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审查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制定的“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书式审核;
3、根据核准员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进入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还应立即将核准事项录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管理系统”;属于联办事项的,通知联办牵头单位,填写《互联审批企业记录表》备查。
5、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除外)
7、审查员应按下列工作时限规定执行:
(一)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报核准员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变更登记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属于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核准员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审查员应当在两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六)属于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核准员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审查员应当在两日内分别制作《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备案通知书》,与核准员返回的申请材料、《登记审核表》和《企业登记资料传递表》,一并移交制照人员签收。
(七)属于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工作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