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应当依法分割。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发生纠纷,则一方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起诉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依法分割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情形;
(2)军婚诉讼: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3、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5、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判决:
1、男女平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
3、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4、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5、约定优先于法定;
6、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7、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林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5月离婚,双方对小孩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2011年8月,林某发现王某离婚前竟背着自己贷款买了套商品房,这套房子在两人离婚时价值高达78万。
前妻发现前夫离婚隐藏财产起纠纷,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隐藏的房产。在庭审中,王某却以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扣除离婚时尚未还的银行贷款20万,对58万进行平均分割,被告支付原告29万元。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是有时效的,时效为2年,从你知道对方有隐匿财产的那一天开始计算。