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困局:他们自愿进入婚姻,却难以如愿地走出来~南方人物周刊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作者: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聂阳欣南方人物周刊实习记者秦朗日期:2024-08-05

唐一菲看过所有当事人的结婚证,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开心的,没有人会想到最后的一地鸡毛。对于困在离婚程序中的人而言,他们自愿地进入婚姻,却不能如愿地走出来。从阿曼、包惠、陈若莲和杜雯的经历,我们能看到当前离婚法律程序的复杂、律师如何在调解和诉讼之间寻求平衡、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和挑战(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卢俊杰/图)

阿曼的离婚案在立案时就遇到困难。阿曼生活在湖南,她的丈夫在外省的监狱服刑,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唐一菲选择在阿曼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022年10月立案后,经过反复沟通才实现线上庭审。第二次阿曼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当前常住地)离婚,法官劝阿曼撤诉,“我不可能去外省开庭。”唐一菲据理力争,“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要撤?”随后唐一菲再次与被告服刑的监狱沟通,通过监狱内的科技法庭线上进行,庭审才顺利推进。

第一次审判的法官根据这些信件判断,阿曼与男方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中,法官驳回了阿曼的离婚请求。

半年后,阿曼在长沙市的区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她的要求没有变,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她的儿子还给法官写了一封希望父母离婚的信。男方这一次没有反对离婚,但要女方等他出狱再离,并想争夺其入狱七年后女方购买的房屋。判决在2024年3月18日作出,法官认为阿曼与男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子,有感情基础,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强烈,所以不准予离婚。

唐一菲对判决结果感到意外。作为专门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过去几年里她每年接触上百个离婚纠纷,经验丰富。第一次判决结果出来时,唐一菲像安慰所有当事人一样告诉阿曼,“首诉不判离”是一个默认的规则。近几年她代理的离婚案中,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就很难第一次在诉讼中获准离婚。有时候法官也会无奈地跟她说,“唐律师,你知道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第二次起诉很大可能会判离,坚持起诉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当事人离婚的决心。然而在阿曼的案例中,在双方分居多年且被告因服刑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无法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况下,唐一菲不明白为什么第二次也没能成功。

“感情是否破裂”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衡量婚姻关系能否持续的标准。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将这一标准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列举出14条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将法定情形减少至5种,“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等被删除。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5种法定情形的规定。

唐一菲看过所有当事人的结婚证,除了一个为骗拆迁款而结婚的人以外,每一个人都是开心的,没有人会想到最后的一地鸡毛。在唐一菲的主观判断里,大多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目前的婚姻已经死心,“所有客户来的时候,我都会问,小朋友考虑清楚了没?你到底决不决定离这个婚?之后的想法可以改变,但此时此刻他们就是下了离婚这个决定。”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也未必存留感情,更多的是抱有执念,“有的人哪怕是过错方,也不会甘心放手。”

但在判决中,只要没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唐一菲和委托人就需要再等上一年,收集分居证据,再次提起诉讼。除了5种情形以外,法律还有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唐一菲的大多数委托人都是通过这条规定来实现离婚的,“比起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证明分居容易得多。”

“一定要分居吗?”包惠问唐一菲,她前不久拿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正在为第二次起诉做准备。她是个生意人,在长沙市区有门面要照看,尽管早已搬进自己独居的房子,但她觉得收集证据很难,“每天早出晚归,跟周围的邻居碰不着面。”唐一菲教她:“在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保存内容。”

“可是我就见不到我儿子了。”包惠说出真正的担忧。她的儿子是中学生,跟丈夫一起生活,她无意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但希望能时常见到儿子。“我儿子晚上回家,我都会给他倒杯水……我儿子很讲究,他的白衬衫领子要用手洗,菜做得不精致他都不吃。”

唐一菲耐心地劝她不要在家里见面,第一次诉讼开庭的时候,男方以她回家照顾儿子为理由,反驳了分居的说法。为了在第二次诉讼开庭前收集分居长达一年的证据,包惠不得不克制自己对儿子的母爱,这让她感到十分焦虑,“如果能早点判,我少分一点钱都愿意,早点判我能轻松一点,过好我自己的生活。”

