存”,系统生成《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推送一级复核,一级复核岗初审无误后推送二级复核,二级复核岗点击“打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进行复核确认。
(四)全市支付计划核定和待遇发放
全市所有区县完成月结算并在系统生成《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后,市社保局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进入“养老待遇月结算打印”模块,在系统生成《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明细表》,对全市支付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如数据有误,联系软件公司核实处理,数据核实无误后,工作人员导出并打印《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明细表》,报经业务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局财务部门,市局财务部门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审批后将支付资金划拨至各区县支出户,区县财务部门在发放当日将发放数据通过财务系统社银平台推送合作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协议规定进行发放。
(五)发放失败重发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失败数据反馈业务系统,区县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发放失败回盘”模块,点击“确认”按钮,对发放失败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再进入“居保养老待遇失败重发”模块,点击“查询已确认人员”按钮,核实发放失败原因,发放账户信息有误的,通过“居保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业务进行维护,维护完成后,点击“获取人员新账户信息”按钮更新数据,然后依次点击“推送财务”“查询汇总表”“打印汇总表”按钮将重发明细数据及重发汇总表传递区县财务部门,由区县财务部门通过财务系统社银平台将重发数据传递合作金融机构重新发放。
(一)存在超期未认证且未暂停养老待遇的,不允许月结。
(二)存在领待人员养老待遇发放银行类别或户名为空等错误信息的,不允许月结。
(三)存在待复核业务的,不允许月结。
(四)存在本月正在服刑未暂停养老待遇的人员,系统给予提示。
(五)单笔待遇补发金额超过大额预警设置金额的,单笔报错并暂停支付,核实后重新发放。
2个工作日
纸质档案:
(一)《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
(二)《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明细表》
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
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签章):单位:人、元
项目
数据
一、基本养老金
15
三、退个人账户
(一)领取养老待遇人数
16
(一)人数
其中:农村户籍人数
17
(二)支付额
(二)月支付额
18
四、补充计划
1.基础养老金
19
(一)本月应补拨基本养老金
(1)中央承担
20
(二)本月实收回多拨基本养老金
(2)市级承担
21
(三)本月抵扣收回多拨基本养老金
8
(3)区县级承担
22
五、月支付计划总额
22=4+14+17+19-21
9
(4)区县自调基础养老金
10
2.个人账户养老金
11
3.独子待遇、高龄补贴及超缴费年限增发
12
二、死亡补助金
13
14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经办人:统计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年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明细表
单位:人、万元
序号
区县名称
领取养老待遇人数
死亡人数
退个人账户人数
本月补拨基本养老金人数
总计
本月支付计划
本月补充计划
合计
基础性养老金
独子、高龄及缴费年限增发
死亡补助金
退个人账户余额
本月补拨基本养老金
小计
其中区县承担
区县自调基础养老金
全市基础养老金
中央基础养老金
万州区
涪陵区
渝中区
…
分管领导:业务处室/中心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系统“领取告知”模块查询人员名单并导出。
及时办结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特殊注销管理”模块办理暂停人员特殊注销登记业务。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注销登记明细表
(二)办理岗
1.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清楚;
2.家属签字及村委签章是否完整。
(二)区县一级复核
区县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同办理岗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注销登记明细表》
办理岗人员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按顺序整理纸质业务材料,5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已进行特殊注销登记终止参保关系人员遗属申领其死亡待遇或特殊注销人员本人健在申请恢复发放养老待遇,需将其注销状态变更为暂停状态后方可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资料,审核并将其注销状态变更为暂停状态。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特殊注销转暂停”模块办理特殊终止人员转待遇暂停业务。该事项在区县和市局分别设置三级审核。
(一)办理特殊注销人员回退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加盖区县社保中心公章);
1、身份证明材料;
(三)办理岗
2.准确填写需转暂停的原因。
区县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区县二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1.资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材料与办理事由是否相符;
2.办理岗填写的转暂停原因是否准确。
(三)区县二级复核
区县二级复核岗根据区县一级复核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市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县一级复核岗并告知理由。
复核要点:同区县一级复核岗。
(四)市局审核
市局设置三级审核,根据区县推送的资料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县并告知理由。
(一)办理时对佐证材料进行采集;
(二)区县、市级各二级复核;
(三)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居保参保人员已进行死亡注销登记并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因人员死亡信息有误、存在应转未转(历史遗留)的参保关系、法院撤销死亡判决或经办人员办理错误等,需进行死亡回退并将参保关系终止改为待遇暂停,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死亡回退。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死亡回退”模块办理死亡回退业务,该事项在区县和市局分别设置三级审核。
(一)办理死亡回退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加盖区县社保中心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在其他险种参保或领待材料(非必要,在其他险种办理死亡的需提供)。
(四)办理岗
2.准确填写死亡回退的原因;
3.核对系统生成的应追回一次性待遇金额是否准确;
4.已领待人员死亡回退后,需要进行补退发定期待遇的,系统不会自动生成补退发金额,需由经办人员进行补退发处理;
5.未领待人员死亡回退后,重新办理死亡注销登记的应发放金额,系统应自动冲抵待追回金额。
2.办理岗填写的死亡回退原因是否准确;
3.核对系统生成的应追回一次性待遇金额是否准确。
(三)写入风险预警记录表并推送稽核系统;
(四)对应追回的多发待遇原则上一次性追回,未能一次性追回的,应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按期追回。
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的领待人员因资格认证通过后恢复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支付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即时支付”和“即时支付推送财务”模块办理待遇即时支付业务。
(一)确定即时支付人员名单。
进入“即时支付”模块,导出即时支付补发人员明细数据,确定即时支付人员名单后将名单导入系统,并查看失败错误信息。
(二)生成支付明细传递财务。
进入“即时支付推送财务”模块,查询即时支付人员名单,将即时支付明细数据及《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发放汇总数据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即时支付社银发放数据通过财务系统社银平台传递给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三)即时支付失败重发
财务部门将即时支付银行发放失败数据反馈业务系统,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发放回盘”中查看即时支付失败人
员信息,发放账户信息有误的,进入“居保领待人员待遇发放账户维护”模块进行维护,再进入“养老待遇发放失败重发”模块,将养老待遇重发明细数据及重发汇总表传递财务部门,然后由财务部门通过财务系统社银平台将即时支付重发社银数据传递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重新发放。
1.根据本区县周转金,合理确定即时支付人数及金额。
2.数据导入前核对支付明细,数据导入后核实结果,确定即时支付人员及支付金额是否准确。
(一)暂停发放的领待人员不得即时支付;
(二)即时支付金额与补发金额不一致的不得即时支付;
(三)存在抵扣养老待遇或协助扣款的人员不得即时支付。
3个工作日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通过系统查询并等导出辖区居保待遇停发人员的待遇信息。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停发人员信息查询”模块中按暂停原因分类查询和导出辖区停发人员的综合信息。
特殊群体(征地安置人员、八大员、村社干部)中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增加,需要重新计算养老待遇,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已领取待遇的征地安置人员从征地公告的次月起享受待遇重算,八大员已领取待遇的人员按文件规定次月起享受待遇重算,村社干部已领取待遇的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重算。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特殊群体待遇重算”模块办理。
(五)办理岗
办理岗根据系统“特殊群体待遇重算”模块中查询出个人账户增加的人员,与财务核实资金到账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办理批量重算或单个重算,并推送至复核岗。
1.与财务核对资金到账情况;
2.重算待遇是否正确,重算后待遇信息自动维护;
区县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1、领取待遇人员主要为征地安置人员、八大员、村社干部;