包惠作出离婚的决定不容易,她年过40岁,认为离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去法院离婚的名声更不好听。她的母亲也不支持她离婚,“只有男的不要女的,没有女的不要男的。”2022年丈夫在吵架时提了三次离婚,包惠的态度从不想离婚逐渐转变为坚决要离。在她第一次去律所咨询那天,丈夫追着她吵架,她躲进派出所,随后丈夫及其亲戚来派出所大声叫喊,要让她净身出户。

“没有尊严。”被问到为什么要离婚时,包惠回答。“二十多年了,他们家都是这样,根本不懂得尊重人,认为女人嫁到男人家就是给男人做事。”包惠跟丈夫白手起家,从农村来到城市做生意,渐渐积攒起家业,她每天都在忙店里的事,同时还要承受丈夫的管束和猜疑。

丈夫不许包惠跟异性一起吃饭,如果发现她有往来的异性朋友,甚至会去找对方的麻烦。包惠给业务员送礼表示答谢,也被怀疑是出轨。实际上包惠对待感情很理性,“如果想在生意上跟对方长期合作,就不能有不正当关系,我怕别人以后拿捏我。”而丈夫则与店员有过暧昧关系,被包惠发现后,写过不再往来的保证书。

除去多疑,包惠最不能忍受的是丈夫性格中的暴戾。有一次她在晚上闭店后去直播工作间学习线上卖货,回到家被丈夫一顿盘问,争执之下丈夫用力地掐住包惠的脖子,“我从那个时候起就想离开,他掐我的时候,眼白部分是红色的,像狼一样。”

以往的很多细节让包惠相信自己身处险境,“我们认识几个月我就不想跟他谈(恋爱)了,他说要去烧我家的房子,我那时候20岁,没见过世面,又想快点嫁出去,独立挣钱,还是跟他结婚了。他一直很冲动,我们出去进货的路上吵架,他突然把方向盘打到底。当着小孩子的面吵架时,他拿着汽油威胁说要一起死。”

包惠急于摆脱婚姻关系,“(离婚后)我想干什么都行了,哪怕挣得少一点,我有自己的生活,能正常地结交朋友。”但她认为自己的想法没有很好地在庭审上表达出来,“开庭前跟法官没有任何沟通,庭审上问的是基本问题,什么时候结婚,有几个小孩,为什么想离婚。我内心的理由就是想躲开。我说他有家庭暴力,没有责任感,很恐怖。庭审后法官问能不能调解,就结束了。”

等待庭审期间,包惠多次与丈夫沟通,希望能够协议离婚。相对应的,唐一菲也写了数版离婚协议,她发现与包惠丈夫的沟通是徒劳的,“今天同意签字,让准备好离婚协议,明天去民政局就假装忘带户口本。”但下一次“同意签字”,包惠还是会去准备——万一是真的呢?协议离婚像是戏耍包惠的一个虚无的奖励,漫长的诉讼程序加深了这场“游戏”累积的痛苦。

唐一菲在律所的儿童看护房看案卷(郭立亮/图)

拖延带来了一些客观的变化。近20年来,我国离婚率经历了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我国离婚率为1.28‰,此后持续增长至2019年的3.4‰,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70.1万对。2020年离婚率有所回落,为3.1‰。2021年“离婚冷静期”实施后,连续两年离婚率降至2.0‰。

每年全国法院一审结案的离婚纠纷在总体上也保持着上升的趋势,2016年以后,数量保持在140万件左右,2023年达到170余万件。同期的民事案件审理数量上升更快,2014年民事一审结案数量为80余万件,2023年变为了170余万件,9年间案件数量增长了一倍多。

与此同时,法官人数却在减少,2017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院的法官人数从20万左右降至12万左右。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向阳在直播访谈中介绍,“2022年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74件,其中有9个省(区、市)的基层法院人均结案量超过300件,最高的超过400件。”

唐一菲也见识过财产分割过程中人性的自私,围绕财产的争端层出不穷。曾有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心怀不满,把没有分给他的房产内装砸坏,理由是判决书仅仅写了房产,而没有把装修算在其中。之后唐一菲再写诉状时,会把装修、家电等细节都加在房产之内。

法官判决离婚就会陷入到这些麻烦纠纷中。贺欣认为,出于效率的考量,法官在第一次起诉中会倾向于判不离,“事实上,对于任何争议很大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是首次提出离婚,拖延裁决也是法院普遍会采取的一种策略。”这样做的风险很小,因为“感情破裂”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即使不满意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很少推翻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陕西一件原告为女医生的离婚案中,贺欣旁听了庭审和调解过程。原告下定决心要离婚,说不离婚就“去死”,被告的态度同样坚决,他对法官说,如果判决离婚,他和原告会一起死。经过几轮调解,被告仍然对法官说,“如果这件民事案以离婚告终,你们就会在刑事法庭上见到我。”

一位法官对贺欣说,“未经慎重考虑的离婚判决可能会将冲突转移到法院,这对法官来说太过分了。”另一位法官说,“一些法官受到诉讼当事人的骚扰、威胁和羞辱,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极为谨慎。”

但对于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或伤害的一方而言,有时候拖延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陈若莲第一次见到唐一菲是在一次严重的家暴之后,她从生活的H县逃往长沙,带着一身淤青和一双被硬生生掰掉甲床的手。在唐一菲的陪同下,她第一次去做了伤情鉴定。

陈若莲经历过无数次家暴,从她18岁谈恋爱起,男方就有过暴力的行为,当时她觉得这是“小事”,不想因此断掉感情。结婚后,暴力行为一次次升级,“一般我被打到趴在地上,他还说我是装死,又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提起来。”陈若莲今年43岁,对男方早已没有爱,对这桩婚姻只有悔恨和恐惧。

因为恐惧,陈若莲对很多事情做出了让步。她容忍男方出轨,男方直接在钱包里放其他女性的照片,和其他女性公然交往。她承担着全部的家庭经济压力,每个月要给男方3000元生活费,孩子的教育和零用也由她来支付;她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又在长沙市贷款买了一套房,还背负着七八十万元房贷。在庭审中,男方承认了陈若莲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对法官说,“钱都是她赚来的。”

“出轨可以,依靠我生活也可以,但我真的不能再忍受家暴了。我提醒过他很多次,再动手打我,肯定不会跟他过了。他无所谓,说什么也不听。”陈若莲从来没有过实质性的反抗,她被打得最厉害的一次,脖子被掐得淤紫,男方甚至拿起了刀,她十几岁的女儿报了警,警方把刀夺走后,她还是选择了不处理。

指甲被掰断的那次家暴之后,陈若莲才真正下定了决心,她想带着女儿离开。女儿同样遭受着男方的暴力对待,“她读幼儿园时,算术题做错了,他直接用竹条子打到她脸上,当时皮肤就紫了。”

第一次离婚诉讼在2022年10月立案,一个月后开庭,陈若莲提交了男方与其他女性言语暧昧的聊天记录、她给男方的转账记录、家暴伤情鉴定等材料。同时,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为陈若莲发出了县城首封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驳回了她的离婚诉求。

陈若莲觉得自己的经历没有在庭审中得到同情,“法官没有给我说话的机会,每当我想说话,他就打断我,在讲到伤情鉴定时,男方说掰掉的是甲片,我说不是,法官让记录员过来看我的手,看掰断的指甲是真的还是甲片。”

在第二次诉讼过后,陈若莲拿到了她想要的离婚判决和女儿的抚养权,得到了两套房产中还欠有贷款的那一套,“我现在离婚等于一无所有,还分到了所有的债务。”

旁听过数十场庭审的贺欣用“职业”来形容他遇到的法官们,“他们不是从共情的角度来思考,如果情绪完全跟着当事人走,他们做不了工作。”