2、该模块仅用于特殊群体个人账户增加的待遇重算。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免申即享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一)受理渠道:线上(重庆人社App、渝快办App);线下全渝。
(一)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查验或上传原件;
(二)有权机关出具的独生子女材料(非必要,申请增发独子待遇的,独生子女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需提供)。
(一)核对名单
每月初,办理岗对系统提取的符合免申即享人员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免申即享的人员,注明原因,撤销其“免申即享”标识。无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大数据共享或其他渠道积极获取并及时维护。
(二)主动告知
(三)信息确认
1.线下:受理岗审核查验申报资料后,导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免申即享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信息确认表》),参保人需签字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扫描档案资料和《信息确认表》,出具业务受理单,推送至办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撤销“免申即享”标识;参保人有补缴意愿或不愿享受免申即享服务的,在《信息确认表》上说明并签字,受理岗作放弃免申处理。
2.线上: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确认。
2.参保人是否有补缴意愿;
3.参保人是否存在服刑、死亡、跨省重复参保或领待等不符合免申即享的情形。
(四)办理
2.确认的信息通过网上进入办理岗的:办理同上。
2.审核参保人是否存在服刑、死亡、跨省重复参保或领待等不符合免申即享的情形;
3.核对居民身份证、独子增发等信息与业务系统记载或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待遇核定表》上的基础信息、待遇计发信息等是否准确。
(五)一级复核
(六)统计查询
业务办理的过程实时反馈至免申即享模块,经办人可查询办理进度;可根据筛选条件统计系统提取人数、发放短信人数、撤销标识人数及本地区免申即享率等。计算公式为:免申即享率=已办理完免申即享人数/(系统提取人数-撤销标识人数)。
(一)办理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允许在免申即享模块办理:
6.正在服刑期间的;
7.经过比对,存在死亡信息或已享受外地死亡待遇的,存在有外地未转移或清退的参保缴费信息的;
8.在我市城保、机保系统存在领取养老待遇状态为正常领取或暂停领取的,存在死亡信息或已享受死亡待遇的,存在有参保缴费信息未处理的;
9.系统未获取参保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或参保人持有的社保卡银行非所在区县居保代发银行的。
(二)系统默认使用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作为待遇发放账户,通过接口调取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的银行账户信息。
2.独生子女材料;
3.《信息确认表》;
4.《居保业务委托代办表》;
5.《待遇核定表》。
1.扫描《业务受理单》二维码查询办理结果;
2.通过重庆人社APP查询办理结果。
《待遇核定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免申即享信息确认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免申即享信息确认表
缴费
是否独子
○是○否
储存额
月基本
养老金
预算金额
(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独子增发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
社保卡
办理须知:
1.信息确认后,您可通过“重庆人社”App或扫描业务受理单上的二维码查询办理进度。
2.本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办理确认手续的,养老金为预算金额,公布后将对您的养老金进行自动重算并补发。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每月15-20日发放到您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为确保您的待遇及时兑现,请尽快到相应的银行网点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如已激活,请忽略)。
同意
放弃
本人签字:年月日
注:“同意”、“放弃”只选择其中一项签字。两项都签字,本表格作废。
领待人员服刑等需实施基础养老金需维护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待遇调整业务。
(一)领待人员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非必要,本人申请的需提供);
(二)需要调整基础养老金的佐证材料(必要)。
办理岗审核查验申报资料后,符合条件的,扫描业务资料,进行业务办理,推送至一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办理前应查询领待人员是否已享受此项待遇;
4.“调整数值”可正可负,为正则是增加,为负则是减少。
5.“开始/终止年月”即本条待遇项目调整的起始年月,其中“终止年月”可为空。
一级复核岗根据办理岗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二级复核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理岗并告知理由。
(二)二级复核