贺欣对广东的一件离婚案印象深刻。原告是一名40岁的女性,当法官问她为什么要离婚时,她说丈夫对她实施了六百多次家暴,不仅打她,还打他们的孩子。这名女性在庭上的讲述情绪激动、细节丰富,使得贺欣马上相信了她的话,但贺欣知道,这是“外行的想法”,法庭需要的是证据,法官冷静地提问,是否有拍摄到家暴的监控录像。

根据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女性原告占比高达70%以上。论文《诉讼话语视角下的女性诉讼离婚难研究》指出,女性在诉讼中通常使用非直达要点的、情境化的、解释性的关系型表述方式,而法官更偏好直接的、高效的男性化的规则型话语。意味着女性当事人内心的控诉不仅难以引起共情,有时还会让女性处于劣势状态。

在贺欣记录的那场庭审中,女方控诉完男方家暴后,法官立刻问男方是如何打“女方”的,男方的讲述平淡得多,但或许是不熟悉法律,他在言语间承认了有过掐脖子的举动。法官后来告诉贺欣,这份证词已经足够认定家暴,不需要再收集监控录像。然而,在接下来的调解阶段,法官没有再提起家暴这件事情,分财产也是公平分配。

贺欣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法院很少认定家暴,因而很少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在主动撤诉、调解和好、不准予离婚等情况下,讨论家暴不利于维持婚姻形式;在调解离婚时,为了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法官会保持相对和谐的氛围,讨论家暴会招致施暴者的抗拒;而在判决离婚中,为了让双方都能接受判决结果,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法官也会沿用调解的思维。

“原本子女抚养权、婚内财产等要素是分开的事情,都有清晰独立的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首先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划分,在有家暴的情况下,要对家暴受害者做一些补偿。”贺欣解释,但在实际判决中,为了安抚不愿离婚、心怀不满的一方,“想离婚的当事人,都要做一些财产和抚养权上面的让步。”

“我希望抚养两个女儿。”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杜雯的诉求都没有改变。

杜雯一直记得小女儿出生时丈夫嫌弃的眼神,他话说得毫不客气,“又是女儿,我都没有脸出门了。”大女儿出生时,丈夫就不高兴,向她质问,为什么医院产房里十有八九是男孩,她却生了个女孩。

2018年,小女儿10个月大时,突发癫痫,后来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杜雯的丈夫依然不管不问。杜雯一家以前住在村里,离镇上远,每次带孩子去镇上看病,都得麻烦村里的邻居。有时候杜雯想让丈夫和婆婆帮忙带孩子,他们会反问,“谁让你生的?”

在丈夫家里,杜雯几乎没有感受到尊重,“女儿生病的时候,他跟一起做生意的女人搞暧昧。有一次喝醉酒后,他说让我别管他,带我的小孩就行,随便他怎么搞。”丈夫在镇上做猪肉生意,杜雯也会去摊位上帮忙,但她的劳动没被尊重,“他总是说,钱是他一个人挣的。”

吼骂声总是突然来临,在照看摊位时,杜雯没按照丈夫说的去做,会当众被骂。他们去县城选房看装修时,丈夫要订黑色的室内推拉门,杜雯说了一句“想要白色的”,丈夫立即在店内大发脾气。杜雯和丈夫吵架时经常提到“离婚”,但她觉得自己思想保守,承受不了村里人的眼光,父母也不希望她离婚,所以一直忍着。

大女儿上小学后,杜雯带着两个女儿在县城租房住,与丈夫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丈夫每个月给杜雯2000元生活费,其中包括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租房费等等,“不会多给钱,也从来不会干脆地给。”每月的生活费总是不够用,在小女儿病情好转、大女儿也能帮衬照顾妹妹后,杜雯不得不在县城里找了一份工作。但据她了解,猪肉摊一年的收入有三四十万元,钱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

2022年,杜雯最终下定决心离婚,因为丈夫一直逼她生三胎,“他说不生儿子不甘心”,但她想起之前独自坐月子、照顾孩子的经历,不想再生育了。从决定诉讼离婚开始,杜雯就没想过和好的可能,“已经吵吵闹闹这么多次了,如果闹上法庭后再回去,他更加不会把你当回事。”也是从正式沟通离婚开始,丈夫几乎不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后来梳理证据时,唐一菲统计到,两年间丈夫转给杜雯的钱只有几千元。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不离,杜雯有心理准备。2023年底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大女儿年满8岁,表示想跟杜雯一起生活,小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杜雯和姐姐照顾,她们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但在庭审中,男方坚持要求至少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要求孩子实际跟他一起生活。