二级复核岗根据一级复核推送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业务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一级复核岗并告知理由。
(一)领待人员待遇状态为终止状态的,不允许办理;
(三)维护后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超过原养老待遇1.5倍的,均给予风险提示;
(四)维护后的待遇补发月数超过12个月的,系统给予提示;
(五)本年度调整相同待遇项目次数在3次及以上的,进行风险提示。
1.领待人员居民身份证;
2.需要调整基础养老金的佐证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年度调待政策规定,对符合调待政策的城乡居保领待人员进行待遇调整及补发。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居民管理”、“居民待遇管理”、“待遇调整”、“居民养老年度调整”、“居民养老年度调整复核”等模块完成年度待遇调整及补发。
内部事项。
(一)年度待遇调整预警
(二)生成调待范围核对数据
进入“居民养老年度调整”模块(选中“调整类型”,点击“调整”,生成调待人员数据,对数据进行导出,并核对调待人员人数及明细,如有不应纳入调待的错误数据,及时上报,由软件公司处理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三)年度待遇复核
进入“居民养老年度调整复核”模块(选中“调整类型”,点击“查询待复核”,核对无误后再点击“复核通过”,完成调待复核,并核对调待人数、调待金额是否准确,必须将所需调整的养老金都调整复核后才能进入下一步
(四)年度待遇月结
进入“居民养老年度调整补发月结算”模块(从左到右依次点击“查询待支付”、“调待补发月结”,完成月结后对生成的两个补发审批表进行打印)
(五)调待数据推送财务
进入“居保待遇月结算”模块(“居民待遇管理-居保待遇月结算”模块,分别点击“一次性推送”、“定期推送”按钮将调待补发数据推送财务,推送完成后点击“打印汇总表”)
(一)存在待复核业务的人员,不参与调待。
(二)服刑等不符合调待范围的领待人员,不参与调待。
1.《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汇总表》
2《重庆市XX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调整补发审批表》
《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汇总表》《重庆市XX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调整补发审批表》。
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汇总表
经办机构名称:
业务属期:
发放类型:
代发人数
发放金额
业务分管领导:
业务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重庆市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调整补发审批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岸区
单位:人,元
调待类别
调整人数
调整标准
补发月数(人次)
补发金额
2023年11月正常发放人员
终止领取待遇人员
2.丧葬补助金
中青年参保人员死亡人员
今年暂停领待人员(补发今年正常领待期)
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申报意见(盖章):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区县财政局(盖章):
负责人:
业务科长:
财务科长:
对领待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暂按零计息核定养老待遇的领待人员,在我市公布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批量养老待遇复算业务。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居保待遇批量复算”模块调整领待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办理岗导出并审核人员范围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办理,并推送至“居保待遇批量复算复核”模块;不符合条件的,剔除或按流程实施信息维护处理。
2.运行完成后需查看已复算人员个人账户信息是否准确;
3.办理岗只实施个人账户重算,还未触发个人账户养老金重算;
4.该环节的人员范围及已复算个人账户的人员原则上不会错误或失败。
(一)核验复算运行完成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幅超过12元,是否为征地安置人员或未实施特殊群体重算的人员;
(二)核验无增长或增长过低人员是否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过低人员;
(三)核验是否存在暂停人员纳入复算范围;
(四)核验补发金额及月数是否正确。
(五)同一退休人员居保待遇复算只能运行一次,不能多次运行。
2个工作日。
2.29养老待遇批量停发-大数据比对暂停
(城保、机保、居保)
(内部办理事项)
认证系统每天自动获取疑似已死亡但业务系统为“正常发放”状态的养老领待人员,并推送到业务系统。办理岗查询疑似已死亡人员并核实情况后,对已死亡的进行批量暂停待遇操作,对核实未死亡的进行不予处理操作。复核岗对需要暂停待遇的人员进行批量暂停待遇业务复核处理。
办理岗在业务系统“养老待遇批量停发/大数据比对暂停”模块,点击“大数据比对查询”查询疑似已死亡人员,核实生存状态后,可选择点击“生存校验保存”并勾选人员进行批量暂停待遇,或点击“核实未死亡”进行不予处理操作。
1.需核实领待人员生存状态。
2.需将“大数据比对暂停”模块中人员处理完毕后才能办理月结算。
(二)复核
复核岗完成批量暂停待遇复核后,业务生效。
(一)针对纳入“大数据比对暂停”的人员,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实领待人员生存状态。因数据错误致养老待遇被误停人员,经办机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恢复并补发待遇,避免舆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