男方认为将抚养权和一半的房产交出去,是在“花钱养别人的小孩”。而杜雯不相信男方有照顾孩子的耐心,尤其小女儿患有自闭症,“她比同龄的孩子要‘笨’一些,生活自理能力差,吃饭要吃很久。”

双方僵持不下,庭审没有当众宣布结果,之后杜雯向法官询问判决结果,法官问她,“房子你要不要分?”杜雯说,“肯定要分,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再问,“小孩抚养权你要不要争?”杜雯说,“抚养权要按照法律来判。”

杜雯难以查清以往的家庭收入,也不知道丈夫有多少存款。在当地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以具体的银行名向法院提出申请,甚至提供银行卡号,法院才能为当事人查配偶的银行流水。杜雯申请查询了两所银行,但没有发现对方的存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和抚养费是杜雯能争取的最后保障。其实杜雯心里没有着落,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按照我对他(男方)的了解,是不会给抚养费,但是法院肯定有妥善的处理方案。”

第二次离婚诉讼也被驳回了,杜雯很失望,“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判离,我要继续第三次诉讼了,拖着对谁都不好。”

法院并非独立于真空之中,贺欣提出过一个概念“embeddedcourse”(嵌入的法院),“法院是镶嵌在社会里面的,自然或不自然地受到法外因素的制约,例如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影响。”

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使得法官追求更有效率的办案方式,确保不引发当事人的极端反应则使法官需要更为平衡地作出决定。这两项不仅仅是现实的办案压力,而且是考评法官的指标,结案数和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对应为“效率”,而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等则是要求“维稳”。

现实情况和行政制度都要求法官更高效、更安全地处理案件,反映在离婚案中,就形成了“首诉不离”、“拖延判决”等做法。用贺欣的话来说,“在离婚案中,一方要离、另一方抗拒离婚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事情,出于效率和维稳的考虑,很难完全按照法律来判。”

法院对于离婚案的判决方式,又影响了婚姻家事律师的工作方式,有的律师不接第一次诉讼离婚的案子,有的律师会劝说当事人协议离婚。四川成都的谢女士从怀孕期间开始遭到丈夫贺某阳的严重家暴,她提出离婚,被拒绝,律师以“起诉离婚耗时长”为由,建议她继续协商离婚。

随后两年,谢女士依然没能离婚,并在2023年4月的家暴中被打成重伤,多处器官受伤,需终身挂粪袋。直至2024年5月31日,谢女士的离婚案开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家事的案子越来越麻烦。”这是唐一菲的从业感受,她在7年前开始涉及离婚案,2018年底选择将婚姻家事案作为主要的职业方向,“《民法典》出台以前,离婚案很好做,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获准离婚,我们不用费力调解。但现在我们要费尽心思跟对方谈判,即使己方当事人是无过错方,但为了协商一致,要去满足对方的条件,不然当事人就要被离婚程序拖累,也很难通过判决达成离婚。”

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也不用担心因诉讼失败而被律师拒绝,事实上,诉讼离婚的程序阻止不了下定决心离婚的人。据唐一菲估算,“能走到请律师去起诉这一步的人,90%都会进入第二次起诉的。”

尽管基层法院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遇到现实困难,但在制度层面,地方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完善条例和法律,更加注重对婚姻中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一条例针对地域内大多数家庭由男性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知情权。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已有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如何补偿没有明确说明,在诉讼实践中也很少被提出。

贺欣对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持积极态度,“它是保护女性的。”通过大量研究和观察,他发现女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是明显的弱者,“整个社会的两性不平等问题,会反映到离婚这个节骨点上。”普遍性的状况仅凭个别法官的性别意识觉醒无法改变,唯有立法和制度的改善才能导向一个更和谐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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